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率最高的10道法考题,不服来战!全做对的人今年想不过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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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角色扮演是战亦道法更新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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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对了几道?考考你身边的法考生!

10

错误率 84.6%

关于诈骗罪和盗窃罪,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所有的诈骗罪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B无论按照什么学说, 一个行为针对同一对象, 不可以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

C无论按照什么学说, 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对象的, 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如果认为诈骗罪必须具有处分的意识, 则一个行为一般不会同时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

正确答案:A,C,D

易错项:B

技术流解析

A 正确。间接正犯, 是 “直接正犯” 的对称, 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盗窃罪的本质在于,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取走被害人财物, 即取走被害人的财物, 没有与被害人“沟通”。而诈骗罪也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获 取被害人的财产。如果认为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 接正犯, 那就意味着, 诈骗罪是 “假借” “利用” 被害人之手,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即诈骗罪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盗窃, 是利用被害人之手而实施的盗窃。故而, 如果认为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 所有的诈骗罪, 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B 错误。首先, 如果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 非此即彼的关系。所谓对立关系, 就是指就同一行为对象而言, 一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要么是盗窃罪, 要么是诈骗罪。 盗窃罪中,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沟通”, 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意识; 诈骗罪中,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 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财产, 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意思。因此, 如果从是否“沟通”的角度来看,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 一行为不可能既触犯盗窃罪, 又触犯诈骗罪。也就是说, 不可能既 “沟通”, 又 “没有沟通”。 其次, 如果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是竞合关系, 而非对立关系, 那么, 如 A 选项所说, 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构成诈骗罪的, 也是盗 窃罪的间接正犯。因此, 既构成盗窃罪, 也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竞合 关系), 那么, 所有的诈骗罪也符合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在于,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取走被害人财物, 即取走被害人的财物, 没有与被害人“ 沟通”。而诈骗罪也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但是, 诈骗罪是 “假借” “利用” 被害人之手,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即诈骗罪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盗窃, 是利用被害人之手而实施的盗窃。因此, 如果从 “违反被害人的意志” 获取被害人的财产看, 盗窃与诈骗 均是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获取财产。但是, 诈骗罪是 “假借” “利用” 被害人之手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 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盗窃罪, 即盗窃罪的 间接正犯, 诈骗罪也符合盗窃罪。 综上, 一个行为针对同一对象, 如何认定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取决于如何认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如果认为二者之间是对立关系, 则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是竞合关系, 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则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举例说明。甲欺骗董事长 (乙) 的妻子丙说: “我是新来的董事长秘书, 请将董事长的包交给我。” 丙信以为真, 将该包交给甲。针对该包, 甲获取该包违背了乙的意志。甲事实上是假借、 利用丙而获取了该包。本案中,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不存在疑问。但是, 如果甲不假借丙之手而取走该包, 成立盗窃罪, 而假借丙之手取走该包, 应认定为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即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存在竞合关系。从这一意义上看, 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 可能既成立盗窃罪, 亦成立诈骗罪。当然, 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 行为已经成立诈骗罪, 就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C 正确。例如, 甲来到徐某家门口, 见徐某 的自行车停在门口没有上锁, 便欺骗乙说: “这是 我的自行车, 你给我 5000 元, 我就卖给你, 你骑走吧。” 乙信以为真, 将 5000 元交给甲之后, 将 徐某的自行车骑走。 本案中, 针对该 5000 元, 甲欺骗乙, 使乙基 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该款, 成立诈骗罪。无论认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 还是竞合关系, 甲 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财产, 甲一定构成 诈骗罪。当然, 如果认为诈骗罪是盗窃罪的间接 正犯 (竞合关系), 甲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如果 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 甲的行为仅成 立盗窃罪, 不成立诈骗罪。总之, 甲的行为一定 成立诈骗罪。 针对该自行车, 甲未经所有人徐某的同意, 而让乙取走该自行车, 成立盗窃罪 (间接正犯)。乙并没有处分自行车的权限与地位, 甲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甲仅成立盗窃罪。因此, 同一行为, 针对不同对象, 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1009页。] D 正确。在盗窃罪中, 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 的财物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 是不知情的, 犯罪 行为人与被害人就财物的处分、 转移没有进行过 “沟通”。也即在盗窃罪中, 不需要被害人对财产 具有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而在诈骗罪中, 要求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也即被害人需有 处分行为、 处分意识。 如果认为诈骗罪必须具有处分的意识, 那么 没有处分意识的行为就不属于处分行为, 该行为 便成立盗窃罪, 不成立诈骗罪。因此, 在认为诈骗罪必须具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 一个行为不会同时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ACD。

09

错误率 84.7%

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正确答案:A,C,

易错项:D

技术流解析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可知A项中出具的是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并作为证据出示,因此A项正确。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B项中,虽然案件已经办结,但律师仍有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C项属于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犯罪的情况,应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故C项正确。根据原《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可知D项正确。但是,根据最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的规定,这个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法定理由。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司法部答案为A、C、D)

08

错误率 85.4%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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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

易错项:B

技术流解析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注意这里是“案卷材料”,不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故A项说法错误。 该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B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可知,泄露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上述的除外情形,C项错误。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项中表述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不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07

错误率 85.5%

《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正确答案:A,C

易错项:B

技术流解析

A选项正确,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需要经过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B选项错误,只有在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时,才需要将该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正确,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需要经过原选举单位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委员过半数即可通过对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本题答案为AC。

06

错误率 85.7%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正确答案:A,B

易错项:D

技术流解析

马克思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具有物质制约性,故A项说法正确。随着社会发展、阶级对立的出现,国家出现了,法也就出现了,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故B项说法正确。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冲突的化解、维护阶级统治上,故D项并非规范作用而是社会作用,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

05

错误率 85.9%

甲乙两人分食两个苹果,甲先拿走大的,乙责怪甲自私,甲问乙若你先拿又如何,乙称会选小的,甲说到,既然如此我拿大的岂非正合你意,你又何必怪我,根据该故事,结合对法治和德治观念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道德缺乏强制力,不能保障人在同样的情形下做出一致的选择

B法律可以从外部约束人的行为,但对道德领域难题的解决并无帮助

C适用不同的程序可能对同样的结果赋予不同的意义

D提前约定好事情的处理方案,对于解决矛盾、避免纠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答案:C,D

易错项:A

技术流解析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即保证自己不被随意违反的力量,道德规范也不例外,只不过道德规范往往通过内心强制,舆论强制等非正式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其要求,因此A选项错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可以从外部对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约束,但往往无法直接调整人们的思想。道德规范虽关乎一心,主要通过帮助人们树立道德观念进而实现对人们行动的调整,但因道德规范本身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观念纷争而导致行动上的冲突和矛盾,此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将一定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以相对清晰的行为标准来规制统一人们的行动,进而化解一定范围内的道德难题(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因此B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C选项正确,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构成正义的完整内涵,作为实现结果正义的过程和方法的程序选择当然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影响,方法不同,程序不同,结果也自然各异。D选项正确,约定方案并严格履行,本就是避免行动纷争的重要方法。本题答案为CD。

04

错误率 86.5%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A,C,D

易错项:B

技术流解析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虽然挪用了特定款物,但该特定款物仍归公用,本题就不属于这种情形。甲作为国有公司财务人员,挪用本单位救灾款供自己买股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即从A公用改为B公用。 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方法,使得挪用的50万无法在账目上体现,使得单位丧失对50万公款的追索权利,侵犯的不再单纯是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而是所有权,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由于挪用的70万公款中有50万被认定为贪污罪,则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就是20万,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 挪用公款行为和贪污行为侵犯客体不同,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03

错误率 86.7%

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

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

正确答案:A,D

易错项:C

技术流解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故A项正确。本案中,检察院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是其进行推理的大前提,而案件的事实则是推理的小前提,检察院以此认定周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故B项错误。表面上看起来,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显然是有关“法律事实”的问题,这一点毫无疑问。不过,必须注意,法律事实本身必然具备规范属性,而非纯粹的“事实”判断过程。例如,张三导致李四死亡是不是故意*人的问题,并不只能通过证实“导致死亡”的事实出现,就证明张三的行为是故意*人,而必须得进一步参照法律上关于故意*人的规定,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大家要记住,在法律人的工作过程中,没有“事实”问题需要解决,任何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参照,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就本案来说,大家可以试想,法官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就真的意味着鲁某的重伤残疾不是周某的行为引起的吗?谁都没有时光机,不可能穿越回过去,客观事实注定是一个不可能彻底被还原的历史之谜,作为法律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只是一个法律人根据有限证据材料对过往事实的推测或法律认定而已,这种推测完全可能跟真实情况不相一致,这种不一致,甚至在案件事实被认定出来的那一刻,就已经被所有人明知,典型如美国辛普森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存在绝对的客观标准,真正的事实胜于雄辩,但案件事实却可能因为法律人的雄辩而改头换面,案件事实认定的模糊性和可争辩性,为法律人才能的发挥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故C项错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法庭所主持的调查和辩论活动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判断的过程,即是为演绎推理确定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过程。故D项正确。"

02

错误率 87.2%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正确答案:A,D

易错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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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A项正确。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B选项错误。

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本题答案为AD。

01

错误率 91.2%

关于渎职罪,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甲收受徐某的贿赂后, 为实施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通风报信, 致其改变口供, 只受轻罪处罚。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B司法工作人员甲因工作过失, 导致犯故意*人罪的嫌疑人孟某未被追诉, 孟某在外又实施了故意*人行为, 孟某在外实施了*人行为这一严重后果, 应归责于甲的玩忽职守行为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 除 《刑法》 有特别规定外, 应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甲非法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的, 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易错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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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规定, 应择一重罪处罚, 并非是定徇私枉法罪。

《刑法》 第 399 条 (徇私枉法罪) 规定, 司 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成立徇私枉法罪, 故甲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

《刑法》 第 399 条第 4 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 (受贿罪) 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 错误。甲系出于过失导致孟某未被追诉, 就此意义而言, 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 孟某事后所实施的*人行为并非系甲的玩忽职守行为所致, 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 孟某实施的*人行为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甲不需要对该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C 正确。基于从严治吏的角度, 也基于对行为完整、合理评价的角度, 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 当然应该认定为多个犯罪, 数罪并罚。如果以一罪论处, 反而忽略了对各行为的完整评价, 有违罪刑均衡。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3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其实, 即使没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也应该数罪并罚, 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 D 错误。国家工作人员甲只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刑法》 第 398 条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11 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基于刑法的上述规定, 可以认为, 为境外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别法, 意即, 凡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必然触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之间的关系, 不少考生觉得区别有困难。有一个较为简单的方法是: 如果是法条竞合, 一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 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以特别法论处, 能够实现对行为的全面评价而没有遗漏。例如, 保 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人实施 保险诈骗的情况下, 虽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两罪, 但是, 仅定保险诈骗罪一罪, 既能评 价行为侵犯保险秩序的属性, 又能评价行为本身骗取财物的属性 (保险诈骗的行为性质本身就是 诈骗)。又如,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故意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仅认定为境外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罪, 既能评价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属性, 又能评价行为 “为境外” 的属性。 如果是想象竞合, 一行为触犯了两罪名, 无论以其中任何一罪论处, 均会出现实施处罚、 评价的不全面。例如, 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 线, 既触犯了盗窃罪, 又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仅认定为盗窃罪一罪, 难以评价其破坏电力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 的属性。但仅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又难以评价行为侵犯财产的属性。 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而向其泄露国家秘密的,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故国家工作人员甲只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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