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人注意了!移风易俗的婚丧喜庆事宜接下来得这么干

路桥人注意了!移风易俗的婚丧喜庆事宜接下来得这么干

首页休闲益智死亡之鼓乐队之战更新时间:2024-05-11

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

11月12日,记者从路桥区开展婚丧礼俗整治推进移风易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路桥区委、区政府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连续出台了《美丽路桥新乡风涵育行动计划》和《关于在全区开展婚丧礼俗整治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方案》,剑指红白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气,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良好社会风尚。

“开展婚丧礼俗整治,必须要有明确的规范标准,让干部群众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干’、‘什么能干’、‘该干什么’、‘该怎么干’。”路桥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健说。

据了解,路桥区婚丧礼俗整治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适用范围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三大类人群,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在编人员;全区共产党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非党员干部;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他社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指组织或操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那在移风易俗工作中,“什么不能干”、“什么能干”、“该干什么”、“该怎么干”?

路桥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婚丧礼俗整治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十不准”——

不准讲排场比阔气、不准分批宴请变相操作、不准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影响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不准违规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准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协助操办或承担费用、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公款报销、不准借机搞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两报告”——

要做好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操办婚庆事宜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并及时补办书面备案手续。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再次书面报告。

“两严控”——

一要严控婚丧喜庆事宜操办规模和标准。婚庆单方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双方合办不得超过40桌400人;操办丧事酒席人数不超过20桌200人。倡导自办酒席,单桌菜品成本不超过1200元;主城区范围(东至路泽太高架,南至路院一级公路,西至财富大道,北至北环路)内的酒店,酒席标准每桌不超过3500元;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酒店,酒席标准每桌不超过2500元;不使用高档烟酒,酒水单价不超过200元,每桌香烟摆放不超过2包。婚庆礼仪费用不超过3万元,婚车不超过6辆,订婚彩礼不超过10万元。

二要严控操办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其他喜庆事宜。倡导乔迁新居、订婚、子女满月、周岁等喜庆事宜操办规模不超过5桌50人,其他事宜不宜操办。

“七严禁”——

严禁使用扩音器材;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施放气球、鸣放电子礼炮;严禁使用电子屏幕车辆及各类替代品;严禁在城镇主干道漫游、绕行、招摇等;严禁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焚烧遗物等;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做道场、法事等;严禁私建“住宅式”墓地和新建大墓、扩建老墓等行为。

“五规范”——

规范治丧时间,死者遗体一般要求在死亡24小时之内运送到殡仪馆,治丧时间不超过5天;规范送葬路线,按照“就近不绕行”原则,合理选择送葬路线;规范花圈数量,随队送葬花圈不超过10个(圆形花圈规格控制在直径1米以内,非圆形花圈规格控制在面积0.8平方米以内);规范车辆数量,治丧车辆不超过10辆;规范表演团队数量,鼓乐队等表演团队不超过1班、总人数不超过13人。

婚事新办“三项制度”——

推行简约婚礼制。评选推出一批“简约婚礼”婚宴承办餐饮企业,打击婚宴消费“霸王条款”,强化餐饮行业自律。推行礼堂准入制。鼓励倡导村民在文化礼堂举办简约宴席。推行随礼封顶制。严格执行人情随礼封顶制,倡导不随礼或低标准随礼。

丧事简办“三项服务”——

建设一批集中办丧服务场所。倡导丧户到殡仪馆集中治丧,对路桥区范围内的丧户在24小时内将遗体放路桥市殡仪馆指定的集中治丧点进行守灵办丧的,给予一定奖补。优化办丧便民惠民服务。扎实推进“身后”一件事“零次跑”改革工作。推行文明祭祀和生态安葬举措。加大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推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楼安放等生态安葬方式,杜绝私埋乱葬。

“我们建立了路桥区婚丧礼俗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合力推进。”杨健说,同时,各镇(街道)作为整治工作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婚丧办理全程跟踪机制,做好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评议。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办婚丧礼俗事宜报告、公示制度。而对于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所属单位、镇(街道)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进行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核实、公示。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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