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西安地铁3号线列车上一女性乘客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安保人员与其他乘客一起将该乘客带离车厢。
8月31日
西安地铁方面回应
对此
网友立场不一
律师观点:安保人员没有强制带离的权力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蓝天彬律师表示,如果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的通报为实——该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则: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乘客禁止有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实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地铁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地铁安保人员强制带离的行为,蓝天彬律师表示,地铁安保人员没有强制请乘客下车的权力,这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实施,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乘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地铁安保人员拖拽乘客的行为不符合《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可依。地铁安保人员在遇到此类事件时,除进行劝阻外,也只能进行自卫、保护其他受到伤害乘客等被动行为。而针对视频中热心乘客协助地铁保安将女乘客拖出去的行为,热心乘客也可能涉嫌侵犯人身权利,但行为性质较为轻微,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较小。
蓝天彬律师表示,如果该名女乘客如果想要维权,可以向地铁方或者上级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地铁方侵犯人身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维护地铁安全 切记合法合规
在地铁运营中,行车安全固然最为重要,但在维护行车安全的过程中,运营主体也应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合规。在这起事件中,如果该名女乘客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和相关法规,那么地铁运营方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后续执法工作。此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孰是孰非、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更为熟悉也更为专业,办案人员处理时也将更为合法。一旦地铁运营方工作人员“越俎代庖”,不仅稍有不慎就会处置不当,还会无法可依,让“有理”变“无理”。
同时,作为人口体量庞大的省会城市地铁运营方,西安地铁肩负的责任同样巨大,受到的舆论监督也会更严密。如果不能事事依法处置,绷紧安全和突发事件依法处置两条红线,也势必会再次陷入类似的风波,损害自身信誉的同时,也损害了全行业的声誉。(平野尽)
记者 阎语 李宁
来源: 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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