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艇大家都看过,很多人可能也玩过,我们今天就要说一起关于摩托艇的案例。
梁宗从小就是在海边长大的,都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所以梁宗就经营了一个海鲜馆,做海鲜生意。最近几年,市里大力发展旅游业,梁宗所在的那片海域,海很蓝,沙质也很好,所以一下就吸引了大批的游客。
梁宗脑子活,他看着来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他就想在海边经营摩托艇的生意,但是他老婆却不同意:“这海产的生意才刚有点起色,你就要去弄摩托艇,哪有钱呀?”梁宗却有自己的打算:“你看,我们这一片全是做海产品生意的,根本就没多少利润。我们把这海产品店兑出去,拿钱去买几辆摩托艇,现在还没人做这个生意,我们肯定能赚不少钱。”
梁宗老婆想想也对,就同意了他的想法。就这样,梁宗开始在海边经营摩托艇生意,还别说,挣得比卖海鲜多多了。
一天,彭强和一个朋友来到了这片海域游玩,两人在海边逛了一圈以后,彭强跟朋友说:“你看,那边还能开摩托艇呢,我们开摩托艇到海上玩一圈呀?”就这样两个年轻人来到了梁宗面前,要租摩托艇玩。因为以前彭强开过摩托艇,所以他俩决定由彭强驾驶,这样更自由一点。
彭强跟朋友在海上玩了一圈以后,就开着摩托艇准备返航了。在离岸边不远的地方,彭强因为错误操作,碰撞到了梁宗驾驶的摩托艇的左后方。梁宗正载着一名游客准备靠岸,被彭强这么一撞,坐在前面的梁宗还好,可是坐在后面的游客叶伟却受了重伤,当场就昏迷了。
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他们立即拨打了120,准备送叶伟去医院治疗,而边上的其他游客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叶伟被送到医院以后,经过一番抢救,最终还是因为伤情过重,脾脏和肾脏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了。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以后,将梁宗和彭强依法拘留了,通过调查发现,梁宗并没有取得经营水上摩托艇的资格,梁宗和彭强两个人也都没有驾驶水上摩托艇的资质。港口海事处也对这次的事故进行了认定,认为叶伟的死亡是由于水上摩托艇撞击造成的,彭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宗付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调查清楚以后,公安机关认为两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所以将案件移送到了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两人提起了公诉。在案件审理前,两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所以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法庭上,两个人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两人主动投案并积极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那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彭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梁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出来了,两个骑摩托艇的人却被判的不同的两个罪名,这是怎么回事呢?
在本案中,梁宗属于无证从事水上摩托艇经营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同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
但这两个罪名是包容性的法条竞合关系,什么叫竞合呢?就是发生了冲突,两个罪名都像。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条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特殊条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彭强驾驶摩托艇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操作经验,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他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两人主动投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给与从轻处罚,所以就有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编有话说
人,要懂得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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