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工作注意事项及安全规定
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且专职爆破员应经专
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2)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3)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4)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3.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4.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
5.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有透水预兆的;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3)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等情况的;
4)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未设警戒的。
6.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时确实需要浅孔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应填满炮泥;
2)炮孔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3)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4)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 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m;
7)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8)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7.有煤(岩)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也在爆破
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许用爆破挑顶煤。
10.电力起爆时,爆破母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11.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12.当班需用的炮药、电雷管由当班爆破员持证限量领取,爆破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对于爆破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爆破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14.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依照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放炮。
二、按规定使用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工具。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按规定职责执行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四、负责本地区的爆破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携带,存放要符合规定要求,领退、使用、存放帐目清楚,帐物对口,杜绝丢失浪费。
五、按规定协助瓦斯员排放瓦斯,执行探放瓦斯和探放水措施中有关放炮的规定。
六、认真填写放炮原始记录和放炮日志,严格按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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