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 采用的凿岩、爆破、采场出矿和阶段运输设备,必须与采准、切割和回采作业的工艺相匹配,提高采矿作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13.0.2 矿山必须合理确定采矿作业的凿岩爆破参数,使凿岩、爆破、采场出矿、阶段运输、破碎和提升等矿山综合费用最低;矿石大块率应符合本《规程》第27.0.13条的规定。
13.0.3 采矿作业地点必须加强顶板和通风防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粉尘、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3.0.4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时,应结合矿山开采工艺和设备、备件的供应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3.0.5 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大于85分贝(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或其他防护措施。
13.0.6 矿山必定根据采矿工艺和设备,制定各工序和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凿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1矿山应按矿岩可凿(钻)性、可爆性进行岩石分类定级,其等级可采用试验或矿山经验数据确定,并依此制定相应的凿岩爆破定额。
14.1.2凿岩设备和工具应根据所采用的采矿方法、矿岩等级采用国产标准化系列化的定型产品。
14.1.3矿山应根据采矿方法、矿岩等级、回采设备确定凿岩爆破参数。
14.1.4凿岩设备用的压缩空气与供水压力、电源应符合设备的额定要求。
第二节 凿岩作业
14.2.1浅孔一般采用平行或交错布置,炮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0毫米,孔深一般不大于3米。
14.2.2中深孔一般采用平行和扇形孔。中深孔直径一般为51-75毫米,孔深一般为8-15米。深孔直径一般为80-165毫米,孔深一般为15-25米,最大不超过60米,大直径深孔偏斜率不大于1%。
14.2.3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炮孔不得穿入顶底盘、充填体和矿柱。在同一地段,禁止顶板处理与凿岩、装药、设备修理同时进行。
14.2.4钻凿的炮孔需经验收。中深孔和深孔需经测量人员验收,并绘制炮孔实测图,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进行处理或补孔。
14.2.5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
第十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5.1.2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15.1.3试验研究新爆破方法、新爆破工艺、新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得出试验报告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试验项目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15.1.4矿山各种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工作面爆破危用相邻井巷安全时,必须测量其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设置警戒。
15.1.5矿山各种爆破作业都必须有相应的爆破设计。
15.1.6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1、 一次爆破炸药量在100吨以上者,应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2、 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100吨者,应报地区(者属)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3、 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吨以下者,由矿山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爆破工作。
15.1.7在有高硫、高温和可燃危害的矿床,必须进行专门的爆破设计。
15.1.8矿山应制定爆破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节 浅孔爆破
15.2.1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硝铵类炸药、柱状连续装药结构;应试验推广高威力炸药,得高装药密度。
15.2.2浅孔采矿爆破一般采用火雷管起爆法、非电导爆管起爆法和电雷管起爆法。导火索起爆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第三节 中深孔、深孔爆破
15.3.1中深孔、深孔爆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内容:爆区地质和周围情况简述;对采准及切割工程评价;崩矿量、补偿空间、挤压系数、炸药量计算;起爆方法和起爆顺序;起爆药包加工和装药结构;起爆网路计算和联结方法;杂散电流测定用停电区域;地震波和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通风;恢复生产;警戒位置与人员撤离;爆破指挥系统与劳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2、 设计图纸内容:采准切割实测图;炮孔实测图;炮孔装药结构图;起爆线路敷设图;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影响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爆破劳动组织效果图表;崩落影响范围图。
15.3.2为提高爆破效果和降低地震效应,应采用微差起爆。
15.3.3中深孔、深孔爆破一次采用硝铵类炸药。矿山应推广机械化装药和高密度、高威力炸药。
15.3.4起爆方法一般采用单一的导爆索、电雷管、非电导爆管起爆系统;复杂和大型爆破可采用复式起爆法。
15.3.5爆破专用导通电表、杂散电流表和起爆器,必须认真检查校对,不准在爆破现场开盒检查或拆装。
15.3.6大爆破区100米内,从运送炸药开始至放炮结束。禁止任何爆破作业并设置警戒。
15.3.7采场爆破器材的运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药通道和爆破现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禁止明火。药堆距灯泡不得小于1米;
2、 起爆材料应由专人(专车)在装药时运送到现场。
15.3.8采用装药车(器)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车(器)和输药管必须采用经国家鉴定的产品;
2、 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器下面,装药车(器)必须接地,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3、 炸药装填前应过筛,防止堵管;
4、 装药风压不能超过设备额定值;
5、 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器装填结束,并撤离设备后,方可装入孔内。
15.3.9导爆索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的网路联结和起爆,可采用串联、并联、簇联和混合联。网路一般采用双股导爆索或联成环路。
15.3.10 非电导爆管起爆法进行微差起爆时,一般应采用孔内微差法纪。
15.3.11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火雷管和炸药卷起爆导爆管。
15.3.12电雷管起爆网路一般采用混合联接。
15.3.13接近地表的爆破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不准在雷雨天进行。地下深部爆破时,在雷雨天应加强现场杂散电流的监测。
15.3.14电雷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专用线路和电源,不准带有其它负荷。未导通联接前,各脚线、串组、分支和主干线路都必须短路。
15.3.15起爆电源可采用交流、直流电源或高能起爆器。
15.3.16采用大直径深孔球状药包爆破的矿山,必须进行爆破漏斗实验,以求获得最佳凿岩爆破参数。
15.3.17 大直径深孔球状药包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密度、低敏感度、高威力、高爆速和爆后产生的气体符合地下爆破要求的炸药;
2、 分层爆破高度一般为3-4米。采场最后一个爆破分层高度不应小于7-10米;
3、 每次爆破前必须测定每个炮孔深度,绘制采场顶板等高线图,结合爆炮漏斗试验资料,编制爆破设计;
4、 矿山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破后孔中气体燃爆和爆破诱导硫化物粉尘爆炸。
第四节 峒室爆破
15.4.1 地下峒室爆破,一般适用于其他爆破方法难以回采的矿房、矿柱和空区处理。
15.4.2 峒室爆破最小抵抗线(峒室间距)应根据矿岩性质和爆对象的几何尺寸确定,但不得因爆破而破坏邻近的井巷、设备、矿房和矿柱及其上下盘的稳定性。最小抵抗线一般为6-8米,峒室一般应用平行或交错等距布置。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