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知娱乐法第五十期在线沙龙|偶像练习生与经纪公司的爱恨情仇

虎知娱乐法第五十期在线沙龙|偶像练习生与经纪公司的爱恨情仇

首页休闲益智服务练习生更新时间:2024-08-03

沙龙主题

本期沙龙围绕“偶像练习生与经纪公司的爱恨情仇”展开,主持人郑莉律师、主谈嘉宾英圳影视法务、黄宇光律师、黄阳阳律师、赵虎律师及全体虎知娱乐法群友热烈讨论,对预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观点分享!

一、您认为练习生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什么?这种合同是否赋予练习生单方解除权?

黄宇光律师

1、练习生一般与经纪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会涉及艺人未来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商务、推广、著作权、人身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艺经纪合同。通常情况下经纪合同不会赋予练习生单方解除权,从商业的角度考虑,经纪公司在未收回投入成本之前,不会允许练习生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练习生能随意解除合同,将会使得经纪公司对其的投入血本无归。

2、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艺人单方解约。但这中间在保障经纪公司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给经纪公司一定的权利边界,不能让经纪公司以资本家的视角榨尽最后一点利润后才解开枷锁,所以面对合同僵局,民法典580条也赋予了违约方一定情况下的解除权。

黄阳阳律师

演艺经纪合同的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经理人服务,比如经纪公司享有对演艺人员的独家经纪权,负责演艺人员在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现场表演等在内的所有演艺活动;代理签约的经纪服务内容,比如全权代表演艺人员对外进行洽谈、安排并策划活动;经纪公司的管理内容,如为艺人进行包装、宣传、推广的内容;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许可和权利归属内容;通过经济报酬的方式获取收益等。主流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具有“劳动、居间、代理、行纪、雇佣”等多种特征,特点主要是艺人的违约责任严格,合同期限较长,经纪公司在收益分成上占比很大。

根据民法典和之前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是委托合同,艺人作为委托人就可以非常简单地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由于现在大多数演艺经纪合同既非委托代理合同也不是行纪合同,所以艺人通常不能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

赵虎律师

1、同意黄宇光律师的观点。另外,跟艺人经纪合同不同,练习生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练习生义务的比较多,权利的比较少,规定经纪公司任务的更少。这是因为实力的差别,引起的合同上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一类合同中经常约定经纪公司有单方解除权,练习生一般不会有单方解除权。

2、艺人一般能够直接接活,但是练习生需要培训。经纪公司签约了练习生之后,会有一段时间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培训。并且,练习生的商业机会很少,有的甚至需要花钱购买或者用商业机会兑换等。所以,一般来说,不会让练习生轻易解除合同。

二、实践中练习生解除合约成功或者失败的例子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黄宇光律师

解除成功或失败的主要原因,个人认为主要在于如何证明一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艺人给经纪公司赚取的利润是否已经超出经纪公司对其的成本支出,合同的终止是否会打破经济平衡;固有人身属性的条件限制是否已经严重影响到演艺经纪事务的执行等。当一个自然人将自身演艺事业的发展以合同的方式托付于合同的另一个相对方时,势必让这种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价值属性和管理属性,而当这些属性被固有的人身属性条件所限制时,就会产生合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但蒋劲夫的案子是一个风向标,自从那个案件后,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继续履行判例。

民法典580条的规定,也是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违约方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放大解除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采纳合同僵局的条款,这个规定算是雏形,但相信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580条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黄阳阳律师

解约成功的例子,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骁表演合同纠纷【(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北京高院判的,主要理由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在林更新与唐人影视合同纠纷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唐人影视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林更新虽发函要求解约,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产生解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基于艺人解除合同的意愿,考虑到涉案合同本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共同发展。考虑到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已产生了诸多矛盾,已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因此判决涉案合同解除。练习生和演艺公司的解约纠纷和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解约纠纷在裁判思路上比较相似,法院都会从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解约的正当性、公平性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角度综合考虑。

还有一种解约成功的情况就是练习生未到法定年龄,且演艺合同未得到法定监护人的签字。赵某与利时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案中【(2019)京03民终14629号】,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对于“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赵某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应予以严格审查。

郑莉律师

2021年北京三中院一件练习生解约案件的二审法院认为:练习生培训服务的服务协议,附有人身内容,无法强制履行。涉案练习生(原告)身患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其已无法继续履行该协议。在案件中练习生提供了严重抑郁症的病例,成功解约。但是在上海的一个案件中,法院也有不判解约的情况,法院认为公司为艺人提供大量的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艺人各项演出收入,现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不到两年,原告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合同,艺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协商。

赵虎律师

1、我曾经代理过一个艺人经纪合同纠纷的案件,简单的来说,艺人名气大了,想另择高枝。记得新闻上经常提到“雪藏”,港台明星随意这样提出解约要求,可能会被雪藏。但是,我们这边的法院比较“人性化”,讲究强扭的瓜不甜。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双方的经纪合同。那个案子代理的是经纪人,后来又在其他案件中代理艺人。发现,或许违约金会有高有低,但是一般都会判决解除的。

2、其实我支持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的。毕竟,根据之前合同法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履行是基本原则。合同不应该轻易解除。

3、民法典580条在制定的过程中争议很大,很多人不同意给违约方解除权,这一条算是打破合同僵局条款。练习生或者艺人的经纪合同,有点像“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这一新增加的条款,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还需要时间检验。

三、练习生晋级为签约艺人以后,经纪公司和艺人在签订合约时,往往约定艺人的社交平台账号权益归公司所有,实务中这一约定是否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如存在不支持的情况,不支持的原因是什么?

黄宇光律师

社交平台账号在一般的平台用户协议中都会约定用户享有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平台有权收回、注销某账号,因此从该种协议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一直是属于平台。用户仅仅享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根据逻辑的三段论回到问题,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对账号的所有权经纪公司与艺人以合同的方式对账号进行了约定,但因双方对账号均不具有相关权益,因此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社交平台账号本身不具有虚拟财产或无形财产的性质,对于合同中经纪公司和艺人约定的账号归属,其实并非对账号所有权的争夺,而是对该账号中已经产生的内容和流量的争夺,因此如何将账号中已经产生的内容和流量通过法律所支持的方式进行保护才是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

其实,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真正在意的并不是权利的归属,真正在意的是其中的利益归属,所以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利益平衡的问题,而非权利归属的问题。

黄阳阳律师

关于社交账号归属,我这边查到一个广州中院的案例,杨一枝与广州狮之谦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粤01民终10473号】。广州这个案子中法院将双方合同约定作为账号归属最终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同时,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对此无异议。

我认为如果平台协议仅约定用户享有使用权,那么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争议标的就是该账号的使用权。如果经纪合同中没有约定归属,应当重点考虑社交账号和艺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这是“公众识别权”和“虚拟财产收益权”的一种对抗,如果社交账号和艺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账号应属艺人所有,反之归经纪公司。

对于账号的归属,我觉得不能看用谁的名义注册的,这有点像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是员工,权利人是公司,这是借鉴了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思路,如果社交账号的注册、维护、运营都是艺人为了完成经纪公司安排的任务,使用的也是经纪公司的财力人力,那么账号使用权应归属公司。

但是目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社交账号归平台所有、不得转让,都是平台为了维护平台秩序自行规定的,而且平台协议是格式条款,一般用户不会仔细阅读,一旦发生纠纷,是否有效也是个问题。

我也找到一个案例,法院认为实际经营者是淘宝账号的主体——彭轶凡诉朱铃所有权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原告彭轶凡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被告朱铃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完成淘宝网的注册,但该淘宝店铺由其实际运营。当发生争议后,彭轶凡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淘宝网店为其所有,而二人之前并无合同对账号归属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实际经营人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轶凡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铃并未就彭轶凡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轶凡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轶凡。

郑莉律师

目前法院基本都认为,网络社交账号因用户的注册而设定并排他性地直接支配使用,因其使用而产生网络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价值,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我看到一个案例这样判定账号归属:网络社交账号因用户的注册而设定并排他性地直接支配使用,因其使用而产生网络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价值,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本案中,案涉小红书账号由艺人注册,虽然艺人于在职期间注册了该账号,其注册后用于经纪公司宣传等工作,但艺人在注册时使用的系其个人信息,在双方并未对劳动关系解除后该账号如何使用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账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使用情况并不足以导致权利人发生变更。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也是同样的判决思路,谁注册,谁与平台签订合同,账号最终属于谁,淘宝直播账号系以艺人名义申请开通,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虽然签约合同书约定所申请的账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经纪公司所有,但从经纪公司提供的签约合同书整个内容来看,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艺人义务,艺人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因此,经纪公司要求艺人交付直播账号密码,法院不予支持。

赵虎律师

我觉得,一般合同中的约定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毕竟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说哪个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得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法律依据。有的经纪公司会把艺人的名字注册成商标,解约之后,也会发生商标权归属的问题。我记得有这样的案件,好像判决商标还是归经纪公司所有。这就非常有意思了,经纪公司有这个商标,却不好用,因为可能侵犯艺人的姓名权。艺人有这个名,却没有商标。在德云社,还发生过艺人艺名归属的问题。这个也有意思,无论是有合同约定还是没有合同约定,艺名到了人身权的范围,能否随意约定归属,能否收回艺名,引起过争论。

如果没有约定归属的话,需要看是谁注册的账号。因为注册账号的过程,就是跟平台签订合同的过程。谁签订的合同,谁享有合同权利。因为这种平台账号,虽然有一定利益,但是不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而是一种因为签订合同而有的合同权利,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四、经纪公司在账号运营过程中会投入大量成本,如解约后账号权益归艺人所有,经纪公司应做如何的补救措施或者应对策略?

黄宇光律师

其实这个问题是前一个问题的延展,一个社交账号的生存周期,与资本的投入,也与内容的产出息息相关。因此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过后,再来评估补救措施或应对策略(如主张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防范于未然,通常情况下事前对账号做出合理规划、投入、及通过其他权利途径进行保护,可能更有利于事后的补救及应对。

黄阳阳律师

如果我是经纪公司我会在第一时间以公告方式切割公司与该社交账号的关联,让艺人的流量归艺人,公司的粉丝归公司,牵扯不清后续矛盾会越来越深。纠缠不清是双刃剑,就像乔丹案一样,用了他人的品牌,做得越大损失越大。

赵虎律师

我们应该告诉我们的顾问单位:1、自己注册账号;2、有可能的话,约定好账号归属,省得以后麻烦。

经纪公司是否要切割公司与该社交账号的关联,我觉得得看情况,可能很多公司更愿意纠缠不清,蹭流量。

五、如果案件进入诉讼,诉讼期间的账号如何处理?

黄宇光律师

可以冻结艺人银行账号,当艺人在平台绑定的银行账号无法获得利益的时候,会自动停更。但这可能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害,*敌三千自损八百。

如果进入诉讼,现在账号的作用通常是被当作证据进行取证使用而已,账号本身已经没有商业价值。

黄阳阳律师

其实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比如请求停更账号,但是法院是否会执行肯定要看具体情况,而且实践中我还没有找到类似案件。

郑莉律师

我认为保全比较难,但是实践中不知道是否存在法院通知平台禁止账号更名转让的情况。

赵虎律师

现在,诉讼的周期往往很长,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的延长使得诉讼策略也有了改变。例如,官司可以输,有了时间就是赢。现在诉讼中,越来越少的人选择干净利落的结束不正常状态,尤其是既得利益一方。拖的时间越长,得的利益越多。真正判决生效了,已经时过境迁。

对于行为保全,法院比诉讼保全更为谨慎。诉讼时间很长,主要是法院没有时间开庭。而行为保全,一定要开庭。所以,这里有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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