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翻阅某网站公布的归类指导意见,这份是由天津归类分中心公布的品名为成人尿裤的指导意见,决定税号48184000,其具体的商品描述及归类分析为:
该商品外层为PE膜包覆,起防水作用,重量比占17.18%,价值比占20.71%。内层为无纺布包覆,穿着时直接与皮肤接触,主要起快速渗透、吸水及防止尿液外流作用,重量比占18.87%,价值比占21.13%。外层和内层之间为吸水层,主要由绒毛浆和高分子吸水树脂填充。绒毛浆主要起穿着柔软和吸水作用,重量比占35.08%,价值比占13%。高分子吸水树脂外观呈很细小颗粒状,主要成份为聚丙烯酸钠,起快速吸水及锁水作用,重量比占14.12%,价值比占14.4%。该商品的主要特征为绒毛浆(木浆)制尿布的类似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归入税则号列4818.4000。
截图如下:
天津分中心认为这款尿裤的主要特征为绒毛浆(木桨)制尿布的类似品,因为按照材质归入4814.40.
关于纸尿裤,税则上是有具体列名的,我们来看看96.19的注释:
从96.19 的描述来看,尿布及其类似品是包含了成人尿布的,其结构分为1)内层;2)吸收层(含吸收性内芯,用来收集和储存液体直至被丢弃;)3)外层(用于防止吸收性内芯的液体渗漏)。并且,这些物品通常制作成一定形状以便舒适地贴合人体。
天津分中心所给出指导意见的这款成人尿裤,其结构如下:1)内层(无纺布);2)吸水层/中间层(主要由绒毛浆和高分子吸水树脂填充。绒毛浆主要起穿着柔软和吸水作用,重量比占35.08%,价值比占13%。高分子吸水树脂外观呈很细小颗粒状,主要成份为聚丙烯酸钠,起快速吸水及锁水作用,重量比占14.12%,价值比占14.4%);3)外层(PE膜,起防水作用)。除此之外,其他构成材料还有橡筋、胶水、左右贴、前胶贴等。从这一基本构成来看,很符合96.19关于成人尿布的描述呀。它的组成部分也是很明显构成了适合于人体的特殊形状,通过左右贴、前胶贴等直接用于人体。天津分中心凭什么觉得其基本特征是作为吸水层的绒毛浆呢?注释里明明有句话“本品目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这样绒毛浆不也就包括进来了吗?
我注意到,这份归类指导意见所做的分析是将纸尿裤各层的组成材料及其价值占比做了量化的对比后,认为绒毛浆占到了35.08%的高比例,因而将其作为该产品的基本特征,归入48章。我认为这样不妥。我的理由如下:1.成人尿裤属于制成品,有其特定的功能,不宜简单按照其组成材料的占比来确定归类;2.品目96.19对纸尿裤做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这款成人尿裤几乎完全符合品目注释的描述,属于“列名”商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既可以确定归入96.19,且该品目的排他条款也没有将制成品的纸尿裤排除的条款。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
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归类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品目注释》是法定的归类依据。但遗憾的是,天津归类中心正是依据归类总规则的推导,得出了我认为是错误的结论。在一线的监管层面,归类指导意见具有权威性,其作为海关一线人员在遇到归类难题时向归类中心申请后得出的归类意见,是一线关员处理归类问题的依据,但是这个依据却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这从逻辑上来说,不得不说是有缺陷的。如果海关认可归类指导意见的权威性,为什么在《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没有赋予其法律地位?没有法律支撑的所谓“指导意见”,虽然名为“指导”,但实际在实操中却发挥了类似于归类决定一样的效力。不知道这样情景在以后的修法过程中是否会得到修正,你们期不期待我不知道,反正我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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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玉领
编辑 | 高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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