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轮胎制造企业是否属于“存在粉尘爆炸的危险行业”?
答
可依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判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粉末状原辅料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爆炸的可燃性粉尘,还可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原辅料安全警示标签或说明书等判定是否具有爆炸性。一旦符合,企业即被判定“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就属于“粉尘涉爆企业”。
问
馒头厂只在和面工序涉及面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也要按照涉爆粉尘企业来进行管理吗?
答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2号令)第2条,该馒头厂属于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轻工行业企业,应按涉爆粉尘企业管理。
问
除尘系统已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是否还属于较大风险?
答
较大风险是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评价或直判出的风险等级;较大危险因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确定的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当企业增加了相关措施,会降低风险等级,但由于该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存在的根源性危险源(危险因素)没有变化,所以仍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
问
涉爆粉尘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的爆破片是否需要定期更换或者校验?
答
爆破片在苛刻条件和重要场合需要每年更换。企业需结合自身设备所在环境判定:1.如果除尘系统所在的环境介质中存在腐蚀性,需定期更换;2.如果除尘系统风压风力不稳定,波动压力较大,需定期更换;3.结合企业所安装的爆破片的型号,如果企业未通过正常的泄爆计算,安装的爆破片泄爆压力不满足要求,需定期检查更换;4.平常检查发现泄爆片外观出现爆破片表面损伤、腐蚀、变形、有附着物和泄露的,需更换;5.如果企业除尘系统停用半年以上者,需对爆破片进行综合检查,建议更换。爆破片更换周期应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以保证正常生产和设备的安全。
问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目前有一条生产线和一名现场操作工人,因装有除尘装置,是否属于粉尘涉爆高危企业?
答
大部分饲料生产企业都属于粉尘涉爆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议根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E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等方法判定生产中具体使用的原辅料及产品粉尘是否属于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粉尘,如果是,则属于粉尘涉爆企业,与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多少无关。
问
炼铁厂喷煤涉爆粉尘区域内所有能源介质管道的法兰都要做静电跨接吗?
答
根据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2.0.4条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根据GB50193-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0.4条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由此可见,即便是惰性气体或者是消防供水管道布置在涉爆粉尘区域,也应该做防静电跨接和接地措施。
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粉尘涉爆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企业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吗?
答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性粉尘的饲料生产企业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问
涉爆粉尘企业中除尘器锁气卸灰下方集尘室未设置控爆措施,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所列内容,不包括除尘器锁气卸灰下方集尘室未设置控爆措施的内容。
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将粉尘涉爆作为高危行业,现在粉尘涉爆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11号令)执行高危行业领导带班制度?是否需要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执行高危行业应急演练?
答
粉尘涉爆企业应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应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问
粮食储备单位,有高大平房仓储粮,请问是否为粉尘涉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答
根据应急厅〔2019〕1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商贸行业不包含5951谷物仓储类企业,因此粮食储备单位并非工贸行业企业,不适用依据工贸行业相关规章及标准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单位,建议企业询问本行业监管部门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单位,然后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判定是否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问
抛丸机抛角铁、铁件产生的铁粉不在可燃性粉尘目录里,为什么还要求锁气卸灰,加泄爆等装置?
答
根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E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粉尘平均粒径100-150μm的铁粉属于可能形成爆炸环境的可燃性粉尘;根据GB/T3836.12-2019《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第3.1条可燃性粉尘是标称尺寸500μm及以下,在标准大气压力和温度下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微小固体颗粒。实际取样测定时除了考虑颗粒规格还要考虑颗粒分布、含湿量等参数,而且抛丸机抛下的碎屑还含有氧化铁等杂质,因此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判定是否属于涉爆粉尘,如果属于涉爆粉尘,应按要求设置锁气卸灰、泄爆等措施。
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粉尘涉爆企业已列为高危行业,请问粉尘涉爆企业是否参照化工、矿山等其他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答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涉爆粉尘企业不在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之列。
稿件来源:山东应急管理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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