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家庭遗产处理问题和遗产管理需求也逐渐增加。近日,“上海一老人未婚无孩,离世后,法院判定遗产归国家所有”,这一新闻引发大家讨论。与此同时,也出现过多个“意定监护”下老人立遗嘱将房屋赠与给朋友的案例。针对这个话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辉向观察者网表达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观察者网:刘律师您好,近期有一个新闻引发大家关注,“上海一老人未婚无孩,离世后遗产起争端,法院判定遗产归国家所有”从法律角度,想请您回答一下,如果产权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名下的房子会如何处置?
刘辉:大的原则是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产权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那就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是《民法典》1160条。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个是,虽然没有法定继承人,但产权人生前就其名下房产留有《遗赠》或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那么房子就归受遗赠人所有;第二个例外情况就是,虽然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但存在“扶养关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双向的,既包括依靠其扶养的人,也包括扶养过产权人的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但是满足《民法典》1131条规定的“扶养”的认定条件,也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其中第一种,比如贫困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失能失智的成年人,如果这些人的生存一直是依赖产权人生前提供的资助,那么为了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在产权人死后,要从遗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其生活所需。
第二种情况,常见的有:产权人生前所在的单位,基于企业文化、福利制度,对退休的员工给予持续性的关怀和照顾,再比如邻居、学生、远房亲戚等,基于同情与善良,照顾其晚年,那么这些人都是有资格请求适当分得遗产的。
江苏海安:民警农民运动会现场宣传防范养老诈骗知识。图源:视觉中国
观察者网:那么对于这种房子的具体处置流程是怎样的呢?《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无人继承的这种情况,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呢?
刘辉:关于流程问题,比如说,一个人名下有房产,死后又无人继承,那么后续的处理流程是,产权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居委会,将这个消息上报给当地民政局,民政局在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后,确定被继承人确无继承人,那么这个时候,民政局正式成为了房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房子有抵押、没还清的贷款,或者产权人生前有欠债,又或者有没履行完的买卖、租赁合同,都需要遗产管理人来善后处理,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房子干干净净的,那么就通过确认无主物的一个特别程序,将房子收归国有。
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两方面的目的,首先是解决确认遗产归属的程序性问题,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的房产就会陷入无人处置、无人管理的局面,需要一个角色,来推动无主物认定以及确认归属的特别程序,这就是遗产管理人的第一个功能。
第二个作用就是完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权利,但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处于无人可诉的困局,也没有人替被继承人审查债权数额、提出合理抗辩,那么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一方面完善了债权人维权的程序性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纠纷处理期间的遗产管理、避免资产贬损灭失的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保障债权最大限度的得到清偿。
观察者网:从债权人的角度,以及遗产处理的角度,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无疑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那么作为无人继承遗产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需要具体承担起什么样的职责呢?很多地方民政部门表示执行非常困难,实践中会碰到哪些问题与难点?
刘辉: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遗产比较复杂的情况,被继承人不仅留下了资产,还有负债,或者未履行完的义务,比如,被继承人留下一套房产,但房产有抵押,或者被继承人有多笔欠款没有偿还,那么就需要有人将房产变卖后,偿还欠款,这里涉及到的不仅有资产的变现,还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实、本金利息的计算、履行顺序等等。
再比如,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了,但是在过户前意外死亡,那么房屋的买方就会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要核实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买方的已付款、未付款金额,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行性,等等。
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主要就是偿还债务,继续履行合同,以及管理资产,确保资产不会因为无人管理而贬损灭失,做好这些事情,是需要投入非常多的时间和人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信息收集,还需要有资产管理和处理法律纠纷的专业能力。
这可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很多事情无法查明,无从查起,另外,由于无法及时通知全部债务人以及合同相对方,就会导致债权债务处理相互交替、顺序混乱的问题,比如,遗产认定无主物收归国有以后,债权人又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以遗产偿还债务,或者房屋的买方又起诉要求配合过户,这就会导致之前的处理被推翻,流程倒退,面临重新分割的风险。
这些问题,即便对专业律师团队来讲,都意味着极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所以说,《民法典》将民政部门推向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是大大加重了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的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的,提高了对其专业性、部门人员的要求。
很多地区的民政部门纷纷被卷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然而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处理,却没有充足的经费来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虽然民法典提到了“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但报酬是多少,如何计算,都没有配套细则。
关于具体难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遗产范围的确定,这需要依靠专业的法律人才和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来完成遗产认定、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等相关问题,第二个就是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其中关于第二个难点,北京市民政局已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对这一问题有了初步思考,总体来讲,遗产管理人这一身份还是以被动获得为主,主要由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合同相对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或者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通知民政局,再由民政局以公告的方式搜寻继承人,如果确定没有继承人,那么其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
观察者网:从律师的角度,您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实,以及民政部门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有哪些建议吗?
刘辉:长期的信用消费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带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遗产处理愈发复杂,作为被民法典指定的无主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必然会经历一个成长的过程,个人认为,有两条路径可选,一个是内部培养一个擅长资产管理,并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部门,承接遗产管理人事务。
另一个是与相关行业开展合作,比如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擅长民间借贷、继承纠纷,以及司法执行案件的专业律师,都是非常愿意承接该类业务的。
观察者网:随着人口老龄化,围绕“养老”和“遗产”问题,除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定监护制度也是颇受关注的,前两年的新闻,“上海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一事引发热议,请您给大家解读一下意定监护制度?
刘辉:意定监护制度,就是一个人可以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为自己选择一个监护人,在发生疾病或意外时,替自己拿主意,而不是接受法律的默认选择。
关于意定监护,有两个常见误区,首先,监护人不一定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监护人也不是必须亲自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其次,监护人也并不必然获得分得遗产的权利。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当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判断能力时,代替其做出重大决定,以及替被监护人管理财产,所以这里更加突出的是能力和信任。
比如,某男,与妻子感情不好,或者认为妻子性格优柔寡断,也不够理智,所以就指定侄子作为意定监护人,希望如果自己不幸发生意外,昏迷不醒,到医院给自己签字的是这个受到高等教育的侄子,为自己管理资产的也是侄子。
而他的妻子,仍然是尽到主要照顾义务的人,他的遗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也是由他的妻子继承,而不是因为意定监护而归侄子所有。当然,他的侄子也可能因为履行了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职责,获得一定的报酬。
其实,真正可能改变遗产走向的,是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我们律师在承接这类需求的时候,也是将设置意定监护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件事儿绑定在一起,作为配套的法律服务提供给客户。
观察者网:有观点认为,《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是变相承认同性婚姻,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刘辉: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意定监护的初衷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意识,毕竟,一个人自己最知道谁会对自己好,谁是真的对自己好,所以,意定监护备受关注,是和现代人日趋复杂的婚姻家庭状况相关的,与同性婚姻无关。虽然客观上,意定监护确实方便了同性恋人群,以及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情侣,建立象征着信任和托付的、可以替彼此做主的,被法律认可的关系。
观察者网:您认为无人赡养的老年人群,可以如何利用好遗赠扶养协议,来使自己获得更安心的晚年生活呢?
刘辉: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遗赠扶养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和继承人之外的人,达成一个交易,你负责照顾我晚年,等我走后,遗产就留给你,假如你没有照顾好我,没有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那么就无权主张获得遗产。这个规定写在《民法典》的1144条。
其实不仅是无人赡养的老年人,还包括,子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尽孝、不能陪在身边照顾的情况,以及子女较多,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起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都建议老人提早物色一个有责任心的年轻人,可以从其他亲朋中选,也不排除陌生人,只要值得信任,再用遗赠抚养协议将双方的关系固定下来,那么就完全可以为自己换一个安心、舒心的晚年生活。
观察者网: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常常看到很多独居老人,平时没有人看望,去世后亲戚们却纷纷出面争夺遗产,司法审判上是对于遗产的分割是怎样的态度?
刘辉: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能够引发热议,是因为这类话题不仅牵扯到“亲情”和“孝心”,还触及到了大众对“贪婪”的厌恶。
司法也不是冰冷无情的,在非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的分配会参考“不劳不获”的原则,只是这里的“劳”,指向的是对老人的关爱和照顾,具体的司法案例中,非法定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份额的情况下,决定能否获得法官支持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申请人有没有对被继承人进行照料,以及这个照料的标准,是否构成法律所要求的“扶养”的事实,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三方面.
简单说,就是经济上补偿的供养、精神上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照料,这个标准其实是比较高的,之所以这样,就是为了把一些不照顾老人,又想“不劳而获”的塑料亲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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