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和教育,我深深认识到自己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我以后一定自觉遵守环资法律法规,绝不再犯类似错误。”7月2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龙虎山人民法庭内,被告人吴某接过判决书后当庭表明悔改态度。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为抓住啃食其家菜地农作物的野生老鼠,将老鼠药埋进自家菜地的菜根处,野生老鼠啃食菜根后被毒晕,吴某再用柴刀将野鼠打死并带回家中冷冻,共猎捕大竹鼠1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林睡鼠6只。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猎捕的大竹鼠价值为200元/只,猎捕的林睡鼠价值为50元/只。另查明,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贵溪区域范围内全年禁猎。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大竹鼠1只,林睡鼠6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造成了生态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修复责任,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由被告人吴某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五百元的请求予以采纳。法院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造成的生态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其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共计人民币五百元。
现场释法
为进一步增强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庭当天邀请被告人吴某所在村小组及龙虎山景区的农村“法律明白人”、村干部、村民代表旁听庭审。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向旁听人员详细讲解环资法规、环保知识、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现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宣讲*生态文明思想及“两山”理念,为持续提升环资审判质效注入正能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 2022年4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均属于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离不开法治保护和“两山”理念,作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环资法律法规,积极树立环保思想,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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