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是房东的,但是生活是自己的。
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类似的宣传,乍一听似乎没有问题,而且,生活确实是自己的。将自己的出租屋简单装修一下,打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但是,毕竟是租的房子,总有离开的一天,如果离开的话,装修费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2015年,被告陈先生租给原告杨先生一套房,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出租合同,杨先生在征得陈先生同意后,陆续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安装三台热水器、玻璃门、地毯、一楼门面吊顶,并将承租房屋的铁门更换为卷闸门等。2020年租约到期后,双方又协商续租了一年。
租赁期间,杨先生提出以房屋装修费用抵扣租金,遭到陈先生拒绝后,双方就装修装饰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了争执。2021年8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租,杨先生搬离了案涉房屋。
原告杨先生认为,既然装修的是房主陈先生的房屋,陈先生作为受益人,那么装修装饰的费用当然应由房主陈先生承担。
而被告陈先生则认为,杨先生将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是为了自己的业务,且自己事先已声明不承担费用。陈先生同时表示,杨先生可以将他装修装饰的部分拆除带走。
2022年1月6日,杨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支付自己安装卷闸门、热水器、玻璃门、一楼门面吊顶和地毯等装修、装饰的费用及利息总计1.74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得到了被告(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双方并没有对装修装饰费用进行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合意,应当审查区分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案涉租赁房屋形成附合。
经查,原告安装的卷闸门、玻璃门、地毯、热水器等物品,拆除、搬走不会对案涉房屋产生危害,被告也同意原告拆除、搬走上述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原告杨先生可依法拆除、搬走上述物品。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原告应当依法恢复原状。
而一楼门面吊顶,与案涉房屋原装修形成了附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与房屋形成附合不方便拆除的吊顶部分,房主陈先生也不必负担费用。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
案件解析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似乎原告(承租人)杨先生很委屈,虽然是自己租的房子,但是自己装修房子花的钱就白花了?那最后装修的东西不都是可以留给被告(出租人)陈先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杨先生告知了陈先生装修的事情,陈先生表示同意,杨先生是可以进行装修的。如果陈先生没有同意,杨先生是不可以进行装修的。
但是,双方对于装修的费用没有进行商定。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装修装饰的费用负担有其他安排,双方最好做好明确的书面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面判决中提到了“附合”,“附合”指的是什么呢?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例如,吊顶就属于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所以,如果装修装饰与房屋未形成附合,在房屋租期届满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可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与房屋形成附合的不可拆除或不方便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从理性的角度,对于有些装饰装修,恢复原状对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可能“皆输”,而继续利用原装饰装修对于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可能“皆赢”。
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所涉装饰装修等问题的时候,既要充分考虑私法自治,也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通过释明法律规定来正确引导诉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诉讼选择,在必要的时候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最好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
END其实作为租客,希望租到合适的房子,也希望自己在租房生活的时候,能有一点生活的仪式感,生活得也更开心。
但是,装修的时候还是要与房东进行商议,确定可以装修之后,也要对装修的费用进行约定。如果房东对于装修费用不予承担,也要考虑清楚是自费装修,还是保持原状。
房子是别人的,生活是自己的。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未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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