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文读懂“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页休闲益智地铁保安更新时间:2024-09-19

交汇点讯 近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9月2日,西安通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处理结果,通告引发部分网友疑问,保安的工作尺度、职责边界到底在哪里?在我国,与保安公司、保安人员、保安服务的有关行为是有法可依的!2009年9月,我国出台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采访了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蕾律师。

据了解,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条例》中也提到,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张蕾律师强调,《条例》作为法律规范,是必须要遵照执行的,“可以确定的是,保安员并不具有执法的权利”, 张律师提醒,民法典赋予每一位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权利,在工作的过程中,保安人员必须要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合法权益。对于相关公司提出的违法指令,保安员也有权利拒绝并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了最基本的要求,但由于涉及不同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要求也不一而同,法律也赋予了保安公司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权利和要求”, 张蕾律师介绍,保安人员工作中若存在过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是根据过当行为的具体内容、程度、以及后果来判定的。这也是通报中"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的依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保安员是社会治安必不可少的一环,公民需要给予应有的尊重,张蕾律师提醒广大公民,在与保安人员发生接触时应当对正当的要求予以配合,例如出示证件、出示健康码,进行必要的信息登记,出示随身所带的物品确保没有违禁品,遵守秩序进行排队,不影响公共场合其他人员等等。

张律师认为,从大众媒介上看,社会上还是存在着保安“自我赋权”“自我扩权”的现象,对于保安人员提出超出工作范围的要求,公民是可以拒绝,例如无正当理由的扣押证件、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索要财物、私自录音录像……如果公民认为保安相关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同时在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前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杰 邓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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