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案由下的游戏规则与玩法
法院结合《炉石传说》游戏公证画面、网易网关于《炉石传说》游戏规则的介绍文章及庭审中两原告主张,确认《炉石传说》游戏规则如下:
每个职业有25张专属卡牌,157张中立牌,任何一方从九种职业中选择一个职业,在382张卡牌中选取30张的套牌组合,玩家在组建套牌时只能从本职业专属卡牌和中立牌中选择,上述规则由原告运用数学逻辑组合计算得出。
(1)出牌顺序,每个玩家先手抽出三张牌,后手四张牌,双方轮流出牌;
(2)回合制竞赛,第一回合每人有一点法力值,根据法力值每个玩家可以驱使和法力值匹配的牌,法力值增加为2、3、4、5的时候,玩家可以驱使对应法力值的牌,卡牌呈现一定变化,至第十回合时法力值达到上限;
(3)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最多七个随从和十张手牌;
(4)疲劳伤害制度,30张套牌抽完游戏未结束触发一个掉血效果;
(5)其他规则,攻击值消耗生命值,最先将对手生命值攻击到0点的玩家取得比赛胜利。
结合《卧龙传说》游戏公证画面及庭审中被告陈述,法院确认《卧龙传说》使用了与《炉石传说》基本相同的游戏规则,包括卡牌数量及构成、卡牌数值、卡牌使用方法等卡牌规则及回合制竞赛模式、疲劳伤害制度、场上随从数和手牌数量限制、出牌顺序等战斗规则。
结合1)法院认定被告在游戏标识、界面等方面对原告游戏进行了全面的模仿,2)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游戏的标识、界面做了修改等行为表现,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反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以下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整体抄袭了其游戏的指控,被告“搭便车”的目的和行为非常明显:
第二,被告行为具备不正当竞争性质。
法院认为,原告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第三,游戏规则承载的竞争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辩称游戏规则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炉石传说》游戏规则没有独创性,仅是抽象的思想,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
法院认为,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第四,开发平台不同,不影响侵权认定。
被告辩称两款游戏开发平台不同,故不存在抄袭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事实发生之时《炉石传说》系针对电脑屏幕开发,《卧龙传说》系针对触摸屏和手机屏幕开发,但两个平台主要在交互界面区域设计上有所差别,该差别并非两款游戏的根本差别,不致影响两款游戏在画面、规则等要素上是否相似的判断。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第五,诉讼中修改游戏,不影响在先行为性质。
被告还辩称就系争部分的游戏内容其已经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予以变更,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已经停止。
法院认为,被告虽更改部分游戏元素,包括《卧龙传说》游戏标识、战斗场面、部分卡牌外观,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有模仿之处均作了修改,更没有证明更改后游戏未使用《炉石传说》游戏规则,故关于被告认为其已经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传播抄袭《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游戏的《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原告针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00万元,法院判赔33.5万元(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原告在著作权侵权案由下没有实现的诉求,即阻断侵权游戏传播,在不正当竞争案由下得以实现——
原告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暴雪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面向公众测试、公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传播《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但法院认定“对个别游戏构成元素的侵权”不足以阻断整个侵权游戏的传播,被告对游戏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即可,下篇看。
参考:(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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