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真要来了!老赖们的救赎还是狂欢?

个人破产真要来了!老赖们的救赎还是狂欢?

首页角色扮演救赎之日手游更新时间:2024-05-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个人*制度真的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那么,什么是个人*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谁可以申请?个人*后是不是不用还钱了?这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逃债工具,成为老赖们的狂欢?

银行卡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什么是个人*?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制度。

而所谓个人*制度,通俗地说,个人*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个人*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的不归路。

为什么要建立?

主要是为了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一次重生机会。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说明中称,由于个人*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

资料图:民众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谁可以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

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陈夏红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国外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歌曲《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艺人钟镇涛,2002年曾申请个人*。在*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

而在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企业*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人民币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进入*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记者发现,民众普遍担忧一个问题,那就是个人*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欺诈行为的目的。

同时,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专家建议,必须警惕通过个人*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制度。

对于个人*制度,你怎么看?(记者 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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