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8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临沂发布8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首页休闲益智琐事楼梯更新时间:2024-05-09

齐鲁网临沂5月31日讯5月3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8年以来依法审判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8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的是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招募童星为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有的因网络聊天言语不合而寻衅滋事;有的因上下楼梯等琐事对未成年人大打出手;有的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有的因婚外情*害儿童,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进一步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典型案例:

1、刘某假冒星探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网上注册QQ号,谎称自己是某艺术公司的星探在招募童星。2017年9月29日晚,其通过加QQ好友结识某校初中女生王某某,骗取王某某姓名、学校班级等信息,后以能查到其个人信息并告知其家人相威胁,要求王某某向其发送裸照,在王某某发送裸照后,刘某继续要求王某某外出与其会面并检查身体。在王某某拒绝后,刘某将裸照发送给王某某的同学及其家人,以散发裸体照片、败坏名誉相威胁,要求王某某外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一直拒绝并告知家人,其家人报警,刘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还于2017年9月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某初中女生李某,在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QQ社交软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害人均系初中在校学生,都注册了QQ号,本案王某某自己没有手机,多次借用室友的手机上网聊天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利用中学生崇拜明星、急于得到认可等心理,专门选择初中在校女生加为好友,诱骗这些思想单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外出并对其实施性侵。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但使用网络的人是真实的,未成年人来到网络世界中,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欺骗、引诱,给其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甚至身心伤害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发现学生将上述个人电子产品带入学校的,实行统一保管。不允许学生带手机入校已经有法可依,各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统一管理学生的电子产品,禁止学生私自将电子产品带入校园、教室、宿舍,确需使用电子产品的,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家长也应当警惕孩子网络交友,以防不测,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电子产品管理工作。

2、冯某某帮助校友伤害同学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马某均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16年11月15日,三人因与同校学生宋某某在上下楼梯时产生矛盾,宋某某将陈某打伤。被告人冯某某曾系该校学生,毕业后经常在学校附近逗留,得知校友陈某被宋某某打伤后,持U型电动车锁将宋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应有之义,但不应当意气用事,触犯法律。本案中,冯某某作为朋友,不但没有帮助解决矛盾,反而无视法律,大打出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最终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伤害,自己被刑事处罚的后果。

3、孙某某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学生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某小学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其多次趁学生在教室午休或办公室无人之机,对该班女学生孙某甲(案发时8周岁)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一名教师,对被害人孙某甲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犯罪,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教师性侵学生,严重挑战社会伦理,玷污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给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严厉打击,从严惩处。本案警示,教育部门要把好教师入口,加强教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仅学高,更要身正;同时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性知识普及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4、刘某某交通肇事撞伤女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将9岁的李某甲和6岁的李某乙撞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未成年人成为高发被害群体。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放任孩子到马路上玩耍;有的家长在照看孩子过程中抱着手机成为低头一族,没有发现孩子跑到了马路上;有的家长违反交通规则带着孩子横穿马路;有的家长骑车带孩子在道路上行驶却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还有的家长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孩子到了马路上,车辆必定会避让,对道路危险没有认知或者认知不足。本案就是年幼的姐妹俩准备到奶奶家去,家长认为不会出事,没有陪同过马路,结果双双被撞伤。本案警示,车祸猛于虎,未成年人的家长一定要尽好监护职责,避免孩子进入危险环境中,自己也应遵守交通规则,同时教育孩子从小养成守法习惯,遵守规则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5、张某某、胡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女,16岁)与张某乙预谋,寻找女孩设法强迫其卖淫,以从中牟取利益,后张某某选定被害人冯某(女,15岁)为目标。2017年12月12日晚,张某某、张某乙伙同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男,16岁)、赵某,按照事先约定,由张某乙将冯某以谈恋爱的名义约到某公寓一房间,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与刘某某、赵某随后按照事先约定闯入房间,对冯某进行殴打,强行脱掉被害人冯某的衣服,以制造“捉奸在床”并拍摄裸照传上网的方式,强迫冯某答应跟着张某某卖淫。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为强迫被害人卖淫以牟利,伙同他人采取殴打、拍裸照上网传播的方式强迫未成年被害人答应跟随他们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某、胡某某过早辍学,文化程度偏低,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加之结交了不良朋友,导致走上犯罪道路。他们本是如花的年龄,却只能在高墙下度过自己的青春,令人叹息。被害人也才15岁,却被人轻易以谈恋爱为名约见,说明其自我保护意识差,社会经验缺失,极易上当受骗。本案警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不足,却自认为已经成熟,急于摆脱父母的监管,急于结交朋友,急于展示自己的能力,往往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受侵害的对象,或者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家长应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理性对待子女的逆反行为,帮助子女顺利度过青春期,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被犯罪侵害。

6、李某某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案

(一)基本案情

某中学毕业生刘某某与该中学初三学生连某某在学校QQ群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将争吵内容截图发至其他QQ聊天群中,从该中学初中毕业现正在某高中就读的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主动提出教训连某某。2017年3月2日、3日,李某某伙同他人连续两天到该学校门口附近,殴打连某某。经法医鉴定,连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QQ群、微信群等具有共同好友的社交群体迅猛发展,学校群、班级群、同学群、健身群等各种名目的聊天群不胜枚举。由于入群的条件宽松而随意,群里的成员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并不相识。由于性格不同、经历各异,有时出现意见分歧,甚至发生争执,实属正常。但是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表现*强烈,自控力较弱,对看不惯的言行容易针锋相对,逞强好胜,甚至大打出手。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连某某并不相识,也不在一个群中,别人也没有让他帮忙解决矛盾,他却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主动提出殴打被害人,触犯了刑律还自认为在抱打不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文明上网,避免因不当言行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免一时冲动,误入歧途。

7、陈某某性侵留守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入女童陈某甲(2004年11月5日出生)家中或将其骗出,对陈某甲实施猥亵7次,并对其隐私部分拍照。2017年3月至7月,陈某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QQ向陈某甲发送淫秽视频和淫秽聊天内容,向陈某甲索要裸照,将陈某甲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发送到网络上。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等地,先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猥亵多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三)典型意义

在广大农村,许多年轻父母外出打工,留下孩子在家,这些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效的监护和教育,祖父母监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侵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尽量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关爱子女成长,及早发现子女在生活中的异常,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在此呼吁,应尽快建立健全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指导儿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侵害。

8、刘某某*害继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甲的妻子发现后与李某甲离婚,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因离婚前后的琐事,刘某某对李某甲的前妻产生不满,怀恨在心。2017年5月31日,刘某某在照看李某甲与前妻所生之子--2岁的李某乙时,遂起报复之心,将李某乙口鼻捂住,致其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捂压被害人口鼻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人罪。因刘某某系审判时*的妇女,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以故意*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李某甲有婚姻家庭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李某甲妻子不满和社会谴责,甚至李某甲的家人也责怪其破坏儿子的家庭;刘某某不但不思反省,反而在李某甲离婚与其再婚后,为报复李某甲前妻,残忍*害年仅2岁的继子,其动机极其卑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本案警示,婚外情违反道德和法律,得不到社会支持和家人的祝福,即使最终结合也很难得到幸福,甚至会付出血的代价。本案李某甲因婚外情失去了儿子,他恨刘某某,但他与刘某某有一个共同的女儿,又希望女儿不要失去母爱,在痛悔和纠结中,他追求的婚姻幸福已经成为了恶梦;刘某某受到法律的严惩,良心的谴责,她自己的孩子也失去了母亲的呵护和陪伴,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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