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自建浮桥的黄德义被判二缓二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6月29日,白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登记立案
因为搭建浮桥收费,先因“非法建桥”被处罚,桥也被强制拆除,后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但黄德义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振林村、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
黄德义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当时的黄德义已是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时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这座浮桥搭了四年后,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8年的时候,我说交钱行不行,他说交钱也不行,叫我拆了,我们就自己拆的。”黄德义说。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是,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14年冬,黄德义出资并组织其亲戚等数人,私自建固定桥,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诉讼中,已退还全部赃款。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根据黄德义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我觉得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洮儿河上也不止我一家搭建了浮桥,有的起步就是10块。”
“我和亲戚几乎都被判了刑,这件事对我的生活影响巨大。”黄德义说,2020年2月,他收到了洮南市教育局的解聘通知,丢掉了教师的工作,从此只能以打零工维持生计。
后来,因为不服法院判决,他提起上诉,但并不顺利——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今年6月,红星新闻报道了此事,引发网络关注。黄德义说,6月中旬,白城市中院联系他,让他去提交再审申请书。6月16日,他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7月2日,黄德义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落款时间为6月26日。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附近村民张某某说,2018年浮桥被拆后,自己去河对岸种地,只能选择绕行,“哪怕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来回路上的时间就得7个小时;有桥时,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
7月8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洮儿河附近某村干部,他说,黄德义算是最早一批搭浮桥的人,这些浮桥建设后,不仅便利了周围的村民,也基本没出过溺亡的事故,“大家驾车、开摩托车等,基本都能过桥,短短十多分钟的路程。要是绕路,那至少得数小时。”2018年前后,因为有人投诉这些桥收费,所以慢慢都拆除了,但村民们其实也不是很方便,“即便今天有四轮车,绕路百十公里的,真要有急事要办,一天也办不完。”这些年,大家都知道浮桥没了,所以很多人都不走了,但还是偶然会有溺亡的人,还有人是以为浮桥还在,结果开车掉进了河里,“我都至少参与过四五起打捞。”谈及浮桥收费,该村干部说,如果走有关部门审批,程序很漫长,但村民的出行便利需求是常态化需要的,黄德义他们建的浮桥,肯定是便利大家的,“大家都能算明白账。三五元钱能解决的问题,为啥非得百八十元油费呢?” 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中新社等
当地回应
“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事件”5大疑问
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据央广网
举报人爆料——
该案一审审判长孙某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
近日,“吉林洮南私搭浮桥,因收费村民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一案引发社会关注。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此案举报者丁永恒处获悉,该案一审审判长孙某系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
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举报人丁永恒,他说,黄德义案一家18口因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的审判长是孙某,他曾是冒用他人名字上的大学。
丁永恒说,之所以发现此事,是因为2019年3月25日,他的女儿丁某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南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我认为这个案子判决有问题。目前,我和律师已向吉林高院申诉,吉林高院已召开案件问询会。我在不断申诉过程中,被人告知该案的审判长孙某为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遂开始走访了解。”后来,他找到了孙某的老家,了解到其原名叫曹某军,家中排行老六,人送外号“曹六哥”。
丁永恒说,他先后向洮南市纪委、白城市纪委实名举报孙某。2022年6月14日,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去了孙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同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向他告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孙某,真实姓名曹某军,冒用孙某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此,丁永恒不服,孙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却仅处以党内严重警告,“他的判决有问题,还是个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假法官,结果仅仅革去审判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不服。”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孙某曾回应表示:“因为丁永恒女儿的案子我是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举报我,但是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7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孙某,针对“冒名顶替”一事,他说,“你直接联系法院政治部。”随后挂断电话。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致电了洮南市法院、洮南市委组织部、洮南市纪委等部门,但固定电话、手机号均未能接通。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村民建桥被判刑案,如果后续启动再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与法官资格出现瑕疵关系不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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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浮桥是非功过终究离不开法律与事实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私自搭建浮桥并收费,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其中争议不少,公众期待白城中院审查申诉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
“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不少人依据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作出黄德义被冤枉的判断;也有法律学者对该判决提出质疑,“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黄德义之所以得到很多人本能的同情,是因为在职能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他搭建浮桥的行为方便了当地居民出行,做了一件好事。法院做是否再审、再审怎么判等考量,职能部门缺位、“做好事”都是绕不开的情节,也只有充分考量了这些情节的判决,才能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不过,“做好事”并不意味着黄德义及另外17名涉案人员一定能因此免罪。最终决定他们是否有罪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事实上,对黄德义等人作出刑事处罚的根据,并非“私造浮桥”,而是私造之后的行为。
黄德义等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段,前一段是私造浮桥,后一段是建成之后的运营。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
该判决书还载明,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可见,黄德义等人获刑的根据,是因其拦截车辆强制收费,而非“私造浮桥”。
不过,媒体报道中,多人证实黄德义等人从未强制收钱,全凭村民自愿,甚至有被害人经法院返还过桥费后又把钱给了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黄德义等人就没有强迫收费行为,寻衅滋事罪自然也无从谈起。所以,本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强制收费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恶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最后要说的是,本案中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当地百姓多年出行不便,如果能早日建一座桥,而且从黄德义浮桥建造成本看,花费也并不多,就轮不到黄德义“越俎代庖”,也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但该桥多年未建,黄德义私造的浮桥被拆除后几年也未建,这就很难让人理解。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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