例如在一个*人案件里,存在一个*人行为,也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但在没有确定*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我们还不能肯定说,实施*人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要对这个死亡结果负责。比如,行为人实施了*人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因为自己突发疾病而死亡的,那行为人就不应当对这个死亡结果负责,因为这个*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可见只了解行为、结果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我们国家,因果关系概念的用法并不统一,有人在广义上使用,有人在狭义上使用。广义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包括了狭义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这两部分。
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狭义的因果关系解决的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是否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文初题中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当首先明确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张三的盗窃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财物的,就可以说张三盗窃行为引起了被害人丧失财物这个结果,那么两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所以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不需要考虑主观层面上的内容。比如行为人在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的情况下,轻轻划伤被害人,结果被害人因为血流不止死亡了。如果这时候要考虑主观层面,是不是可以为行为辩护说,他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所以他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应当认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就否定这一点。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对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采取条件说。简单来讲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因此,如果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时,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就可以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当甲射击的子弹击中乙的心脏导致乙死亡时,我们就可以得出“如果没有甲的射击行为乙就不会死亡”的结论,进一步肯定甲的射击行为和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条件关系,那就肯定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以*人故意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丙虽然吃了食物,但毒药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乙一枪打死了丙。乙开枪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而甲投毒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只要前一个行为和结果中间介入了另一个行为,前一个行为和最终的结果之间就肯定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甲给丙注射了一剂致命毒药,在毒药刚开始发作时,乙对丙实施暴力,这个时候丙因为已经中了甲的毒,所以无力逃避乙的暴力,最终导致丙的死亡。这个情况就跟前面有所不同,正是因为甲的行为才使丙身体变得虚弱,然后才使乙能顺利采用暴力导致丙的死亡,所以完全可以肯定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这个时候甲、乙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就都具有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都不难确定,但也有几类复杂一点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一下。这几种情况的理论名称比较生僻,名字不需要强记,只要知道相应的情况是否应该肯定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第一个是假定的因果关系。需要明确的是有没有因果关系,应当由真实发生的事实来决定,而不能附加假定的因素。例如*人犯乙下午1点将被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扣动扳机前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乙。由于客观上是甲的射击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所以应当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死刑犯乙即便不被甲打死,也会被执行死刑,这就是在假设一种因果关系,不能用假设的因果关系,来否定甲的开枪行为和乙死亡之间存在的现实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是二重的因果关系,也叫择一的竞合。这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也就是相互之间并不知情,都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乙的行为,丙都会死亡。换言之,甲或者乙的行为,单独都可以导致丙的死亡,但甲和乙的行为却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对于这一种情况,一种观点认为,甲、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没有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没有甲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但是客观上已经存在被害人丙死亡的结果,如果我们否认条件关系,然后认定行为人只承担未遂责任,这让人难以接受。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依然会发生,而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就不发生,那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是,这种观点只是为了能让多个行为人都受到处罚所做的变通,并没有给出做出这种变通的实质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证明了谁投放的毒药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存在时间先后关系,一方的行为对死亡并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因果关系。比如在前面例子中,如果证明了乙投放的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就已经死亡,就只能认为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第三种是可替代的充分条件。有人把这种情形归入到前面的二重的因果关系,但这里分开论述。案如:丙要去沙漠探险,甲、乙分别都想趁机*死丙,一边是甲,甲在丙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丙的房间,把丙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另一边是乙,乙在出发当天的早晨,在丙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出发后,丙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丙在沙漠中脱水而死。这种情况下,无论甲的行为还是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丙死亡,那究竟谁的行为和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这就必须根据客观事实,去判断究竟哪个行为导致了结果。这个案例中,丙是因脱水而死,不是因中毒死的,所以丙死亡的结果是由乙在水壶钻洞的行为造成的,那就应当肯定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过来,甲投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可能会有人认为,如果乙不在水壶钻洞,丙就会喝有毒的水,会死的更早,所以乙还让丙多活一会,那就应当认定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这个推理或许是成立的。可是,死亡结果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被毒死和渴死是不一样的具体结果。如果说丙是被毒死的,但丙没有喝毒药,怎么会被毒死呢?丙的尸体内根本没有毒素,怎么能说是被毒死的呢?其实,这样的疑问就是在假定一个事实,但如前文所述,不要通过假定事实来判断因果关系。
第四种是重叠的因果关系。这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这跟上面的情形不一样,在重叠的因果关系情况下,必须是几个因素叠加在一起才导致了结果。如甲、乙二人在事先没沟通的情况下,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叠加后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可以说是多因一果,所以应该肯定二人行为和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种是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这是说已经存在的某种条件,原本可以阻止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却消除了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了,这种中断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一个救生圈正漂向落水的被害人,被害人可以马上抓住这个救生圈,但行为人却拿走了救生圈,被害人溺水身亡。对此,应当肯定拿走救生圈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文初的案例应该应该如何认定呢?A与B没有意思联络,都想*C,同时向C开枪,一枪打中心脏,一枪打中头部。这就是前面所说的二重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肯定A、B的开枪行为和C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如果A、B完全在同一时间开枪,按照条件关系来判断,即使没有A的行为或者没B的行为,亦即即使少了一个人开枪,C仍然会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不符合条件关系的,我们根本不能证明没有A的行为或者没有B的行为,C就不会死亡,所以就不能说A和B的跟C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那就是共犯,当然都要对结果负责了。再假设如果A、B开枪行为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其中一方的行为对死亡丙没有起作用,那就应该否定这一方的行为和C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另一方的行为就和C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有证明了A或者B发射的子弹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肯定因果关系。
编辑:一亭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