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给大家分享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4.1条、第3.4.2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3.3条的条文说明,先看条文原文(为了方便大家对照,将条文原文以截图形式附上,条文说明在截图下方):
以上条文说明: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国家标准为《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一2010(该标准已修订),该标准采用IEC使用的按最大实验安全隙(MESG)及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及按引燃温度分组。
以上条文说明:本条中可燃性粉尘的分级采用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0一2部分:区域分类
可燃性粉尘环境》IEC60079一10一2中的方法,也与粉尘防爆设备制造标准协调一致。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常见的川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黄等粉尘。常见的ⅢC级可燃性导电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以上条文说明:本条说明如下:
虽然高浓度粉尘云可能是不爆炸的,但是危险仍然存在,如果浓度下降,就可能进入爆炸范围。
以上条文说明:本条说明如下:
2一般说来,导电粉尘的危险程度高于非导电粉尘。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3本款说明如下:
2)在防止粉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中,本规范提到了采用机械通风措施的内容,这一措施在不同国家的规程中有不同的提法。如澳大利亚规程《危险区域的分级》第2部分“粉尘”(AS2430第2部分,1986)巾提到:“…粉尘不同于气体,过量的通风不一定是合适的,即加速通风可能导致形成悬浮状粉尘和因此造成更大而不是更小的危险条件。”在本规范中则是强调采用机械通风措施,防止形成悬浮状粉尘。亦即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通风措施,将容器或设备巾泄漏出来的粉尘通过通风装置抽送到除尘器中。既节省物料的损耗,又降低了生产环境中的危险程度,而不是简单地加速通风,致使粉尘飞扬而形成悬浮状,增加了危险因素。
6)强调了有效的清理,认为清理的效果比清理的频率更重要。
7)强调了提高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是防止粉尘引爆的重要手段。
以上条文说明:本规范采用了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相似的场所分类原理,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采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0一2部分:区域分类可燃性粉尘环境》 IEC60079一10一2的方法,引进了释放源的概念,粉尘危险场所的分类也由原来的2类区域改为3类区域。如果已知工艺过程有可能释放,就应该鉴别每一释放源并且确定其释放等级。
1级释放,如毗邻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围。
2级释放,如需要偶尔打开并且打开时间非常短的人孔,或者是存在粉尘沉淀地方的粉尘处理设备。
以上条文说明: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通常与释放源级别相关联,当具备条件或有类似工程的经验时,还应考虑粉尘参数,引起释放的条件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以上条文说明:原规范对建筑物外部场所(露天)的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本规范中21区为“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及22区为“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是《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0一2部分:区域分类可燃性粉尘环境》IEC60079一10一2推荐的。另外,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特别是厂房内多个释放源相距于2m,其间的设备选择按非危险区设防其经济性不大时,释放源之间的区域一般也延伸相连起来。这种方法结合了我国T业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做法,即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不经常开启的门窗,可认为具有限制粉尘扩散的功能。
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
以上就是本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范条文说明分享了,感兴趣的条友麻烦请点赞关注哈,您的支持就是继续的动力,也欢迎各位大佬评论区留言讨论批评指正[作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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