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在北海开往广州南的D3736动车上,许女士碰翻了陆女士的水杯,滚烫的开水淋到彭先生,致使他的足部二度烫伤。赔偿责任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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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碰翻“李四”的开水
“王五” 被烫伤
8月7日,动车在钦州东站停靠时,原本闭目养神的彭先生被开水淋到左脚,钻心地痛。 陆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当时她60 多岁的母亲陆女士坐在彭先生旁边,放在小桌板上的保温杯没盖杯盖。刚上车的许女士放行李时把保温杯碰翻,烫伤了彭先生。
事发后,列车长找来烫伤药膏,帮彭先生抹在伤处,并拨打 120,请救护车到南宁东站等候。
彭先生被烫伤的左脚起了多个拇指大的水泡,被诊断为“足部二度烧伤”。截至14日,医生先后开了三张“全休三天”的疾病证明书,目前医疗费已经花费14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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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时,意见不一致
自烫伤以来,彭先生除了去医院治伤,还一直为赔偿问题烦恼。
彭先生认为,陆女士装有开水的保温杯未盖杯盖,是造成烫伤他的直接原因,应负首要责任。11日,彭先生把伤势图片、治疗的费用发给陆女士的女儿,对方却表示:“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如果你认为需要担责,请起诉。”
14日,陆女士的女儿在电话里告知记者,她认为错在碰翻水杯的许女士以及铁路方面。
14日,许女士称,她放行李时被其他乘客的行李撞到,才碰到放有保温杯的小桌板。
事发车次的列车长表示,她未目睹事发瞬间,赔偿问题已移交负责旅客意外伤害的同事处理。
彭先生的诊断报告。
彭先生说,许女士及铁路相关部门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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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伤者,各方均需担责
在彭先生被烫伤的事件中,应如何划分各方的责任?
广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见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按共同侵权责任处理。
首先由碰翻水杯的许女士承担赔偿主要责任,因为她是直接侵权人。
同时,陆女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她在人员流动的密集公共场所,未注意到未盖杯盖的保温杯在盛满开水情况下,可能会被不小心碰翻、伤及自己或他人。
铁路部门 作为动车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如在动车这一公共场所区域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伤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他没有任何过错。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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