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记者 陶短房】郭敬明、于正剽窃案在2021年伊始的戏剧性进展,令更多人重新关注起文学影视作品剽窃问题。不少人“借外喻中”,称“如果在美国,如此剽窃早就死得很难看”;也有人引经据典,指出“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作品剽窃在美国,究竟是“多大的罪过”?
作品剽窃≠版权侵权
所谓“作品剽窃”,拉丁语称“plagiarius”,其英语化概念“Plagiarism”在1601年由英国戏剧家本·琼森首先提出,其含义是“窃取另一个作者的语言、思想、观念或表达形式,冒充自己原创作品”。在文艺创作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作品剽窃和版权侵权常被混为一谈,但实际上是两个相互交集、却有所区别的概念:版权侵权,是指一方在未经原版权所有者许可情况下,非法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而侵犯版权所有者的正当专属权益——这其中既包括作品剽窃,也包括以“致敬”等名义创作的高仿作品;或并未剽窃、高仿,但在发表、使用、传播等行为过程中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侵害和攘夺本属后者的正当权益。而作品剽窃则“不问是否得利,只问是否抄袭”。
在一些国家,只要是作品剽窃,不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或其他性质的欺诈,其本身就会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如在波兰、印度,作品剽窃被《刑法》视作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作品剽窃被查实并起诉,剽窃者可能被裁定有罪,并因此判处罚金甚至有期徒刑。但在绝大多数国家,作品剽窃本身仅被看作“道德瑕疵”,只有同时触及其他法律或道德规范,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美国正属于这一范畴。
在美国,表面上并不会有人仅因作品剽窃被裁定有罪或犯规。但实际上,“规矩”森严,作品剽窃者一旦触及“红线”,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在出版界,约定俗成的“规矩”是150年内的作品“不能碰”,有明确版权继承人的“古人”作品也最好敬而远之。曾有出版界元老表示,“除了词典条目外,一切引用和借鉴最好都标明出处,否则随时可能惹麻烦”。
最突出的,则是和商业作品有关的《版权法》纠纷。尽管著名美国诗人、神学家和汉学家钟路德曾引述著名诗人艾略特的名言,“二流诗人在模仿,一流诗人在剽窃,不道德的诗人只是那些竭力掩盖自己模仿剽窃行为的人”,为文学艺术范畴的作品剽窃辩护,但在实践过程中,文学艺术领域的剽窃行为最容易“遭到报应”:当代美国文艺作品一旦发表、上市,就自动受《版权法》保护;如果是商业发行,还会叠加一系列市场准则和行业规范。且在美国这个“善讼的国家”,打这类官司的机制十分成熟,有关商业发行机构、律师行业和司法机关对此都十分敏感并老道,版权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类似“向剽窃者讨还损失”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作品剽窃者十有八九会“死得很惨”。
好莱坞九大剽窃案
不过,倘若被剽窃者弱势,而剽窃一方财大气粗或树大根深,情况就可能大相径庭。好莱坞历史上有著名的所谓“九大剽窃追索案”,其性质都是好莱坞作品“高仿”前代或外国作品桥段、模板甚至主要框架。
1964年,美国/意大利合拍的西部片《荒野大镖客》一炮走红,其人物造型、故事情节、服装道具等各种周边和衍生产品(如主题公园、电子游戏)风靡一时。但这部影片几乎完全“生吞活剥”了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1961年的代表作《用心棒》——除了场景换到美国西部,人物变成白人,喝的酒变成朗姆酒、龙舌兰酒和啤酒外,“连场景里人物摸胡子的姿势都一模一样”。黑泽明愤而起诉,最终美国人选择庭外和解,把《荒野大镖客》全球票房收入的15%让给黑泽明,并另付10万美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该电影成本不到20万美元),换取黑泽明允许其继续使用“独家创意”。
1984年,由施瓦辛格出演的《终结者》上映引发票房轰动,但很快引起电视剧编剧界前辈埃里森的强烈不满。后者指出,《终结者》开场的场景抄袭了自己1963年创作公映的剧集《迷离档案》。好在《终结者》导演詹姆斯·卡梅隆姿态够低,老编剧也不为已甚,最终《终结者》在第二轮发行时在片尾加上“致敬编剧埃里森”的醒目字样,就此和解。
“非正规出版”算出版吗?
1996年,由20世纪福克斯出品、施瓦辛格主演的贺岁片《一路响叮当》在上映两年后被爆剽窃了名不见经传的高中教师韦伯斯特的作品。2001年法庭裁定版权侵权成立,需赔偿1900万美元,但福克斯方面发现韦伯斯特已经去世,遂不惜血本“翻案”,最终在2004年“翻案”成功——上诉法庭以韦伯斯特作品并非正规出版为由,裁定版权侵权不成立。这一“翻案”引起舆论和法律界哗然,“非正规出版算不算出版”的讨论风靡一时,并为方兴未艾的网络创作版权纠纷“立下规矩”。
2012年的所谓“硬科幻”大片《太空一号》,被著名“限制级片”导演约翰·卡朋特起诉剽窃了自己的作品《纽约大逃亡》(1981年)、《逃出洛杉矶》(1996年),本就不太赚的剽窃方不得不赔偿45万欧元。2012年,好莱坞大片《被解救的姜戈》被电影人科尔文兄弟起诉,指称剽窃了自己早已发表的剧本《自由》,这场高达1亿美元的官司至今还未打完。2018年,好莱坞影片《水形物语》拿到两座奥斯卡金像奖,但随即被美国大牌编剧保罗·津德尔指控剽窃了自己的名作《侧耳聆听》,电影导演吉尔莫·德尔·托罗一口咬定“从未看过《侧耳聆听》”,雷同桥段“纯属偶合”。最终法庭裁定“有雷同,但不足以认定为版权侵权”。
1994年,迪士尼动画大片《狮子王》脍炙人口,但资深动漫迷很快发现,其情节、桥段,甚至小狮子的名字都抄袭日本动画大师手冢治虫的《森林大帝》,后者是1965年就出版的名著。但因为迪士尼在版权方面素来强硬,手冢治虫的代理方当时并未起诉。2013年,迪士尼终于遇到“苦主”:当年轰动全球的《冰雪奇缘》被小众动画作者威尔斯起诉,称剽窃了自己的短片《小雪人》。2014年这位女作者告上法庭,并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和顽强的韧性。2015年6月,法庭作出有利于原告的一审裁决,迫使一贯在这一问题上强横的迪士尼不得不向原告妥协,最终付出一笔数目保密的和解金了事——《冰雪奇缘》的周边和主题公园早已是迪士尼商业帝国的“金牌资产”,实在动摇不得。
甚至大电影人卓别林也未能幸免:他的代表作《大独裁者》1947年被罗马尼亚裔作家贝尔科维奇起诉版权侵权,最终败诉赔偿9.5万美元。日后,卓别林对自己这段“黑历史”坦白承认,表示自己当时在美国初来乍到、羽翼未丰,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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