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外侨简史:伯里克利公民权法

雅典外侨简史:伯里克利公民权法

首页模拟经营城邦发展史更新时间:2024-05-09

克里斯提尼改革使得大量的外侨涌入了雅典,他们至少占当时雅典自由人口的三分之一。统计到伯里克利时期,雅典总人口约30多万,其中大约45000人是男性公民,10万多一点是雅典妇女和儿童,10多万奴隶,约5万外侨。阿提卡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部分是由于外侨的涌入,在当时造成了一系列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外侨地位的演变和公民身份的重新定义。随着雅典帝国的诞生和扩张,雅典有条件限制但完整的外侨准入制转变成了以血统为基础、把外侨和他们在雅典出生的后代排斥在公民共同体外的制度。这个转变的集中体现就是在公元一前451年或450年颁布的伯里克利公民权法。这个法律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公民,其后代才能是公民。这样就把那些父母不是雅典人的人排除在公民队伍之外。

关于这部法律为什么出台,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说法认为它主要针对雅典层权贵,反对他们和雅典以外的家族进行政治联姻,该法令被伯爪克利川来扫一击他的政敌客蒙。这种解释背后的思维源于所有的历史事件都是伟大人物蓄意谋划的结果。雅典权贵和其他城邦的联姻惯例会使得雅典对这个城邦产生同情,这样就导致雅典能无法对外实行理性政策。

但是假如这是伯利克里的,那么令人好奇的是为什么这个法律剥夺的是这个联盟的后代的权利而不是去废止这种联盟本身。该法律限制雅典人和非雅典人的婚姻,规定其后代没有公民资格,但是它并没有制定雅典权贵和外国的政治联姻。事实上,雅典人仍然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其他城邦的显贵,这样的联姻对雅典是有利的,在大多数社会里,嫁出女儿的娘家人地位总是要超然一些。并且这些嫁到外邦的妇女和他们的后代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受到影响,也就说明这个法令并没有怎么影响到这种政治联姻。

第二种说法认为村社大量接受那些雅典公民和外侨的后代进入公民队伍,从而导致公民队伍的迅速扩一大,故需要加以限制。第三种认为这部法律主要针对那些篡取公民权的外侨。笔者认为后两种说法似乎可以归结为一个,即公民队伍的扩-大。在公元前445年或444年,埃及国王馈赠给雅典谷物,在这些谷物被分配给雅典公民时,大约有4760名公民被指控不具备公民资格。隐藏于其后的事实是不管在城邦内还是在城邦外,公民地位以及公民身份带来的物质上还有心理层面上的好处都有了提高。这种说法比较有说服力。

和这种情况相似的是在公元前二世纪早期,罗马公民权和拉丁公民权逐渐分离,反映了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意大利的罗马公民权重要性增加,而且相关权益也大大增加。同样,雅典公民也并不愿意分享它的公民权,整个雅典城邦历史都呈现出这个特点,并且随着雅典帝国的强大越来越明显。古典时代的雅典严格按照血统定义公民群体。公民是那些父母是公民,祖父是公民,父母婚姻合法,并且被父亲的氏族和村社接纳的男性。与此同时,只有公民才能获得真正财产,并且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雅典公民不仅是一个血统共同体而且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拥有值得捍卫的特权。这里并非指阿提卡境外的权力而是相对阿提卡境内其他居民比如外侨而言的权力。公民独占了阿提卡境内拥有仁地和房屋财产的权力,拥有继承权和购买银矿契约的权力,城邦还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发钱或谷物给公民,他们还有权参加节日庆典。

最明显的是,他们垄断了政治权力。外侨作为一个外围集团仍然是边缘群体。在-些特殊情况下,雅典给予外侨中的重要人物以特殊的地位,他们成为特权外侨。从前四世纪一旱期开始,这个地位甚至可以使他们有权在雅典拥有真正的财产,但是他们并没有成为公民。虽然修昔底德说普拉提亚人被授予了公民权,但是他们居住地是单独地带,在特权外侨这种特例中,虽然被授予了和公民一样的财政和经济权力,但是被排斥在政治之外。即便是前405年另一个被授予公民权的萨摩斯人,也同样如此。他们仍然保留自己的法律,处理自己的事务,并没有真正融合到公民中去。相比之下,公民无沦在地理位置多遥远,他们在法律上仍然是公民。利姆诺斯岛定居的老米太亚得仍然是克里斯提尼部落的成员。

一般来说,伯里克利公民权法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母亲不是雅典人的人,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外侨。在克里斯提尼之后,满十八岁的男性一旦在其父亲的村社注册就成为公民,女性的公民地位看起来都是在她们父系氏族注册后获得的。在克里斯提尼之前,男女公民的地位大概都取决于是否是氏族成员。而所有的村社注册都是在父系基础上进行的,不论外侨和雅典女性是否结婚,他们的后代不能够成为公民。因为作为父亲的外侨不是公民,没有进入村社和氏族。这种对公民和外侨清晰的界定显示了雅典人对于公民身份的焦虑。他们担心外侨会非法进行村社注册而冒充公民。或者外侨妇女冒充公民嫁给雅典人,那么他们的后代就变成了公民使得外侨涅娜。并且,即便没有这种情况,外侨的非雅典血统会使得他们无法像公民那样忠于城邦。

在早期阿提卡社会,政权掌握在几个贵族家族,统治阶层是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和城邦的繁荣休戚相关,他们参与政权的权利不存在问题。即便和外侨联姻也无损于城邦利益。但是前五世纪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除了一些官职有财产限制之外,一部分政权向平民开放,不管他有多少土地,甚至不管他是否拥有土地。因此必须要找到一些东西加强个人和城邦之间的利益纽带。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的话,他就和雅典两个家庭相联系,因此更有利于完个融入城邦共同体。以此类推,父母只有个是雅典人,那么他们的后代就和雅典以外的家庭有了联系,其对城邦的忠诚度也大打折扣。

雅典人认为他们之所以在雅典定居,只是为了在雅典有所收益,他们和城邦之间只是利用关系。即便在五世纪末期并不是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拥有土地,这个观念仍然很有市场。而雅典人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拥有土地并以此为生。“商贩”这个词语在雅典人看来是耻辱的,因为和城邦其他人不一样,他只关注个人利益。外侨容易遭受这种一低毁,他们在阿提卡不能拥有.一卜地。因为土地是雅典公民共同体独有的特权。没有土地,就好像没有一个家,就不能真正地融入雅典,与雅典休戚相关,不能彻彻底底地忠诚于雅典城邦。我们一可以在外侨遗留下来的碑文中看出来,那些被赋予免缴外侨税的特权外侨会在其墓碑_l提到这个荣耀。并且,墓碑上会提到外侨的祖国而不是他们生活的雅典城邦。

总体看来,雅典的公民权是排外的,但是同时它实行着较为开放的外侨准入政策。正如雅典的公民身份一样,雅典外侨身份也是在城邦发展史中逐步形成的,并反过来促进了公民身份的界定和形成。雅典试图实行开放移民政策的同时,实行排外的公民政策,严格守卫公民和非公民的界限。开放的外侨准入制度有益于雅典的经济、艺术和文化生活的发展,同时它也受益于额外税收和外侨带来的技术。排外的公民政策是山于雅典公民共同体不愿把只有公民才能享受的特权给予外侨。但也不全是经济原因:这个排外的公民政策显示了雅典人的骄傲,他们认为只有他们才是希腊世界的领头人物。这也显示了雅典的沙文主义,在雅典帝国时期盟邦对雅典的这种自我优越感怨声载道。

这也说明了外侨政策的两面性:一方面是胡萝卜,借以吸引有技术的劳动力来确保城邦经济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另一方而是大棒,只有那些生来就有公民地位的人和后来通过努力获得公民地位的人才能够享受到这种独占的权力。这有利于创造一个包含多个民族和群体的、富有活力的城邦,同时在多元化中允许每个群体保持自身特性,尤其是公民共同体。阿提卡的外侨接受自己比雅典公民低一级的地位,是因为他们只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就能享受到自己国内难以得到的机遇,在雅典定居、进行贸易、享受所有这个繁荣的城邦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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