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牍“从人”考

秦简牍“从人”考

首页角色扮演3975传世复古版更新时间:2024-07-26

李洪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副教授)

本文原刊载于《文物》2016年第12期,已取得作者授权发布,引用请以原文章为准。

秦灭六国,每征服一地,故国的顽固势力很难在短时间消失。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所记的“南郡备警”和《语书》中的相关文告,正反映了秦占楚地后与顽固势力的斗争情况[1]。秦统一后,六国的残余力量将成为秦巩固统治的一大问题。这在传世文献中也可见一些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徙天下豪富于咸阳”,[2]正反映了秦政府对故六国势力的管控措施。但传世文献的记载有限,且较零散,很难有更深入的认识。我们在出土文献中发现一些相关材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 岳麓秦简中关于“从人”的新材料

岳麓秦简中有两组关于“从人”的内容,释文如下:

第一组

·叚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祒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3]祒等(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4]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1028)令夫轮<输>祒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5],比故魏、荆从人之(0960)妻子、同产、舍人及已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921)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898)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1111)

第二组

·诸治从人者,具书[6]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7]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谮(潜)(1021)讯。其所智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敢有挟舍匿者,皆与同辠。(1019)同居室人、典老、伍人见其挟舍匿之,及虽弗见∟,人或告之弗捕告,皆与挟舍匿者同辠;其弗(1016)见及人莫告同居室人,辠减焉一等∟。典老、伍人皆赎耐∟,挟舍匿者,人奴婢殹(也),其主坐之如典老。(1122)……□从人家吏、舍人可以□三族从人者·议:令县治三族从人者,必(0901)

以上简文同属一个简册,除了简0901编连位置不完全确定外,其他简都有背划线、反印文等编连依据,而且简文内容连读较顺畅。

(一)从人的来源与身份

第一组简中出现了代、齐、魏、荆四个已经被秦消灭的国家。赵国被秦灭后,赵悼襄王之子赵嘉逃入代郡,自封为代王,建立代国。简中的“代”即指此代国。公元前222年,秦将王贲灭代国,俘获赵嘉。秦在此设“代郡”。齐、魏,指故东方六国之齐国、魏国。荆即楚国。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有“廿三年,兴,攻荆”(30贰),整理小组注释曰:“荆,即楚。” [8]

简中出现的代、齐、魏、荆皆为已灭亡的反秦国家,可知从人的来源皆为反秦的故六国。齐国是秦最后灭掉的国家,简中出现了齐国从人,说明这些律文颁布时间应该在秦统一后。从简0901来看,有些“从人”有自己的舍人或家吏(0901)。《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家吏不晓,今壹受诏如此,且使妾摇手不得。”颜师古注:“家吏,皇后之官属。”[9]《汉书·戾太子刘据传》:“且上疾在甘泉,皇后及家吏请问皆不报,上存亡未可知,而奸臣如此,太子将不念秦扶苏事耶?”颜师古注引臣瓒曰:“太子称家,家吏是太子吏也。”[10]可见,“家吏”为皇后或太子的官属,那么岳麓简中的从人或许还包括皇后或太子。当然岳麓简中的家吏也可能是泛指一般贵族的官属。简1029的“从人”中有故赵将军乐突的弟弟,说明大多数从人身份较高贵。因此,从人不是指一般的随从之人,这些人都来自赵、齐、魏、楚等已经灭亡的反秦国家,而且大多身份比较高贵。

(二)从人的划分与治理

简1028、0960说“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这里的从人与妻子、子女、同产、舍人为从属关系。妻子、儿女本为最亲近的随从者,此处将这些人单独说明,而且其中还有“不当收者(不需要收捕的人)”(简0960)。依此来看,不是所有的随从者都判定为从人犯[11]。简1019中有“从人属舍人”,简1029中的从人中也有舍人。舍人指官名或古代贵族家里的门客,如蔺相如曾为赵宦者令缪贤舍人。简1028、0960中的舍人,有些属于“不当收”的情况,说明同样为舍人但不一定都被划分为从人。因此从人的判定并不是按照随从关系划分。

第二组简1021出现了“诸治从人者”,说明对从人相关案件的治理,是有专门官员专议,各地有专门管理的官吏。不仅如此,第二组简文中,对从人犯的搜捕、收留藏匿、告发等都有具体的规定。第一组简0898中还说这些人终身不得赦免,而且脚上带上密封桎具押送,可见这种特殊的从人犯不是普通的随从伙同犯,他们是“级别较高”的重点犯人,是秦政府搜捕捉拿的重要对象。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岳麓秦简中的从人是一种“级别较高”的特殊犯人,他们都出自故六国,身份特殊,有专门的管理,而且他们不是普通的伙同从犯,是秦政府重点捉拿和管理的对象。既然不是普通的随从犯,而且身份特殊,有些还是六国贵族,那么这里的从人很可能就是传世文献中所说主张合纵反秦的人。

从人在传世典籍中经常出现,文意较简单,比如《尚书·大禹谟》有“舍己从人”,[12]此“从人”是一种动作行为,指服从别人。《墨子·备城门》有“从人非其故人及其填章也”,[13]此“从人”是一类人,指随从、仆从。上举岳麓秦简中的“从人”在身份、划分关系上都与这两类人不合,因此岳麓简中的从人与这两类人完全不同。从人在先秦传世文献中还特指“合纵”之人。例如《战国策》卷八:“夫从人朋党比周,莫不以从为可。”[14]战国时期,众弱相合以攻一强的“合纵”,是七雄争霸过程中重要外交军事政策。传世文献记载,在七雄对抗过程中,齐、楚、燕、韩、赵、魏六国曾合纵抗秦。上举岳麓简中出现的赵、齐、魏、楚都是传世文献所说的合纵国,岳麓简中所说的从人也全部出自这些合纵国,两者显然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岳麓秦简中从人不是以随从关系划分,他们的身份又比较特殊高贵。那么,岳麓简中所说的从人应该就是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合纵”之人。当然,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从人含义可能有广狭差别,因为并不是所有六国贵族都主张合纵反秦,也不一定所有反秦从人都是贵族,但秦统一后,这种差别对于统治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因为统治者关心的是这些人是否反秦。所以岳麓简中的从人所指的范围应该更加宽泛。

二 里耶秦简中的“从人”

确定了从人的含义和与传世文献的关系,我们可以解决一些以往被忽视的问题。其实岳麓秦简中所说的“从人”,在已公布的出土材料中早有出现。《里耶秦简(壹)》(以下简称“里耶简”)中有一枚可缀合简,缀合后校补释文如下(行首数字为行序):

正面第一行简首两字残缺,根据简首行文常例看,应该是“制诏”二字。“制诏御史”文献常见,如《史记•孝文本纪》“制诏御史:盖闻……”[16]。正面第二行“官”,《校释》阙释,原整理者作“官”可从。“官”后一字,原整理者与《校释》皆脱漏。“秦”原整理者与《校释》皆释作“奏”,该字处理后作

,其字下部的“禾”形较清晰,显然是“秦”字。同简“秦”作

,可作对比。“秦军”比“奏军”文义更通顺。第三行“下令”的“令”字,原整理者和《校释》皆阙释。此字墨迹虽淡,但与同简第二行“下令”之“令”对照,可知此字也是“令”。第四行“人”,原整理者未释,《校释》作“入”。背面第一行“人”,原整理者和《校释》皆释作“入”。“从入”不通,当作“从人”,此处“都吏治从人者”可与上举岳麓简1021“诸治从人者”对照。“大”前一未释字原简作

,单就字形而言此形似“丙”。“大”后原整理者与《校释》皆作“□□□见”四字,实际是三个字。核对图版可知,第二个未释字作

,与“垂”形相似;第三个未释字与所谓的“见”其实是一个字的两个部分,该字原简作

,可能是“宽”字。但因文义难通,两处释字不确定,仅提出作日后参考。此处应谨慎整理作“□□□”三个未释字。此行末尾断残,但依据简文中两次出现的“都吏治从人者”推知,行末也应该是“都吏治从人者”,故补“人者”二字。第五行的“令”字原简

,原整理者和《校释》阙释,可与同简多次出现的“令”相对,形体相合。越令应该是逾越法令之义。

这枚简通过补释和校正,虽然还有些地方语义难解,但简文的大致内容可以明了。对照上举岳麓简来看,两个材料中的“从人”含义应该相同,只不过里耶缀合简特指代地从人。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指赵代政权中遗留的反秦之人。从整体内容看,里耶缀合简是下达释放代地从人的重要诏令。简文说听闻代地有很多人因随从某人某事而被拘系。命令是从御史大夫下达到将军,然后命令代理御史

前往。下书给都吏治从人的官吏,并下达给校尉、主军。以此来看,命令既下达到军政系统也下达到了地方的“都吏治从人者”,那么这些从人与秦军有密切关系。简中出现了三次“从人”,出现两次“代”。代为代郡,这里的“从人”应该属于“代地”。这支简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着代地“从人”展开的。简中“盗戒(械)”,《校释》注释作“戴刑具”义[17]。依据文义可以更准确的说是因犯罪而戴上刑具。“解盗械”意在解开囚犯之刑具。“故何邦人爵死越令从”,大意应该是说故东方六国的哪国人违法而随从。其义正可与从人随从六国反秦的性质相应。对照岳麓秦简,里耶简中的从人之所以身份特殊,与其故六国反秦贵族身份有关。“毋当令者”,指不应当承受法令者。可见这枚简是关于释放代地从人中“毋当令者”的诏令。之所以单独为代地从人下发诏令,这里面透露出在代地的六国从人中可能发生了重大事件。

里耶简中还有一枚签牌上也有“从人”,内容如下:

此简中的从人也应与上面所说的从人同义。“从人论报”是指对从人的论罪定刑。这里可以看出,从人是一种犯人。“择免归”,《校释》说是“免职归乡”[18]。这种解释用在此简中,文义似不妥。犯人的判决不该和免职归乡人的文件放在一起。犯人判决书是刑事案件,官吏免职属于官员任免,两者有明显区别。上举里耶缀合简是下达释放代地从人的诏令,与此命令相对来看,这里的“择免归”应指免刑归乡,而不是指官员免职归乡。

当然,这枚签牌的字数有限,又无更多内容可对照,不排除其文字还有其他含义,但如果将里耶缀合简与这枚签牌对照,两者所记“从人”应该有密切关系。这枚签牌上部涂黑并有两孔,按照常规的简牍形制来说,这两孔本有绳,并系在分类归档用的笥上。里耶缀合简中说“代人多坐从”,意思是说代地人多因随从某事或某人而坐罪。但这里的某人某事不是普通人普通事,因为这是自中央下达的诏令,有专门的治理官吏,与秦军还有密切关联。这类重要的人应该有专门的存档,这枚签牌可能就是这类存档笥的标牌。上举里耶缀合简中还说,“从人”中有“毋当令者”,岳麓简中的从人有“不当收者”。这类不当承受法令者,应该包含在签牌所说的“择免归”之中。综合岳麓简、里耶缀合简与这枚签牌来看,此签牌所在的笥内应该就是专门存放“从人的判决和免刑归乡”的相关文件。这种专门存放从人免刑文件的笥,也与我们上面所说从人有专管、专议相应。

三 “从人”的管理措施

上面说到,从人是秦政府的重点管理对象,下面就通过出土材料和传世文献中的相关材料,看看秦政府对从人的管理措施。

(一)刑为城旦、完城旦,远迁罚作,终身不得赦免

第一组岳麓简1029简记到,故赵国的二十四名从人被处罚为城旦,0921中还说从人有“完城旦舂”的情况。城旦舂是一种刑徒,这类刑徒一般还要在身体上施刑,“完”就是指在身体上施刑的程度。在秦代,城旦终身服役,而且刑罚最重。一般都是终身不得赦免[19]。简0921、0898明确记述有“令终身毋得免赦”,正是从人终身服役的明证。

秦统一后,秦政府如何处理故六国的遗留人员,文献中直接的记载并不多。《史记》卷六中说秦始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20]这里所说的“豪富”,主要是指故六国遗留的贵族,迁往咸阳是便于监管。史书的记载仅说明迁到咸阳,未具体说明如何迁移。从岳麓简所记情况看,这些从人并不是简单迁往异地。简0898“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盗械是因为犯罪而带上刑具。胶致犹同密封。《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乃轞车胶致,与王诣长安。”张守节正义:“谓其车上著板,四周如槛形,胶密不得开,送致京师也。”[21]可见,这些从人是带着刑具而且被封锁起来迁往异地。足见秦政府对这些犯人的重视程度。

简1029“输巴县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81也有“输巴县盐”。整理者注“盐,盐官。《汉书•地理志》“巴郡朐忍有盐官”。[22]输巴县盐,指到巴县运输盐,这是一种劳作。简0921说“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这里所说“苦作”也是一种罚作方式,但未说具体的苦作内容。可知,从人迁往异地后还要从事各种苦役。

(二)从人中的特殊情况

秦法规定,一人有罪家人连坐。《史记·孝文本纪》:“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23]连坐的最直接对象就是其“三族”。《史记·秦本纪》卷五:“法初有三族之罪。”其中“三族”,张晏注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24]但从上举岳麓简来看,秦法中的连坐对不同人不同情况有特别规定,并非一概而论,里耶缀合简对代地“毋当令者”之从人解除刑罚,而且里耶简中还有免除刑罚归乡的签牌,就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反映。更具体的是岳麓简第一组简中对从人的妻子、儿女、同产、舍人的处罚,要根据傅籍服役和出嫁的情况作特殊处理。简0960中还出现了“不当收者”,这些“不当收者”应该就是里耶缀合简所说的“毋当令者”,或里耶简签牌上所说“择免归”的对象。说明有些人属于赦免不用受处罚的情况。简0898“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说明对待“士五(伍)庶人”也有特殊安排。这都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体现。传世文献中也可见相关内容,《史记·刺客列传》记载高渐离为燕国太子丹和荆轲之客,按照上文分析可知,他也属于故燕国从人,本为秦国通缉的政治犯,但秦始皇因为他善击筑而赦免了他,也算是对从人特赦的一种情况。[25]因此,综合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而言,秦政府对从人及相关人是否拘系、是否定为从人犯,都有详细规定,对待特殊从人按照不同情况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并不是全部连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三)高度警惕,专门管理,大力搜捕

高渐离事件后,秦始皇终身不敢靠近故六国人,可见他对故六国人高度警惕。但警惕应该有多种因素,不仅仅是因为高渐离刺*事件。秦始皇以武力平定六国,故六国臣民对故国多少会有怀念。这在传世文献中也有体现。《史记·留侯世家》载张良为故韩国反秦贵族,属于韩国从人。张良悉家财求客*秦王,目的是“为韩报仇”,正是从人怀念故国的一种反映。[26]

上面说到里耶缀合简中反复出现“都吏治从人者”,岳麓简中出现“诸治从人者”和“治三族从人”,可见秦政府对从人及其相关者指定官吏专门管理。岳麓简第二组1021简文中出现了“讂”。讂,《广雅·释诂三》:“讂,求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以书讂求(36)”。岳麓简中的“讂”应指记录搜捕从人之姓名、族氏、年龄、身高、形貌、特征的一种通缉文书。从简1021、1019的“以讂穷求”、“以益讂求”可以看出,官府对从人的搜索相当重视。在审讯上加以“智巧潜讯”,足见秦政府在搜捕从人上费尽心思。张良刺*事件后,秦始皇“大索天下,求贼甚急”,紧急搜索刺*者。从人为特殊政治犯,除了加大力度查访,重金悬赏也是加速搜捕的重要办法,《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曾是魏国的地方官,与陈余是好友。张耳、陈余都应当算是故魏国从人。秦灭魏国后几年,由于两人的名气较大,秦以重金悬赏搜捕。[27]如果按照岳麓简1021、1019中所说,对张良、张耳、陈余这类从人的搜索,要先到犯人所在地向年长者询问形状相貌、巧言询问知情者,如果搜索而未得就要加大力度搜捕。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可互相参照。

四 秦统一后“从人”的反秦斗争

秦始皇公元前221年平定六国,至此大规模的军事对抗已成历史。但敌对反抗隐患很难短时间马上消除,故六国中的一些爱国义士不会甘于国灭。上举高渐离、张良、张耳、陈余的例子就是很好说明。应该还有一些个人的反秦行动或小规模抵抗斗争。个人行动如上面所说的燕国高渐离刺*事件、韩国张良击*行动、魏国张耳陈余潜伏里中伺机反秦。但小规模的反抗斗争在传世文献中始终未见,我们认为上举里耶缀合简中所记内容反映了一次小规模反抗斗争。

正如《校释》所说,里耶缀合简所述确实是秦灭代后的形势,但是不应该因此说“卅五年”是“廿五年”[28]。我们仔细核对原简图,“卅”的释字没有问题,没必要为了说明代郡的反秦形势,而将时间提前。本文开篇就说到,睡虎地秦简中记有秦占楚之故地南郡半个世纪后,仍然有复杂的政治军事斗争。这说明,无论所占时间长短,故民与新政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如果对照以上的分析来看里耶缀合简内容,代地可能在“卅五年”时出现了一场小规模从人反秦斗争。“卅五年”,即公元前212年,此时距秦统一六国仅十年,代地应该还有潜伏民间的故赵从人。里耶缀合简起首就说到代郡有很多人因为伙同随从犯罪而被拘系。这里所说的随从,指的应该就是随从故六国反秦、抗秦。而且此诏令下达到了军政系统,说明代地从人可能与秦军发生了摩擦。既然代地很多人因为反秦抗秦被拘系,而且可能与军队发生了摩擦,那么诏令所反映的事件不该是个人行动。尤其简文说“代人多坐从”,点明这是一个群体事件。里耶缀合简中还说“故何邦人爵死越令从”,故何邦主要指故六国,这里没有具体说哪国,意指不只一国从人参与其中。

岳麓秦简中有专门针对反秦从人的详细规定,还有详细搜捕规定,说明还有不少故六国贵族潜藏民间伺机反抗。“卅五年”后三年(前209年)陈胜吴广在楚地揭竿反秦,各地纷纷响应,自此开始了轰轰烈烈的秦末农民战争。陈胜吴广起义后,赵、魏、楚、韩等六国贵族很快就复国。很多反秦义士怀念故国,所以各地起义军很多也是打着复辟国的旗号,比如在巨鹿之战中就有楚、赵、韩等复辟国军队出战。六国贵族能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国,甚至能集结大量军队,可见很多反秦的六国贵族仍潜藏民间寻找反秦机会。里耶缀合简所记从人应该就有潜伏在代地的故六国贵族。

秦统一后,政府法治严酷、大兴土木、广征徭役,在秦政府的暴政下,人民哀怨四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摩擦日渐加剧,社会矛盾逐渐激化。陈胜吴广之举虽然是秦末农民战争的导火索,但也是长时间矛盾激化的结果,在此前或多或少会有些冲突表现。若里耶缀合简所记内容确实涉及反秦斗争,那么代郡从人的小规模反抗可算是秦末农民战争的前奏。也就是说,在陈胜吴广揭竿前,六国从人就已经有了小规模的反秦抵抗。可能是因为规模小力量较弱,所以很快被镇压下去,故传世史籍未载。

附记:本文初稿蒙邢义田教授、于振波教授指正,岳麓秦简整理小组成员亦对本文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
  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第239页,中华书局,1959年。 ↑
  3. 论输:定罪而罚作劳役。《文选•任昉〈天监三年策秀才文〉之三》:“睚眦有违,论输左校。”李善注:“论输,谓论其罪而输作也。” ↑
  4. 傅嫁者:傅指傅籍,此处用作动词。政府法定成年男子必须为政府从事力役和兵役,服役的年龄即为傅籍年龄。嫁指出嫁。 ↑
  5. 不当收者:《说文》:“收,捕也。”不当收者即不当拘捕之人。 ↑
  6. 具书:详细记录。 ↑
  7. 物色:形状、形貌。《后汉书•严光传》:“乃令以物色访之。”疵瑕:传世文献指缺点、毛病之意,如汉王符《潜夫论·实贡》:“虚张高誉,强蔽疵瑕,以相诳耀。”此处应指所搜捕通缉从人之特征。讂:参见欧扬《张家山奏谳书案例二二之谦、讂制小考》,《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
  9. 《汉书》九七下《外戚传》第六七下,第3975页,中华书局,1962年。 ↑
  10.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三三,第2743页,中华书局,1962年。 ↑
  11. 关于从犯、共犯、主犯的问题,参见周沙骑《秦代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水间大辅《<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见的共犯处罚》,《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据两文和笔者的搜索,在秦汉出土文献律法中,随从犯有用佐者、与谋者、谋者、随从者等词来描述,而未见用“从人”来描述,也可说明从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从犯专称。另外,两篇文章都认为秦汉律法“处罚共犯的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处以同一刑罚”(42页)。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彭浩对水间大辅文章作评议时说:“在秦律汉律里面没有主犯和从犯的用词,但是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里边是有区别的。”(见《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第260页)笔者赞同彭浩观点,本文所用“从人”相关资料中显示,秦政府对待从人的相关人员处罚实际是有区别的,正应彭浩的观点。 ↑
  12. 《十三经注疏·尚书·大禹谟》,第134页,中华书局,1979年。 ↑
  13. 《诸子集成·墨子间诂》,第316页,中华书局,1954年。 ↑
  14. 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第529页,凤凰出版社,2008年。 ↑
  15. 原整理者未拼合,《里耶秦简牍校释》一书将三枚简拼合,但简号顺序有误。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78、79、95页,文物出版社,2012年;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73~17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
  16.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一〇,第436页,中华书局,1959年。 ↑
  17.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7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
  1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25页。 ↑
  19. 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律文书辑考》,第8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
  2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第239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1. 《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第二九,第2584~2885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2. 张家山汉简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8~109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
  23. 《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十,第419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4. 《史记》卷五《秦本纪》第五,第179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5. 《史记》卷八六《刺客列传》第二六,第2536~2537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6. 《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第二十五,第2033~2034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7. 《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第二九,第2572页,中华书局,1959年。 ↑
  2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7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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