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判决:打斗分为两个阶段,第二阶段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无罪判决:打斗分为两个阶段,第二阶段正当防卫

首页体育竞技双人耳光对打更新时间:2024-04-23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6年。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湘090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佳,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佳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佳及其辩护人孙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17日上午,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供电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刘佳与同事肖某、徐某3、曹某在长春镇和平村检查用电情况时,发现徐某1私自挂钩引电抽水灌溉农田。供电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带走徐某1的抽水泵,徐某1不肯,后徐某1的妻子简某、儿子徐某2到达现场,双方因争抢抽水泵发生肢体冲突,简某咬了刘佳左手臂一口,刘佳打了简某两个耳光。简某跑到供电所的施工车上将车钥匙拔下,不让对方离开,双方因争抢车钥匙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简某咬了刘佳左大腿一口,刘佳踢了简某胯部一脚。后双方从田边来到钟某1家地坪,简某拿一根短木棍朝徐某3打去,被徐某3用手中的锄头打掉;简某再次捡起木棍准备打刘佳时,被刘佳一脚踢在胸部,踢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简某右侧第4-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佳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供电所赔偿被害人简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45000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简某对刘佳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定罪科刑。

被告人刘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刘佳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佳系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的工作人员。2019年8月17日上午,刘佳的同事肖某、曹某在长春镇和平村检查用电情况时,发现徐某1私自挂钩引电抽水灌溉农田。供电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带走徐某1的抽水泵,但徐某1不肯。曹某给在附近进行电力检修的刘佳和徐某3打电话,要二人前去增援。刘佳、徐某3闻讯后随即赶往现场。徐某1的妻子简某、儿子徐某2听到争吵声后亦赶到现场。双方因争抢抽水泵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简某咬了刘佳左手臂一口,刘佳打了简某两个耳光。简某跑到供电所的施工车上将车钥匙拔下,不让供电所工作人员离开。双方又因争抢车钥匙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简某咬了刘佳左大腿一口,刘佳踢了简某胯部一脚。之后刘佳从田边来到附近的钟某1家地坪。简某将抽水泵滚到水稻田里后也来到钟某1家地坪。此时,在钟某1家地坪发生争执的徐某3和徐某2已被围观群众劝开。简某从地上捡起一根短木棍朝徐某3打去,徐某3用手中的锄头把将短木棍打落在地;简某再次捡起短木棍打向刘佳时,被刘佳一脚踢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简某右侧第4-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佳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供电所与被害人简某达成了和解,供电所赔偿了简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45000元,简某对刘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简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8月17日11时许,简某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在争吵,便出门查看,看到其丈夫徐某1和两个人在争抢抽水泵。于是,简某从一辆黄色皮卡车上拿起一把梯子想将那两个人拦住,不让他们没收抽水泵,但梯子被对方抢走。简某又过去用手抢抽水泵,在争抢水泵的过程中,简某咬了对方一口(后来得知其名字叫刘佳),刘佳打了简某两个耳光。抽水泵被对方抢走后,简某就去供电所的黄色皮卡车上拔下车钥匙,不让供电所员工离开。刘佳又过来打了简某两个耳光,并用脚按住简某的右侧腹部。后刘佳到附近的地坪上和徐某1、徐某2争执去了,抽水泵被丢在马路旁边。简某爬起来把抽水泵滚到附近的水稻田里。随后,简某也来到附近的地坪。当时,简某的儿子徐某2手拿板凳和手持锄头的徐某3在对骂,供电所的几名员工要打徐某2,被围观的群众劝开了。简某捡起地坪里木板凳的板凳腿去打徐某3和刘佳,徐某3用锄头棒打简某,在简某打向刘佳时,被刘佳一脚踢翻在地。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10时许,徐某1在自家附近的田边挂钩引电抽水,两名镇供电所工作人员找到徐某1,表明身份后,准备没收徐某1的抽水泵,徐某1不肯,就与供电所的肖某、曹某抢抽水泵。之后,徐某1的儿子徐某2、妻子简某陆续到现场帮着争抢抽水泵。供电所工作人员徐某3、刘佳到达现场后,也过来争抢抽水泵。简某从供电所的施工车上拿了一把梯子挡住供电所员工。他们几个扭打在一起,简某咬了刘佳大腿一口,刘佳朝简某脸部打了两拳,踹了简某裆部一脚,还用手按在简某的腹部。徐某1之子徐某2看到后,拿起路边的一根长木棍想去打供电所的员工,供电所员工将徐某2手中的木棍抢了下来。徐某2又在路边捡起一条木板凳,也被供电所员工抢了下来。简某从地上捡起一条木板凳腿去打刘佳,被刘佳踹倒在地。

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徐某2听到家门外有争吵声,于是便与母亲简某出门查看,正好看到供电所的员工和其父亲徐某1在争抢抽水泵。于是,徐某2和简某过去帮徐某1争抢抽水泵,供电所一个瘦瘦的年轻人(后来知道他的名字叫刘佳)也过来争抢抽水泵。在争抢过程中,简某和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简某咬了刘佳,刘佳打了简某一拳,再对着简某的胸前踢了一脚,把简某踢得坐在地上。徐某2过去推刘佳,徐某3就冲过来推徐某2,刘佳和徐某3各打了徐某2一拳。徐某2见打不赢,就捡起一根木棍,后木棍在双方争抢过程中被折断,徐某3用棍子打了徐某2一棍,打在后脑上,徐某2当场就晕了。徐某2醒来后又在旁边拿了一条凳子,也被徐某3抢走了。后简某来到地坪,捡起地上的木板凳腿打向徐某3和刘佳,被刘佳踢倒在地上。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肖某与同事曹某在和平村发现徐某1私接电线抽水,便准备把徐某1的抽水泵收走,徐某1抓住抽水泵不放。肖某便打电话给同事刘佳、徐某3,要他们赶来帮忙。随后,徐某1的妻子简某过来了,简某从供电所的公务车上拿起一把梯子来打肖某与曹某等人,后梯子被徐某3拦住了。简某又过来抢电机,肖某与刘佳想把电机抢回来,在争抢电机过程中简某用嘴巴来咬肖某与刘佳,最后把刘佳手臂咬了一口。简某还抢了供电所公务车的车钥匙不让肖某等人离开,在这个过程中简某还咬了刘佳大腿一口。徐某2以为肖某等人打了其母亲,就在路边捡起一根一两米长的木棍过来,后木棍被徐某3抢下。简某抢到抽水泵后,把抽水泵丢到田里。随后,肖某来到地坪里用手机拍徐某2欲拿板凳打徐某3的视频,刘佳与简某也跟着来到地坪,简某捡起木板凳腿去打刘佳和徐某3,刚开始被徐某3用锄头棒挡开,简某又捡起板凳腿打向刘佳,刘佳踢了简某胸部一脚,把简某踢倒在地上。

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因发现徐某1乱接电线抽水,供电所员工曹某与同事肖某表明身份后准备把徐某1的抽水泵收走,徐某1抓住抽水泵不放。曹某便打电话给同事刘佳与徐某3,要他们过来帮忙。不久,徐某3、刘佳赶到现场,徐某1的妻子简某也来到现场。简某在施工车上拿起梯子打曹某等人,后梯子被徐某3抢下。简某抱住抽水泵坐在地上,此时简某的儿子徐某2过来了,看到简某坐在地上,以为曹某等人打了简某,便在路边拿了一根长木棍想打曹某等人,后木棍被徐某3抢下。在抢木棍的过程中,徐某2和徐某3都摔倒在地。后徐某2在附近地坪里拿起一个一米五的木板凳要打徐某3,徐某3就过去抢木板凳,后二人被群众劝开。后刘佳和简某也来到地坪,简某捡起一根木棍打徐某3与刘佳,曹某还在一边劝徐某2,等曹某回头时,看到简某已躺在地上了。

6、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徐某3与同事刘佳在长春镇过鹿坪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时,徐某3接到曹某打来的电话称长春镇和平村有人挂钩引电,在收缴违规用电设备时遭到对方阻挠。于是,徐某3与刘佳赶往长春镇和平村。徐某3到达现场后,看到肖某和徐某1在争抢抽水泵,曹某在拍照。徐某3就劝徐某1说抽水泵之后会还给他,让徐某1配合供电所的工作,但徐某1不听。这时,徐某1的妻子简某也过来了,简某在施工车上拿起梯子打徐某3、曹某等人,后梯子被徐某3抢下。简某抱住抽水泵坐在地上,简某的儿子徐某2过来后,看到简某坐在地上,以为徐某3等人打了简某,便在路边拿起一根长木棍想打徐某3等人,后木棍被徐某3抢下,在抢棍子的过程中,徐某2被拖倒在地。后徐某2到附近地坪里拿起一个一米多长的木板凳朝徐某3砸了两次,都被徐某3躲开,木板凳砸到地上,板凳腿砸断了。徐某1也来到地坪,不知他从哪里拿了一把锄头要打人,徐某3把锄头抢下了。后刘佳和简某也来到地坪,简某捡起一根木棍打徐某3与刘佳,徐某3用锄头棒将简某手中的木棍打掉。简某又捡起那根木棍打向徐某3与刘佳,在简某打向刘佳时,刘佳踢了简某胸部一脚,把简某踢倒在地上。

7、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徐某1挂钩引电抽水灌溉农田。供电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要收走徐某1的抽水泵,徐某1不肯。后供电所又来了两名员工,徐某1的妻子简某及儿子徐某2也来到现场。双方开始争抢抽水泵,后因此打了起来。刚开始在田边打,后又到钟某1家地坪打。刚开始的时候,供电所年轻一点的员工把简某打倒在地,用手打了简某头部,还用脚踢了简某下半身,简某也咬了这个年轻人一口。后简某到钟某1地坪捡起一根短木棍打供电所工作人员,被那个最年轻的员工一脚踢倒在地上。

8、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在钟某1家地坪看到徐某2和几个男的扭打在一起,其过去劝架,被边上围观的一个男的骂了几句后就离开了。

9、伤情照片,证明供电所员工肖某胸口有抓痕、刘佳手臂及大腿部位有伤痕。

10、鉴定意见及照片、病历资料,证明简某右侧第4-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徐某2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2、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肖某手机上提取案发现场视频的情况。

13、辨认笔录,证明简某辨认出打伤她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刘佳。

14、视听资料,证明在钟某1家地坪,简某捡起一根短木棍去打徐某3时,徐某3用手中的锄头把将木棍打落在地,简某又捡起地上的木棍准备去打刘佳时,被刘佳一脚踢倒在地。

15、被告人刘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刘佳与同事徐某3在长春镇过鹿坪搞电力整修,徐某3接到曹某打来的电话称长春镇和平村有人挂钩引电,在收缴对方抽水泵时遭到阻挠。于是徐某3与刘佳便赶往和平村。刘佳到达现场后,看到简某躺在草地上和肖某争抢抽水泵。刘佳要双方把抽水泵放下,但简某不放手,刘佳过去抓抽水泵的电线,简某咬了刘佳左手手臂一口,刘佳打了简某两耳光。简某跑到供电所的黄色皮卡车上,将车上的电线、扳手等工具丢到草丛里,并把车钥匙拔下来。肖某拦住简某,二人开始争抢车钥匙。刘佳到简某背后去抢钥匙时,简某回头用嘴咬了刘佳左大腿一口。之后刘佳来到一个水泥地坪的树下休息。在休息时,简某也来到这个地坪,她嘴里一直念叨刘佳打了她,并捡起一根木板凳腿来打刘佳。刘佳躲到徐某3身后,徐某3用锄头把将简某的板凳腿打掉,简某又捡起这根板凳腿朝刘佳打过去,刘佳朝简某胸部踢了一脚,把简某踢到地上。

1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佳的身份情况。

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佳于2019年10月16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18、调解、和解记录及收条、谅解书,证明长春供电所与简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长春镇供电所赔偿简某包括医药费在内一切费用共计45000元。简某对被告人刘佳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徐某1挂钩引电而引发的打斗。整个打斗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段为在田间的打斗,第二阶段为在钟某1家地坪发生的打斗。在第一阶段的冲突结束之后,刘佳来到附近钟某1家地坪,简某将抽水泵滚到水稻田里后也来到钟某1家地坪。根据简某的陈述及证人曹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此时,围观群众已将简某之子与徐某3劝开。简某在冲突结束后,又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在供电所工作人员徐某3用锄头把将其手中木棍打落以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在此种情形下,刘佳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刘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樊爱英人民陪审员  刘巧灵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员  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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