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小屁”虽萌未经授权不可乱用

“猪小屁”虽萌未经授权不可乱用

首页休闲益智猪小屁大冒险更新时间:2024-05-21

2020-11-11 14:31:52 来源:法治日报

有着暖萌风格的动漫形象“猪小屁”,是一只“网红猪”。常言道,人红是非多,“猪小屁”这只猪在网上火了之后,也被一些企业和个人盯上而随意使用。但殊不知,这只动漫小猪也是有著作权的。

某公司称其是知名原创卡通形象“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猪小屁”美术作品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猪小屁”卡通形象。以“猪小屁”卡通形象为元素制作的视频上线50天即涨粉200万,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粉丝已突破1400万。该公司在该短视频App上发现某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猪小屁”卡通形象设计、生产感应飞行玩具,并制作大量的相关展示视频,以吸引“猪小屁”粉丝关注,达到销售的目的。该公司以侵犯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为美术作品“猪小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其短视频账号中发布的短视频里,其产品形象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之一具有高度相似性,且在产品界面显示有相应的标价,并在宣传介绍内容下方有“咨询”和“免费预约”的选项,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就是涉案美术作品“猪小屁”同款玩具的生产者,故对于其主张被告实施并侵害其复制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当今互联网深刻影响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环境下,好的作品能为大众喜闻乐见并迅速传播,但其创作是非常不易的,是作者智力活动的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抄袭他人作品系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系在具有社交功能的短视频平台上上传了带有涉案卡通形象的短视频,但再现了涉案美术作品,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该些卡通形象,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其通过网络平台页面展示并销售涉案玩具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权利作品发行权的侵害,因此,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成商品并通过网络展示、销售获利前,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张连勇 王怡 作者张连勇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怡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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