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用上黑科技,打击文物犯罪须“道高一丈”

盗墓用上黑科技,打击文物犯罪须“道高一丈”

首页角色扮演摸金校尉天字卷1.0.610更新时间:2024-04-1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探针定位代替洛阳铲,挤压爆破取代人工挖掘,架设摄像头进行反侦查

盗墓用上黑科技,打击文物犯罪须“道高一丈”

2018年,山西省襄汾县陶寺北墓地发掘现场。

陶寺北墓地被探针扎出的痕迹。 组图由记者孙亮全摄

“大铲、小铲吊土已经淘汰了”“盗掘采用更先进的‘挤压式爆破法’”“安装反侦摄像头之外,在墓葬周围‘开荒种地’‘植树造林’种大庄稼隐蔽”……

在小说和影视剧中,“寻龙点穴”是对盗掘古墓葬行为的“文雅”说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造成了巨大伤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国加大了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显著效果。山西等多地盗掘古墓葬犯罪近三年来保持“零发案”,但在巨额利润驱使下,仍有犯罪分子在少数地区顶风作案。

2020年7月,安徽省巢湖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地放王岗古墓群第七号墓西侧有块区域的泥土与周边泥土颜色不同。他们推测该古墓可能遭遇盗掘。

记者近期在山西、安徽、河南、陕西等地调研发现,目前文物犯罪作案手法更加科技化,一些地方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打击贩卖环节仍存空间。在专项斗争结束后的“后扫黑”阶段,遏制文物犯罪亟须借助科技力量,持续高压严打。

“洛阳铲已经淘汰了”

放王岗古墓群是安徽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接报警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现场勘查发现,古墓的新鲜泥土上覆盖着一些树枝,树枝下面藏有一个直径1米的洞穴,深达10米,盗洞直穿墓室,对墓室结构及墓室内陪葬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在警方的深挖之下,一个以巢湖居民王某某为首,长期流窜于安徽、江西两省的盗墓团伙浮出水面。2020年8月,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经查,除盗掘巢湖放王岗古墓外,该团伙还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盗掘古墓8座。

据王某某供述,作案时他们会随身带一本当地“县志”,除了解地方风土人情外,还从中发现一些古墓“线索”,如具体位置、年代、墓主等信息,再进行“选择性”盗掘。

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徐洼村的武王墩古墓,作为目前已发掘的万余座楚墓中唯一一座王级大墓,也没逃脱“摸金校尉”们的盗扰。

在侦破武王墩古墓被盗掘案件中,警方扣押了大量专业作案工具,如雷管、土制炸药、升降机、红外夜视仪、对讲机、微型探头等。

“洛阳铲已经淘汰了。”负责侦办放王岗古墓群盗墓案的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警二队民警张鹤婷告诉记者,如今盗墓团伙在探墓方面很专业,一些盗墓者还潜心研究风水、星象,找到大致位置后,利用探针定位。“小拇指粗细的探针最长可以接几十米,基本上三五根探针下去,就能够确定棺椁的位置。”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安局刑警中队中队长张学好等人说,相比于过去采用“爆破 人工挖掘”的方式,如今他们查获的案件中,有盗墓者采用“挤压式爆破盗掘法”。“在探针扎出的拇指粗细的小洞中倒入炸药,‘咚’的一声闷响,就挤出一个直径约半米的通道。”

靠着新技术、新装备的使用,以往一个墓葬需要作业一两个月,如今只需几天时间就可以完成盗掘作业。

“摸金校尉”们作案时除了装备更新,技术更强之外,他们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也不断加强。

在2019年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陶寺北盗墓案”中,张某建盗墓团伙每次盗掘作案时,不仅在路口、隐蔽的小房子里安排人警戒放哨,还收买看守墓地的保安进行放哨。

民警告诉记者,盗墓分子“踩点”以后,并非立刻“开工”,他们往往需要若干天时间来开展隐蔽式作业。“踩点”结束后,他们会在附近架设一个隐蔽的摄像头,进行反侦查。在确定安全后,才会“开工”。

警方介绍,一些大规模的陵墓,不可能短时间内完成,为了逃避打击,有的团伙甚至在大型陵墓旁边以各种借口盖一些比较隐秘的高墙深院,甚至修建假坟墓,再从内部找准地点挖盗洞秘密进入古墓葬。甚至还有团伙以开荒种地、植树造林的名义在陵墓四周种上树木或高大的庄稼,待这些植物足以遮盖起人的行动时才开始作案。

在2012年至2014年,卫永刚盗墓团伙在陕西蒲城县、岐山县,以及山西代县的文保单位附近租房开饭店。以此为掩护,在店内打洞盗掘蒲城县城南塔、岐山县太平寺塔、代县阿育王塔地宫。

“摸金校尉”千里作案

文物犯罪链条分为“盗、贩、藏”三个环节。

记者调研发现,目前形成了出资、探测、盗掘、运输、倒卖、走私一条龙作业的地下文物犯罪链条。

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境内的布隆吉东汉代墓群、潘家庄汉代古城池遗址、双墩子汉代古寺院遗址、望杆子汉长城遗址等古墓群和古文化遗址陆续遭到盗墓贼的破坏性盗掘。

警方破案后发现,竟然是广西桂林的盗墓团伙不远千里潜入甘肃境内所为,盗窃得手后他们又偷偷潜回桂林。

而有“九层妖楼”之称的青海血渭一号墓被盗案中,作案的盗墓团伙中,部分是外省“受邀参与”的盗墓分子。

调研发现,盗墓出资人身份复杂,有开桑拿浴的、建筑工头甚至是搞汽车运输的,在放王岗古墓群被盗案中,有出资人竟是当地退休公职人员。他们只要提供资金,就可召集到全国各地的“专业人员”,购买“盗墓服务”。

而在贩卖环节,则有地方文物贩子、垄断精品文物贩卖的“把头”、替境外古董店老板网罗精品的“马仔”等诸多角色。盗挖团伙将文物盗掘出土后,被盗文物迅速流入“黑市”,在各地文物贩子与买家手里无序流转,甚至流向境外或者流入“藏家”手里。

2017年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连续三年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文物犯罪团伙150余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追缴文物1.4万余件。

这其中,山西警方追缴最多。

事实上,仅以青铜器为例,河南、陕西、山西、湖北、甘肃等都是原产地。出土的晚商时期青铜器,多是精品。这个时期重视礼仪,尤其葬礼,铸造的铜器用料多、器型好、厚实。

2018年以前,地上地下文物均丰富的山西省也饱受盗墓犯罪之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将打击文物犯罪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一度猖獗的盗掘古墓葬犯罪自2018年5月以来保持了“零发案”。“现在全国的盗墓贼绕着山西走,因为山西打得狠。”山西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临汾中心负责人说。

在不久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杨通顺说:“2018年以来山西累计破获文物犯罪案件155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14人,追缴文物5万余件。追缴文物数量、移交涉案文物数量居全国之首。”

同样作为文物大省的陕西,通过连续9年开展“鹰”系列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共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3000多人,追缴各类文物2万余件。

受访者普遍表示,对贩卖环节打击乏力,致打击文物犯罪出现“割韭菜”难题。在盗贩文物链条中,“一线”盗挖人员获刑最重,但获利最少,文物贩卖环节则是暴利,每倒一手,价格几乎翻番。在旺盛的需求刺激下,一线盗挖的“打工者”,如同韭菜,割掉一茬又会冒出新一茬。

然而,文物贩子和藏家往往难以被打击。采访中,受访者说,除了无序流转,贩卖者也多是单线联系,许多盗墓者甚至不清楚自己挖出什么,更别提卖给谁、卖到哪。这让警方在文物追缴和全链条打击上受限。

山西警方抓获的2400多名“文物犯”中,倒贩环节的约占四分之一,这些人基本上没有被打击过。“有的也被抓住过,但多因法律和证据问题,难以判刑。”民警说。

尽快扩大文物“DNA库”范围

另一个值得警惕的文物犯罪重大风险点是文物法人违法,这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

2019年9月,作为河南省南阳市确定的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创建5A景区的支撑工程,南阳市卧龙岗文化园建设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由于野蛮施工造成南阳汉画馆文物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问题,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8月26日晚,国家一级博物馆南阳汉画馆400余米的围墙,被南阳市卧龙区武侯祠文化园建设指挥部全部强拆,部分文物暴露野外。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尚未有效落实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继续野蛮施工,馆内监控设备、电缆被破坏,又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

这一事件在舆论的干预下,被迅速处置。

法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力量,一旦实施文物犯罪,破坏能力远超过自然人,危害性极大。

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员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活动猖獗,文物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成为影响文物安全的三大主要风险,其中,法人违法是首要风险。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违法案件中,法人违法高达76%。

调研中,还有基层干警反映,2011年涉及文物犯罪判罚最高量刑取消死刑后,文物犯罪数量曾一度呈现上升趋势。

受访者表示,保护好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有力遏制文物违法犯罪,需要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尤其在“后扫黑”阶段继续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委托陕西省公安厅建设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和“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已录入涉案信息1万余条、涉案人员数千名;采集28个省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数千条。

基层建议,尽快扩大这种文物“DNA库”的范围和作用,采集所有重要文物的电子身份,全国一盘棋,为斩断被盗文物流转路径和追缴海外流失文物提供技术支撑。“为我们的文物登记造册,即便流落到海外市场也知道、有证据证明东西是我们的。”山西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说。

部分受访专家和民警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在打击和审判中,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发生在“国保区”和“非保区”的结果有不小差别:国家级文物保护区以“行为论”,即发生盗墓行为便可打击处理,且量刑在10年以上;盗墓行为发生在非文物保护区,则以“结果论”,即大肆盗挖中只要没有挖出东西,或者警方没有找到东西,便不构成犯罪。

目前这种“国保区一铲子十年,非保区抓住得放”的打击、审判漏洞也需要研究、改变,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不应以“在哪挖”定罪,而以造成的实际破坏后果量刑,即不管在哪里挖,只要以获利为目的、有盗挖行为就应该判刑,挖出重要墓葬就重判。(记者孙亮全、陈诺、李文哲、杨一苗)

【纠错】【责任编辑:许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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