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知:
1. 出租人不予赔偿为原则。
2. 而后续但书部分又为司法适用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利,在确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因附合装饰装修获益的情况下,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判决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二、在出租人不赔付情形下,承租人是否可拆除装饰装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以上规定可知:
1.承租人可拆除的范围限定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3.出租人不同意利用,但根据实际与出租物已形式附合的地砖、墙砖、门面墙砖、吊顶等拆除会造成房屋毁损故不得拆除,其余与出租物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
4.若准许承租人进行拆除,将造成房屋的破坏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拆除的费用承担、拆除过程也容易造成新的纠纷。
综上:附合物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故在未有其他约定时,其应归属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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