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哈尔滨市有几名男子
不约而同的掉进了网络桃色陷阱里
有苦还不敢轻易说出口
2019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孙某翰,男,汉族,1996年出生。被告人刘某运,男,汉族,1998年出生。涉案的其余四名被告人最大的1998年出生,最小的2000年出生。
从2018年的9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和刘某,经预谋先后召集了杨某贺、尚某等4人,形成了以孙某和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是以已婚男士为目标,利用交友软件,将被害人约至指定的宾馆,然后由杨某诱骗被害人脱光衣服后,孙某等人进入房间,对被害人进行拍摄裸照,然后以向被害人的亲属和同事公开裸照相要挟,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对于反抗的被害人当时实施暴力,进行抢劫犯罪。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首次报案的时间,是去2018年10月9日深夜11点多,被害人称在一栋公寓内,被人敲诈勒索了。被害人30岁左右,某国企员工,被害人对民警说,当天他用探探手机软件约见了女网友,并打算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后被敲诈。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刑侦二大队 夏长亮
女网友督促下要求男的先去洗澡,在男的洗完澡躺在床上的时候,女网友借机说她去洗澡。
被害人正躺在床上,带有密码锁的门不知怎么就被打开了。屋里进来四名男性,其中一名男性以这名女子是自己女友的名义给他照裸照,把他手机控制住之后,要通过其家属和亲友的名义,向其索要钱财。
被害人手机里有6000块钱,几个男子又让被害人用自己的支付宝或微信借款18000多元,总共24000多元转给了其中领头的男子。民警接到报警,正着手调查之时,10月31日,又在同一区域内,发生了第二起同类案件,这次被害人是金融系统的一名职员,而且犯罪性质进一步升级。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刑侦二大队 夏长亮
犯罪嫌疑人进屋了之后,没有进行过多的语言威胁,而是直接进行了殴打,这起案件敲诈的数额,达到了六万元整。
两起案件,地点、起因、过程、结果完全相同,从监控录像上看,也完全是同一伙人,五男一女,非常从容,没有刻意遮挡,案发地大厦都装修成了宾馆或日租房,房门用密码开启,租客凭店主发送的当日密码开门入住。
两起案件由辖区刑警队展开调查,很快就从监控录像中锁定几名犯罪嫌疑人孙某、周某、尚某、杨某等六人,分别是佳木斯、肇东、哈尔滨市宾县、巴彦等地人,他们在作案前一般先潜伏进宾馆,开好房间住宿,等待受害人上钩。
侦查员认为,这是一伙有组织,有预谋,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犯罪手段俗称“仙人跳”,就是以女性身份约见男性网友,再由几个男性同伙出面,先拍裸照,再以把裸照发给家人或网络为借口,敲诈钱财。2018年11月1日,警方一举将几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经审讯,这个犯罪团伙共在哈尔滨市作案四起,牡丹江两起,涉案金额在20万元左右。
2019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孙某翰、刘某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为主犯的犯罪集团。根据调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分工明确。被告人孙某翰负责统筹组织、谈价及要钱,被告人刘某运负责管理欠款,并给被害人拍照及威胁,被告人杨某群负责在网上与被害人聊天,并假意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诱骗被害人至约定地点,并在约定的时间通知本案其他被告人,入室实施犯罪,尚某、周某、李某壹负责控制、威胁或对被害人使用武力。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翰、刘某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了四起抢劫犯罪,分别于2018年10月4日牡丹江、2018年10月15日哈尔滨、2018年10月23日牡丹江、2018年年10月31日哈尔滨实施。两起敲诈勒索犯罪是2018年10月7日和2018年10月8日在哈尔滨实施。被告人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参与抢劫犯罪共计4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76573元,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27099元,被告人周某,参与抢劫犯罪3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53417元,被告人李某壹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27099元。
公诉机关针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该集团,系相对固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集团,在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孙某翰、刘某运为策划组织者,系集团首要分子,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为参加者,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予惩处。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白宗安
在庭审过程中,6名被告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有悔罪的表现,对于犯罪事实呢都能予以供述,只是对于案件的定性,他们有一定的异议,认为自己是敲诈勒索犯罪,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犯罪,一是这个抢劫犯罪,刑期会重于敲诈勒索犯罪,这个被告人自己心里很清楚,所以他们也是为了规避重的刑期,所以愿意承认敲诈勒索犯罪,但是他们在对这个当场反抗的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进行抢劫,所以其中有4起我们认定是转化型的抢劫犯罪。
2019年7月4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宣判,这个犯罪集团的五男一女被告人全都是九零后,他们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六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党组成员 审判长 苗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四、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五、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周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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