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火热开讲中……
街道办是离群众最近的“贴心人”
为人民服务的同时
更要注意依法行政
近期
西城法院的法官
为新街口街道机关干部
带来了一堂生动的
“依法行政专属普法讲座”
下面
让我们一起走进课堂吧
……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以来,西城法院审结涉街道办行政案件62件,街道败诉9件,案件类型以信息公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为主。涵盖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治安、城建、拆迁等多个方面。
那么究竟哪些错误在街道行政执法中一定要注意避免,西城法院行政庭满建伟法官为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信息是否公开不可仅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意见作为理由,政府需要对申请公开事项的性质,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存在涉及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予以区分甄别,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如认定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行政行为不能提供相应的职权依据、执法过程的有效证据、相关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事项即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执法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在有权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下依法行使职权,如超越法定职权,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重做;根据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需要行政赔偿。欠缺任何一个环节,均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街口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记录
法官提醒
行政执法要牢记:
1、法律意识
在想问题做事情的时候,时刻想着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是我的权利,什么是我的义务,权利义务分清楚,法律关系就清楚了。
公权力不可自由处分,也不可以放弃,权力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有权即有责。
2、合法性原则
审查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审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合理性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4、程序意识
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定程序指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好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研究、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限的要求,多长时间立案,多长时间调查,如何调查,多长时间必须作出处理结论等等都有一套详细规定。
活动结束后,新街口街道机关干部表示受益匪浅,西城法院的“京法巡回讲堂”将继续深入开展,走近更多的社会群体,让大家在工作生活中切身感受到源自法律的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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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 摄影:潘歆宇 |
| 编辑:戴睿狄 汪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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