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化权证,自“区块链”和“元宇宙”等新兴概念出来后,NFT在市场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数字艺术品领域,通过复杂的密码学方式保证数字艺术品的独有性和不可伪造性,即形成所谓的NFT艺术品。纵观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品市场,在外部环境大变革的影响下,线下艺术品市场正迅速地向线上转型,而NFT艺术品也成为市场的新宠,该行业也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博物馆行业。
根据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的研究发现,在当前各种复杂原因叠加的影响下,全球超过30%的博物馆被迫减少员工人数,甚至6%左右的博物馆无法重新开放,在危机的同时,博物馆的数字化顺势迅速发展,包括大英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冬宫博物馆等传统博物馆以及一些新兴博物馆都积极投入到NFT行业中。促使国外的博物馆投身NFT行业的重要原因是,通过出售NFT艺术品筹集经费来弥补参观者减少等不利影响带来的资金缺口,如大英博物馆将包括“神奈川冲浪里”在内的葛饰北斋103幅名作铸造为NFT并在其官方渠道出售。洛杉矶电影学院博物馆(Academy Museum)希望通过出售与艺术家合作开发的NFT艺术品来资助博物馆的访问、教育等未来计划。
经过初期的快速发展后,已经有国外学者对博物馆涉足NFT热潮提出诸多疑虑,如俄亥俄州立大学的会计学教授布莱恩·米腾多夫和纽约市立大学的肖恩·斯坦·史密斯助理教授指出,西方世界的博物馆尚未从NFT中获利的几个原因:
首先NFT很复杂,这是一个与艺术、文物博物馆行业完全分离的行业,对于博物馆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要搞清楚NFT该如何被创造、处理、持有和估值比较困难;在这其中由于涉及博物馆及馆藏艺术品这一特殊领域,相关的法律、保险等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其次艺术品和与艺术品相关的NFT之间的关系复杂,NFT是一种独立于艺术品本身的资产,博物馆发行的NFT艺术品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作为投资品的增值空间。再次NFT市场更看重艺术家,而不是发行机构,博物馆的收藏品并不能等同于现代艺术家的创作,博物馆将其收藏品作为NFT艺术品出售有可能会破坏公众对藏品的接触和获取,并可能会违反博物馆的使命和章程。最后NFT作为新生事物,其价值可能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博物馆通过NFT筹集资金存在风险,博物馆董事会和慈善机构有可能会否定并抗拒这一道路,即便在国外,艺术品市场乃至金融机构也对其保持观望态度。所以即便博物馆拥有有价值的艺术品,但并不意味着铸造相应的NFT产品是有保证的收入来源,而展望未来,NFT是否会使让实体博物馆在经济上受益还有待观察。
与国外博物馆通过NFT产品筹集资金不同的是,我国博物馆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发文化遗产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则愈发显示出中国特色和中国优势。中央财经大学在2021年底发布的《区块链技术激活数字文化遗产》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NFT特别是与博物馆合作的NFT项目开创了新型可确权、可追溯的独特文化消费行为;另外中国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为区块链技术保驾护航,且相应的发明数量领先全球;中国具有庞大的用户规模,传统博物馆与区块链技术的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在新技术的加持下更加高效,低碳环保效益明显。到目前为止,已有包括河北博物院在内的国内众多博物馆试水NFT数字产品,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技术拓宽了传统文化产业的边界线,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活跃了商业价值,是对文物“活起来、火起来”的具体实践。数字技术和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势不可挡,NFT等数字虚拟形式的文创新形态无疑是把文物背后的文化历史以更年轻化的方式方法在新时期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有效传递。
中国文博机构涉足NFT产品的初期的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如支付宝与敦煌美术研究院共同推出的“皮肤”类产品创造销售神话,湖北博物馆推出的“越王勾践剑”NFT产品上架三秒即售罄。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创产品,中国的文博机构发行NFT藏品的初衷是为了文化传播教育和增加公众鉴赏渠道等。珍贵精美文物的NFT产品对文物和文化的传承和保留有一定积极意义,NFT产品用虚拟及在线化的手段给大众提供了另外一种馆藏文物的“收藏”鉴赏平台,这无疑是积极的。
根据《著作权法》,部分NFT数字产品可被认为是“作品”,其有限复制品都属于“艺术品”,故有学者指出,NFT数字艺术品应受《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管辖,而非“作品”类的NFT产品或应受《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其他法规管辖。NFT数字产品的生成、发售、发售权利、发售方式和流转等渠道应主动合规并适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遵循或取得必要的授权、持有许可证照、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场所并防范利用NFT产品进入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违法活动。另外,NFT产品虽然可被认定为虚拟财产,但在未经著作权人、相应的NFT创建者的许可下进行二级市场的交易可能涉嫌违规或侵权。而对于博物馆使用馆藏文物发行NFT产品来说,我国目前大部分博物馆NFT产品所呈现的形式主要是以馆藏文物的形貌制作而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对三级及以上级别的珍贵文物进行拍摄需经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而博物馆在发行NFT产品的过程中应保证对馆藏藏品不造成安全风险,保证涉及文物安全的信息不发生泄露,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应侵犯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其他附带权利等,在博物馆NFT产品的发售中应高度重视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并制定适合的发售数量与定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最终的消费者而言,博物馆的NFT产品究竟能拿来“干什么”恐怕更是购买者关心的问题。不可否认,部分消费者看重的是NFT产品的“升值”属性,但依照我国法律监管规定,数字艺术品多半“半年内不能流通”,或只允许“转赠而不能交易”等。对于NFT特别是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产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有过诸多讨论: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法规规定:在我国NFT数字作品不可作为虚拟货币加以交易和炒作。我国认可区块链技术在信息安全、司法认证和产业升级方面的贡献并积极引导,但国家坚决杜绝代币的融资活动,严防严控虚拟货币炒作及其带来的各类风险。所以通过博物馆发行的数字藏品实现“一夜暴富”的美梦是不可能行得通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及学者调查后发现:不少消费者表示,“国内的数字藏品就是发朋友圈用的”,国内文博机构发行的NFT产品数量较大,稀缺性相对较低,而且在更多博物馆加入NFT产品的发行队伍中后无形中削弱了数字藏品的稀缺性与独有性,很多以文物为创作元素生成的NFT产品在朋友圈炫耀一番以后最终成为放在“链”上的一段代码,所带来的更深层次的文化内核传播效果有限,而事实上,最近发行的文博类NFT产品的销售情况也大不如前。
在我国利用博物馆这个宝库深挖文物价值,包括NFT产品在内的文创产品无疑推广普及了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和时代价值,市场前景非常可观。NFT所代表的区块链和元宇宙等新兴技术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也是文博机构应大力研究和实践的。文博机构在未来NFT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应增强数字艺术品的“艺术性”“作品性”“稀缺性”,避免千篇一律对馆藏文物的简单复制,从多维度、多空间等方向开发出更丰满、生动的NFT产品,同时可以借力网络游戏、网络“剧本*”等平台介质创作出更贴合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产品。
刊登于《中国文物报》6月14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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