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腾讯和乐华娱乐、麦锐娱乐的共享约纷争比较惹人注目,于是很自然地引起对“共享约”这一新生事物的讨论和质疑,会因为这次的事件水土不服甚至夭折?这个问题,至少现在没有明确答案,但是纵观一下经纪约,分分合合,也是家常便饭。
全约到分约
个性化专业化诉求的自然结果,更适合艺人发展
经纪约,顾名思义,是指艺人和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约定,是演艺事务的合同。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委托给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取收益。根据经纪范围的不同,经纪约就自然地分类为全约和分约。
所谓“全约”,就是一股脑儿,所有的、一切的,想得到想不到的,全部由经纪公司管了。约定条款通常表述为:经纪公司作为艺人唯一、独家全权代理人,负责和决定艺人的联络、宣传、推广、洽商各类事务及相应的各类酬金和支付方法及艺人其他全部演艺和相关事宜。“演艺”则包括一切有关形象、声音、舞蹈的活动等全部形式。
在上世纪90年代,经纪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艺人所签的多为全约。那时候经纪公司刚刚起步,远不如现在专业。演艺行业也不像现在如此细分,艺人和经纪公司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抓住艺人的往往是特别有个人魅力和能力的经纪人,比如王京花。
艺人经纪该怎么做?早年的娱乐圈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几乎等于“王京花怎么做”。据业内人士介绍,王京花不仅是无微不至的“保姆”,还在艺人专业发展上有独到的眼光。据说李冰冰当年想推掉张元导演的《过年回家》,是王京花极力主张她接下来,然后拿了大奖。
随着市场的发展,以个人魅力和个人感情为纽带的经纪约慢慢少见了,经纪公司也一步步发展壮大。对于有条件的公司来说,当然是希望签完全经纪合同,即全约,把艺人所有事务抓到自己手里,享受利益最大化。但是行业越来越细分,艺人也越来越清晰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市场化、专业化成为必然的选择。
2005年,李宇春《超级女生》夺冠,经纪约当然地签到了湖南卫视旗下天娱传媒,但很快把唱片约分到太合麦田。
“分约”如期而至。前面说过,经纪约是有范围的。全部约进去,是“全约”,把不同的事务委托给不同的公司代理,就成了“分约”。比如只约定唱片的制作发行,就是“唱片约”,只约定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就是“影视约”,以此类推,还可以“广告约”,“综艺约”……等等。每个分约里,甚至还可以再细分,比如唱片可以分为“制作约”和“发行约”,据说苏打绿跟环球就是唱片发行约。
分约最主要的推手当然是艺人自己。无论是选择的自由度,还是发展的专业化,分约对艺人都是利大于弊。出道公司有时候没得选择,就像人出生无法选择家庭和父母一样,但长大了要和谁结婚,总是要自己说了算的。
艺人要分约,甚或和原经纪公司完全解约,自然会产生矛盾。最好的做法是,公司有雅量,艺人懂感恩,有约定按约定办,青山不改,绿水长流,日后若有机会再度携手,也不失为美谈和佳话。
有时候,分约也是经纪公司的一种选择。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家公司都有擅长的领域。为了更好地留住艺人,经纪公司相互资源对接,为艺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也不失为好办法,银行间还互相拆借呢。
但经纪公司分约,比艺人自己分约更容易产生矛盾。当年何润东的经纪公司将他电影电视剧拍摄事宜分约给另一家公司,双方签了4年的合约。一年后何润东与经纪公司合作期限届满,与分约那家公司的协议也提前解除。两家谈不好,上了法院,官司打了三四年。
近两三年,分约又发展出新模式来,艺人成立工作室,掌控全局,然后专业分拆,将不同领域分给不同公司,以期得到专业服务。笔者相信这是一个趋势,但这是在艺人足够成熟、有一定话语权以后才可以做的事。
所以,从全约到分约,既是时代、市场发展的结果,也是艺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专业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没有孰优孰劣,只有适合与不适合。
独家约到共享约
资源整合和权益分配“创新”
从全约到分约,分的都是客体,把唱片、影视、广告代言等这些客体内容分而治之。也许谁也没想到,这合约的主人,也就是主体,也可以从一个分为多个。只是这一次,不是“分开”,而是“分享”,即“共享约”。
韩国Mnet电视台制作的《Produce 101》开创了偶像团体艺人合约模式的新纪元,今年来掀起收视热潮的网综《偶像练习生》和《创造101》再次践行此合约模式,“共享经纪约”一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共享约”是新节目模式的产物。选秀类、成长类综艺节目,只有大的卫视平台、网络平台才吃得消做。以往的做法,制作方自行招募选拔艺人,艺人身后是自己,没有原生经纪公司。但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天生有共享基因,或者说更容易借鉴海外模式,爱奇艺先吃了螃蟹,《偶像练习生》的男生们,基本来自各大经纪公司旗下艺人。大平台大制作高曝光,经纪公司无法拒绝合作。既如此,原生经纪合同怎么处理?
天才创想“共享约”诞生了!
有消息称,《偶像练习生》和《创造101》的合同都是分享约,前者的合约是节目录制约,真正进入前9后,再行签署分享经纪约;后者的合约是独家经纪约,割裂式合同,原生经纪公司可以拥有较少份额的分成权益,但基本没有对艺人的掌控权。
应该说,“共享”首先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语汇。
曾经有艺人,为了上卫视平台的综艺节目,有原生经纪约在身的情况下,私自签约某卫视。事情暴露后,卫视解约,原经纪公司诉其违约,两头不得好。共享约的出现,最起码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理论可能性,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对于公司、平台来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合作共赢,是最符合现代企业精神的做法。
当然,腾讯和乐华的冲突事件也提醒大家,共享过程绝非一帆风顺。原生经纪公司和平台之间的资源整合和权益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来自不同经纪公司的单个艺人对自身发展的规划,和平台公司打造团体的需求,亦是一对矛盾体。在这一牵涉原生经纪公司、平台、艺人等多方的市场博弈下,我们也许会看到平台公司慢慢地让渡出一些权益。而各方在这场饕餮大宴中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决策、分成等,应该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谈判。
契约精神
经纪约与合同关系大不同
市场的创新远超想象,现实中的经纪约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权利和利益的享有、分配是关键。
过去有观点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有艺人据此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大多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佣”等多种特征。这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员的定义相吻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称: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因此,经纪合同,也不是说解除就解除的。
遵守契约精神,是经纪约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众多的解除经纪约的案例中,艺人为获自由身,均支付了不菲代价。经纪约是演艺市场中艺人和经纪公司、和市场关系的综合总和,市场在变化,经纪约一定也会发生变化。权利随之流转的过程,便是矛盾冲突发生的时候。当然,没有矛盾,哪有发展进步呢?
□王慧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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