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小满广告抄袭”“北大满哥”迅速上了热搜。
截至目前,奥迪官方微博对此做出回应: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各方造成困扰,在事实正式澄清前,将全面下架该视频。
那么,
广告文案抄袭,
在法律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甲方公司跟广告文案代理公司之间的
这种责任该怎样划分?
作为代言的艺人是不是
也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呢?
今天,小锦请来了成都市政协委员、民盟成都市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请他和他们律所的小伙伴告诉你。
一,奥迪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维度上的侵权?
王劲夫律师:首先要看被抄袭的对象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个首要前提是被抄袭的对象一定能构上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载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因素。原文案作为“北大满哥”智力创作的成果,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美学价值,同样体现了原作者的个性以及能完整地表达原作者的思想感情,当然具备了独创性的条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其次得看奥迪公司的这段广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从奥迪公司与“北大满哥”双方的视频对比之间可看出,奥迪公司这段广告可以说80%是照搬了“北大满哥”的文案,且奥迪公司这段广告的主题是以节气小满作为主题,而广告中关于主题表述的精华部分都是照搬自“北大满哥”,奥迪公司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北大满哥”著作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也就是说,单纯的广告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根据创意形成的广告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广告文案在创作完成时,已经不再是广告创意,因此,应立刻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奥迪公司与广告文案代理公司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王劲夫律师:根据目前信息显示,本广告文案代理公司的行为明显已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公司应当在其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向“北大满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关于奥迪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得看是否有现有证据证明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奥迪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从本案例情况来看,“北大满哥”作为在抖音上拥有300万粉丝的博主,其原视频在网络平台也具有相当影响力,奥迪公司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否知晓广告文案涉嫌抄袭的情况,发布了广告视频,必定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广告代言艺人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王劲夫律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司法判例中,对于广告侵权中代言人的责任讨论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领域,但在著作权法的侵权范围内,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规定依旧是一片空白。首先我们必须要明晰,虚假广告中代言人可能承担一定侵权责任是因为,虚假广告的影响力作用于普通大众身上时,代言人的明星效应是功不可没的,很多普通人会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买单广告宣传,进而才会发生财产或人身上的侵权事件。
然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延伸出来的相关财产性或人身性权利,以此案为例,“北大满哥”原视频的走红是因为他视频里原创的文案作为独立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能引起网络大众的情感共鸣,因此受到大众的喜爱。奥迪公司的广告视频中利用这段广告文案当然是看中了文案的文学价值,在这段侵权行为中争议的焦点始终紧密围绕在这段文案本身,实际上是不涉及代言艺人的。
律师认为,介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明显与民法体系中其他权利保护对象有别,且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基于权利保护本身的惩戒适用不宜随意扩大,刘先生对此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记者晨迪
来源: 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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