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一名冲浪爱好者在运动过程中被同伴碰撞,导致八级伤残。伤者将同伴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各项损失费用总计44万余元。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名冲浪者均无过错
2017年11月19日,原告王先生和被告张先生等人在大鹏新区东涌海岸进行冲浪训练。张先生在离岸较远的地方候浪,王先生则待在离岸较近的地方候浪。起浪后,张先生转身朝岸边方向划水追浪,由于事发当天东涌海岸风大浪急,张先生在追浪时不慎撞到王先生头部。
据介绍,王先生在眼镜及鼻梁被撞后入院治疗近8个月,经鉴定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王先生表示,张先生是冲浪新手,在此次事故中因不熟悉冲浪运动规则,没有和他保持安全距离,操作冲浪板不当造成失控,应对他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不仅没有一走了之,还采取救助措施、全程陪同陪护,并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交通及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在倡导全民健身的当下,记者梳理发现,深圳常有市民在体育运动中受伤并发生纠纷。今年1月22日,朱某和蔡某在罗湖某小学打篮球时产生激烈碰撞,朱某经医院确诊为第四掌骨骨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而诉至罗湖法院。法院认为,蔡某对朱某的因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产生的人身伤害无过错。最终,双方一致接受法院调解,朱某在自愿接受蔡某适当补偿后同意撤诉。
《民法典》明文规定自甘风险原则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后,自甘风险原则将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运动的人文关怀,对促进体育法治有重要作用。”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潘翔表示,一般应结合运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比赛规则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足球比赛中的铲球、搏击比赛中对手倒地后仍持续击打。
潘翔表示,自甘风险原则只适用于活动的参加者,不包括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即使只是一般性过失的,也要担责。早年在福田法院审理的一宗体育运动纠纷案中,活动的组织方就被判承担一半的责任。2012年10月,皇岗小学一名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致伤,后来进行了两次手术。福田法院认为,在意外损害发生、学生确有损害的情况下,如让该学生自担风险、或由皇岗小学单独承担损害后果,既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校足球队的组织者皇岗小学应承担组织管理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责50%。
“组织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潘翔说,组织者应事前告知活动的潜在风险、可能的损害结果,引导参加者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合理评估活动风险;对活动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危险发生后,应积极救助和帮助参与者。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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