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万打水漂?四川夫妇租商城12年被强制清退,奔波6年胜诉商城又被执行回转给房东

1400万打水漂?四川夫妇租商城12年被强制清退,奔波6年胜诉商城又被执行回转给房东

首页模拟经营不可思议的商店更新时间:2024-08-02

奔波6年,四川乐山的赵桂花夫妇终于赢了官司!

赵桂花满心期待,现在官司赢了,他们可以顺利地拿回花1400万元租下的昆明一商城12年经营管理权。然而,事与愿违——半个多月前,商城被法院执行回转给了房东,而房东拒绝将商城交付给他们。

难道投入的140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或者再继续打几年官司?赵桂花夫妇想不通,兜兜转转维权6年,感觉一切又回到了原点。夫妻俩坚持认为,法院的第一次执行就是“错”的,而这一次的执行也是“将错就错”。

对此,昆明中院的执行法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法院的执行没有问题,都是根据已经生效的判项来的,虽然很同情作为案外人的赵桂花,但作为另一个法律关系,只有建议其另案起诉。

朱安文站在商城门口十分无奈

【官司】

花千万租商城12年,不到一年被清退

坚持上诉屡被驳回,奔走6年终于胜诉

位于云南昆明二环北路与普吉路交汇处的弘永淘宝城,曾是昆明有名的二手市场,总面积3万多平方米,有商家约200户。2014年9月,赵桂花和丈夫朱安文花费1000万元租下10年经营管理权,后来租金增加400万元,租期又延长2年。

但直到2015年1月16日,“房东”昆明弘永公司的李洪文才将商城移交给赵桂花夫妇。不料,经营不到一年,却横生变故。当年11月24日,昆明中院来到商城进行强制执行,将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和商城管理人员清退出场。

第206号民事调解书

原来,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一份该院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2013年4月,弘永公司就将商城租给了第三人李彤,在李彤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弘永公司承诺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弘永淘宝城交付给李彤。后李彤申请强制执行。

到底谁的合同才有效?让赵桂花和朱安文夫妇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即使真的是商城“一房两租”,自己已经合法占有商城并经营管理在先,并在法院贴出执行公告后第一时间提出了执行异议,为何法院没有查清楚,却迅速将他们清场?

几年来,赵桂花夫妇一直为此奔走上诉,但屡被驳回。在此期间,赵桂花患上了癌症,而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朱安文也被贴上了“老赖”的标签。

直到后来,赵桂花夫妇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后,此案才出现转机。2018年1月30日,云南省高院指令昆明中院再审。两年后,昆明中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认为赵桂花应优于李彤履行租赁合同,上述第206号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赵桂花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再审确认弘永公司与赵桂花租赁合同有效且已交付其占有使用

【争议】

调解书被撤销,商城该交还谁?

法院执行回转给房东,但房东拒绝交还商城

奔波6年,赵桂花夫妇终于赢了官司,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当初昆明中院就是凭着这份错误的调解书,从我手中执行走了我合法租赁的商城经营管理权,如今这份调解书被撤销,应该执行回转给我了。”

赵桂花夫妇认为,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被依法撤销,李彤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昆明中院应当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将案涉租赁标的物返还给作为案外人的她,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赵桂花向昆明中院提起了执行回转申请,要求返还案涉租赁标的物以及在此期间李彤实际收取的租金、资金占用费等。不过,昆明中院并未给予书面回复,相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赵桂花是案外人,没有提起执行回转的权利,只能回转给弘永公司。

2020年12月28日,弘永公司提出执行申请。后昆明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李彤应该返还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给弘永公司。对此,赵桂花夫妇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未果。

今年4月17日,昆明中院向弘永公司出具了移交通知书,将该建筑物以现状移交给了弘永公司。至此,在赵桂花夫妇持续6年奔波维权,并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该商城却又回到了“房东”昆明弘永公司李洪文手中。

当朱安文无奈地找到李洪文,要求其继续履行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拿回商城的经营管理权时,被对方断然拒绝了,“这是法院执行给我的,你找法院去”。

4月28日,在弘永淘宝城办公室里,重新接手商城的李洪文笑容满面。对于跟赵桂花之间的纠纷,李洪文称,他并不认可双方的租赁合同,所谓1400万元租金其实是高利贷,当时商城是被赵桂花强占去经营的,“我还要找她赔损失呢!”

不过,赵桂花夫妇对此予以否认,驳斥所谓的“高利贷”是无稽之谈,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他们和弘永公司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这样说完全是想耍赖。

“反正我一切都听法院的!”李洪文提出反问,如果法院认可他和赵桂花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何法院不直接判决并执行回转给赵桂花呢?

【回应】

法院:执行没问题,是根据生效判项

至于双方租赁纠纷,建议另案起诉

为何不直接判决并将商城执行回转给赵桂花?这也是赵桂花夫妇想搞清楚的问题。

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再49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显示,赵桂花与弘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且正在履行过程中。

上述判决书中还载明,在原诉讼中,弘永公司隐瞒标的物已交由案外人赵桂花承租使用的事实,导致法院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确认了上述第206号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赵桂花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既然已经确认赵桂花与弘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当时赵桂花已在承租使用中,那么撤销第206号调解书后,为何不将该商城直接执行回转给赵桂花呢?

4月13日,昆明中院的执行法官曾对朱安文作了谈话记录。法官表示,我们也很同情作为案外人的赵桂花,但是作为另一个法律关系人,只能另起一个诉讼关系。而对于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该法官表示,法律关于异议诉讼是可以继续执行,并不是必然中止执行。

对此,赵桂花夫妇仍然难以理解:即便当初法院并不知情她已承租使用,但是她第一时间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已知情,就算是普通的一房两租,如此巨大金额的标的物纠纷,法院怎能不审查清楚就强制执行?那案外人提执行异议又有什么意义?如今她好不容易胜诉,却又漠视她作为合法承租人的事实,执行回转给弘永公司是“将错就错”。

5月6日,昆明中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前后两次执行都没有问题,都是根据已经生效的判项来的。当初执行时依据的是第206号调解书,标的物是弘永公司该不动产,不管谁在经营管理,不影响执行;这次执行依据的是再审判决,撤销了上述调解书,只有执行回转给弘永公司,而判项里没有确认将该标的物归赵桂花继续承租使用这项。

对于判决书中载明的赵桂花与弘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当时赵桂花已在承租使用中等表述,该法官表示,他不予置评,执行依据只看最终判决结果。至于赵桂花和弘永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建议其另案起诉。

奔波6年的赵桂花患病仍不放弃

难道1400万元就这样打水漂?或者再继续打几年官司?

赵桂花夫妇想不通,兜兜转转维权6年,感觉一切又回到了原点。如今,夫妇二人请人每日守在商城,“要么退还租金赔偿损失,要么依约交付,当初签订的12年合同还没到期呢!”

“再继续奔波吧!”赵桂花夫妇依然在向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申诉,希望其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果法院判决书仅确认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而不能实际将涉案租赁标的物返还,却要另行起诉,增加案外人的诉累,司法公平正义从何体现?”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编辑 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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