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选取、晋升程序

士官选取、晋升程序

首页战争策略晋升的小兵更新时间:2024-06-03

士官选取程序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兵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士官选取程序为:

1.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3.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4.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旅团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5.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士官军(警)衔授予、晋升程序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⑴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警)士长军(警)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⑵晋升中士、四级军(警)士长、二级军(警)士长、一级军(警)士长军(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警)衔晋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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