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永不休止的权势欲。
——(英)托马斯·霍布斯
若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必定是另一方合作者吃亏。只有对不合作的人进行惩罚,违
约的问题才能解决。一句话,也就是实行一份带剑的契约,用惩罚来保证合作。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古尔教授曾经用下面这则例子说明了威胁的可信度问题。两兄弟老是为玩具吵架,哥哥老是抢弟弟的玩具。
不时烦的父亲宣布政策:好好去玩,不要吵我;不然,不管你们谁向我告状,我把你们两个都关起来。
被关起来与没有玩具相比,情况更加糟糕,现在,哥哥又把弟弟的玩具抢去了,弟弟有办法,只好说:“快把玩具还给我,不然我要告诉爸爸。”
哥哥想,你真的告诉爸,我是要倒的,可是你不告状只不过没玩具玩,告了状却要被关起来,告状会使你的境况变得更坏,所以你不会告状。因此,哥哥对弟弟的警告置之不理。
如果弟弟是会计算自已利益的理性人,他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的。可见,合约能否被执行,关键还在于威胁要有可信度。
在生活中,一般来说都是双方合作时所得收益最大,但若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必定是另一方合作者吃亏。所以需要引入惩罚机制:谁违约,就要处罚他,使他不敢违约。一位玩家之所以会与另外一位合作,只是因为他知道,如果他今天被骗,明天还能对欺骗实施惩罚。
只有对不合作的人进行惩罚,违约的问题才能解决。一句话,也就是实行一份带剑的契约,用惩罚来保证合作。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惩罚机制的建立只是保证合作的第一步,合作能否达成的关键还在于惩罚机制所设置的威胁是否具有可信度。
在历史上,因为权益的纷争也时常存在“讨价还价”之事。在现代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理论的奠基人霍布斯看来,“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所谓的“带剑的契约”无非就是一种博弈中的惩罚机制,也可以视为一种威胁。博弈的双方在“保留价格”这张底牌的基础上,一定要把握好“威胁与承诺”的分寸。博弈的一方之所以“讨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威胁”,而另一方的“还价”事实上就成了一种“承诺”。而双方合作的关键就是承诺与威胁的可信度有多大,如果可信度高、约東力大,合作的潜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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