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人5年诈骗好友280余万元在K歌平台打赏主播;天津14岁女孩沉迷直播,一年打赏主播200万元;90后出纳挪用公款4800万打赏女主播……
扭曲的直播打赏背后存在哪些诱因?产生过哪些诉讼纠纷?判决结果如何?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直播 打赏”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373篇判决书,对以直播打赏为直接诱因引起的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进行筛选分析,试图通过归类相关司法案例,作出解答。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直播 打赏”搜索结果梳理各类案由判决书数量;仅统计由直播打赏直接引起的民事及刑事案件(部分),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3月。
利用直播打赏实施诈骗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一开场就曝光了直播间运营团队的欺诈敛财骗局。报道指出,名为聚享互娱传媒有限公司的运营机构依靠男运营冒充女主播,不断色诱刺激粉丝“大哥”为其豪掷千金。据悉,该公司于3月4日即被哈尔滨市警方打掉,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在裁判文书网上,类似的犯案过程十分常见。在相关搜索结果中,出现最多的案由就是“诈骗”,共公开了295份判决书。
2021年1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团伙诈骗案,被告人邓某等21人均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成立南昌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为骗取钱财,其以公司名义招募女主播和经纪人,并设立多个直播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组长、一名主播和若干名经纪人组成。组长和经纪人冒用主播的身份,通过“NICO”“春风十里”“一周CP”等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将被害人诱骗至直播间。组长和经纪人、主播相互配合,采用装可怜、与其他主播pk、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虚假打赏等理由烘托气氛,诱骗20余被害人充值打赏52万余元,而后又以类似手段实施多次诈骗。
挪用公款打赏主播
3月30日,一条名为“90后出纳挪用公款4800万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冲上热搜。据有关报道,山东济南一名90后出纳,为巩固其在直播间“榜一大哥”的地位,挪用公款4800余万元用以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12年。据其所述,为了诱导他打赏,主播会给他发一些暴露照片和视频,说一些情话。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35篇类似案件判决书,涉及34起案件。最新公开的一份判决书由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于2021年10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在任宁安市某物流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司资金20余万元。后范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侵吞钱款陆续投进一直播平台“爱尚”,以看直播PK的方式打赏挥霍。被告人范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类似刑事案由还有挪用资金,裁判文书网上,挪用资金用以直播打赏的相关刑事案件共有7起,涉案金额最高的达480万余元,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长时间为四年六个月。
直播间刷榜借贷纠纷
由直播打赏引起的还有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文书有68篇,其中67篇为民事判决书。梳理判决书发现,其中有一类借贷缘由因直播间刷榜而起,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主播为原告,转钱给被告人,让其在直播间打赏刷榜、增加人气,而后对方赖账;其二,主播为被告,多以恋爱关系为由向原告借钱,约定原告以打赏形式给出,过后被告拒不退还。
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直播间打赏虚拟礼物借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为某直播平台主播,2020年5月,其与原告金某签订《垫资协议书》,用于李某的人气及形象包装,双方约定,在李某直播时,由金某向其刷礼物抢小时榜和PK,事后再由李某将垫付的资金偿还给金某。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金某在某直播平台上向李某打赏虚拟礼物,共计82万元。该案终审判决支持要求李某向金某返还相关垫资款,其中包括在某直播平台刷送的82万元。
该案中,原告金某诉称,李某委托金某打赏虚拟礼物的行为,不仅可以带动其他某直播平台用户共同打赏,在热度较高时还可以获得其演艺公司推捧服务,同时还可获得直播间为产品提供广告宣传。
“熊孩子”巨额打赏退款纠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未成年人网游付费、直播打赏支出可退还。自2020年起,未成年人打赏相关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梳理20份相关文书发现,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纠纷案由以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确认合同效力等合同纠纷为主,打赏金额最高达110万余元。分析未成年人打赏原因,多由子女不在父母身边、监护人因病无力照看子女、疏于对手机管控导致。
具体司法实践中,并非都以平台退还打赏费用收场,监护人全额追回钱款的难度较大。分析相关文书,有近六成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败诉原因包括“充值账号存续期间有成年人聊天迹象”“原告未举证证实交易行为”“打赏时间、金额与平台提供明细不能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等。四成胜诉判决中,法院多支持平台返还部分钱款。
如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审理的一宗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袁某金虽提供了农行卡回单、联网查询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但仅能证明其银行卡内资金减少及在网络平台上存在消费行为,并未涉及网上消费系何人所为的事实。法院同时认为,涉案农行卡账户绑定了袁某金手机号,且完成支付亦需交易密码,故该网络交易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银行卡的持有者袁某金所实施。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袁某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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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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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张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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