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战争罪这一话题如同乌云般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特别是在平民和军事人员的伤亡以及战俘的遭遇方面。尽管“战争罪”这一概念似乎显得有些多余,毕竟我们耳熟能详的俗语“在爱情和战争中一切都是公平的”似乎暗示着,在战争这极端的环境中,*死敌军成为了达到目的的合理手段,而“犯罪”这一概念似乎显得格格不入。
然而,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众多条约,其中海牙法律和日内瓦公约是最为广泛应用的国际协定。这些条约不仅涉及战争参与者、战争受害者、敌对势力的占领,还对文化财产的地位做了明确规定。举例来说,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军队在挥舞白旗表示投降后却向美军开火,这一背信弃义的行为就违背了海牙法律。再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在德国对平民进行医学实验,这种惨绝人寰的行为是所有《日内瓦公约》所明文禁止的。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了解到基本的“战争规则”以及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所明确定义的战争罪具体行为。这些规则和条约的存在,提醒着我们在战争中仍需坚守道德底线,尊重生命和人权。
在战争的舞台上,始终存在着一种无形的法则。各个军队都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犹如指南针,指引着他们的军事行动,界定着行动的边界和禁区。所谓的“接战规则”,更是如同明灯,照亮他们发起战斗的方式。历史上,敌对国家曾建立过战争的基本规则,然而这些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冲突和涉及的国家。战争一旦结束,这些规则便如过眼云烟,消散在历史的尘埃中。
直到19世纪,《1864年日内瓦公约》的出现,才让战争规则成为国际事务的一部分。日内瓦和海牙的法律如同一座座坚固的堡垒,超越了任何具体的冲突,它们的目标是“减轻战争的严重性和灾难性”。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特定的冲突,更全面地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它们就如同战争中的明灯,为各方指引方向,让战争的严酷性得以缓解。
在1949年,举世瞩目的《日内瓦四公约》正式诞生,并获得了全球190个国家的广泛认可,它为“战争受害者”——伤病士兵、战俘和平民——确立了明确的规则。这些我们现在熟知的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9年达成的。但它的历史渊源其实可以追溯到1864年,那时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应运而生。
在1864年的首次会议上,一套旨在保护战地伤病员的规则应运而生。值得一提的是,首个1864年条约是由一个名为国际伤员救济委员会的组织所倡导的。如今,这个组织已享有盛誉,被称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的初衷是为了给战斗中受伤的人提供医疗救助。它的诞生归功于亨利·杜南的伟大构想,他在1859年索尔费里诺战役后穿越意大利时,目睹了垂死的士兵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痛苦挣扎的场景。他倡导平民伸出援手,召集并治疗伤员,且不分国籍,一视同仁。
这个组织建立的基础理念是:不论士兵属于哪支军队,都应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首个条约在后续的会议中经过修正和完善,最终在1949年,各国齐聚一堂,共同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同年,四项日内瓦公约获得大会通过,它们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关于国际战争规则的会议,历史悠久,早在1899年、1907年和1954年,便在荷兰海牙如约举行。这些会议,被誉为国际和平的守护者,它们制定出大量的规则与公约,细致入微地规范着战斗、武器、财产权和中立国的职责。
那两部海牙公约,即1899年的《海牙和平公约》与1907年的《海牙陆地战公约》,实质上颇为相似。后者更是在前者基础上,对作战法、非法武器和财务问题等章节进行了拓展与深化。然而,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原定的一次重要会议不得不取消。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艺术品、文学和文物等文化财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这无疑暴露了当时法律的漏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正式生效。与前两套法律相比,这套法律对文化保护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力图在战争与占领的阴影下,维护一个国家的文化特性。
随着科技与认识的进步,海牙公约与日内瓦公约逐渐产生了交集。战争领域的科技发展,时常威胁到人道主义的关切;而人道主义的呼声,也常常阻碍着武器与销毁方法的进步。这些核心条约,囊括了战争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力图在战争的纷扰中,捍卫人道主义、文化和财政的权益。
海牙公约并不仅仅局限于武装冲突的问题,它首先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它竭尽全力,通过一系列非常具体的程序来预防战争的发生,这些程序主要依赖于外交手段来解决任何国家或国际间的分歧。其中包括仲裁、调查委员会、中立调解人,甚至引入了所谓的“暂停”30天的机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达到预防战争的目的。只有在所有这些和平解决手段都已用尽之后,才可以考虑宣战。而且,宣战并非随意为之,必须要有正式的声明或最后通牒作为宣战的必要前置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最初的突然袭击是被明确认定为非法的。
在战争的硝烟中,交战各方并非拥有无限的权利去伤害敌人。海牙第四公约明确规定,管理战争的法律并非模糊,而是清晰明确的。滥用白旗、投降或停战的象征,*害或伤害投降的人,攻击手无寸铁的人或地方,以及攻击用作医院的建筑,这些都是战争中的非法行为。
然而,有些规则却如同云雾缭绕,难以捉摸。民族和文化的象征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圣域。军队不应为了一己之私,使用敌方的旗帜、军服、徽章或红十字会的标志。除非对军事行动至关重要,否则敌人的财产不得被夺走或摧毁。那些致力于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机构,以及任何历史或文物,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除非它们被用于军事行动。
更为重要的是,使用那些旨在制造极大痛苦和苦难的武器是被禁止的。没有有毒的武器,没有会在身体内造成额外伤害的子弹,也没有化学或生物武器。海牙法律和日内瓦法律都对此有所规定。早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的第二号宣言就将致命的毒气攻击定为非法。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使用致命性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1972年的《日内瓦公约》重申了这一禁止,宣布“发展、生产和储存”这些武器为非法,并坚持消除任何已经存在的武器。
此外,种族灭绝这种恶劣行径也被明确禁止。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和惩罚犯罪者,1948年专门缔结了相关条约,禁止基于国籍或族裔而有系统地毁灭某一特定群体。这些规则和法律并非模糊不清,而是如同明灯,照亮战争中的行为准则。它们提醒着我们,战争并不是肆意破坏和*戮的舞台,而应当是一个受到限制和规范的行为。
在战争的硝烟中,我们不能忘记那些受伤或生病的士兵。他们同样需要我们的关爱与帮助。《日内瓦第一公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它强调了对待受伤或其他虚弱的部队(以及医务人员和牧师)的人道主义立场。一旦士兵因受伤或疾病无法继续战斗,他们就不应再成为攻击的目标。更进一步,这一公约呼吁我们,无论士兵所属哪一方,都应给予他们医疗照顾,这包括积极的治疗和允许红十字会的介入。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在全面保护这些受伤或生病的士兵、医务人员和牧师时,我们假设他们没有武装或无法使用任何武器。然而,对于医务人员和牧师而言,这却构成了一种有趣的悖论,因为他们实际上并未被禁止携带武器以保护自己。但如果他们选择武装自己,便将失去部分受保护的地位。因此,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避免受到攻击,他们必须保持易受攻击的状态。
《日内瓦第一公约》明确指出,生病或受伤的士兵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富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而有任何不利区别”。任何形式的*害、残害、折磨或对伤者或病人进行“生物实验”都是违法的。以“羞辱和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他们同样是违法的。
此外,《关于治疗伤者和病人的日内瓦公约》关注战争中最为人道的一面:死亡。它规定了处理战争中常见的问题:死者将被妥善收集、检查、确认身份并适当地埋葬。在必要时,必须停止战斗以恢复死者的生命。我们必须尊重这些尸体,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其各自的宗教信仰进行埋葬。战时死亡的人必须得到与和平时期死亡的人同等的待遇。通过在战争开始时设立的坟墓登记处,必须向敌对部队提供坟墓的位置,以便后来挖掘尸体并送回家,尸体上发现的所有财产必须归还给近亲。
综上所述,《日内瓦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在战争中受伤或生病的士兵、医务人员和牧师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人道待遇。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追求和平与正义的基石。
囚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尊重其人身和荣誉。 (Geneva III)
首先,战俘这个概念指的是那些被非官方军事单位,如乡下人等所捕获的人,他们并非士兵、部队或部队指挥官。这一规则与“在证明有罪之前是无辜的”原则类似,任何被捕获的战斗人员都应被视为战俘,并应获得相应的待遇。如果对某位战斗人员的战俘身份存在疑问,那么我们必须遵循关于战俘的规定,直到有适当的法庭来决定其身份。
在2001年至2002年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中,塔利班战斗人员的战俘身份被系统地剥夺,这显然违反了《日内瓦第三公约》。当涉及《日内瓦公约》缔约方的武装冲突时,被捕的战斗人员自动成为战俘,除非他们的身份被证明不是这样。与病患或伤员一样,战俘受到海牙和日内瓦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形式的暴力、侮辱或生物实验都是不被允许的。
对于有需要的战俘,必须提供医疗救助。医务人员必须每月至少访问一次战俘营,以确保所有人的健康状况良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军队的等级制度在对待战俘时有所不同。军官不能从事与士兵相同的体力劳动,而艰苦的劳动作为纪律处分只能分配给士兵,军官则不能以此作为惩罚。
我们在电影和电视上经常看到的“姓名、等级和序列号”的审讯方式,源于《日内瓦第三公约》。但这并非仅仅是为了识别目的。这样做也是为了确保战俘能根据其级别或身份得到相应的待遇。如果一名军官未表明其军官身份,他将无法享受军官应有的特权。
关于审讯战俘的问题,在战争时期似乎很普遍的审讯策略都是非法的。《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除了简单地提出问题之外,一切都是非法的:
不得对战俘施加身体或精神折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以获取任何种类的信息。拒绝回答的战俘不得受到威胁、侮辱或任何不愉快或不利的待遇。
监禁,若非为了保护战俘,实属非法之举。然而,战俘的监禁却是被容许的,只是他们需被妥善安置,确保远离纷飞战火。战俘理应享有等同于逮捕者武装部队成员的所有权利和特权,这些基本保障涵盖了食物、饮水、住所、衣物、锻炼、通信、宗教活动以及其他基本的人类需求。他们的确切地址——确切到他们的邮政地址——都应被告知,以便亲朋好友能寄送信件和包裹。除了保护他们免受暴力、恐吓和人格侵犯,战俘还应受到全面的保护。
公众好奇心需得到尊重和呵护,战俘受伤的照片和录像被视为对其尊严的侵犯,因此被明文禁止。一旦落入敌军之手,战俘便需遵守关押他们的武装部队的法律。他们的所作所为都应遵循逮捕者的规章制度,违规行为将使他们遭受与被拘留的军队成员同等的审判和处罚。他们在拘留国的控制之下,而这种拘留是合法的。所以,如果他们试图逃离,将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但若在落网之前,他们成功加入自己的军队,则情况将另当别论。若他们再次被捕,之前的逃离行为不再作为罪行加以追究。
同样的赦免原则也适用于逃离劫持者的间谍。如果一名间谍在“回家”前试图逃跑并被捕,他仍将作为间谍接受审判;而如果他返回自己的阵营后再次被捕,他将不再被视为应接受审判和处罚的间谍,而是受到保护的战俘。
在战争的硝烟之下,平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显得尤为脆弱。他们如同手无寸铁的羔羊,任由风雨侵袭。然而,《日内瓦第四公约》为这些无辜的生命提供了庇护的港湾。它如同一位慈爱的母亲,用温暖的手臂守护着每一个需要保护的生命。
在这座公约的城堡里,平民们找到了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庇护。无论是在战俘营中,还是在伤者的床榻边,甚至是在那些未参与战争的平民之中,这些原则如同明灯,照亮了他们前行的道路。它严禁任何形式的暴力和伤害,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恐惧中找到一丝安慰。
武装部队是战争的化身,但他们绝不能成为无辜平民的噩梦。在《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制约下,他们不能再肆意攻击手无寸铁的平民,更不能用他们作为“人肉盾牌”,来换取一时的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平民,尤其是那些无辜的儿童,公约还设立了中立区,为病患、老人、孕妇和那些年幼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安全的避风港。这些地方都醒目地标有一个巨大的红十字标志,它向世人宣告:这里,是生命得以喘息的地方。
同时,为了防止儿童在战争中走失或成为孤儿,他们都被要求佩带身份证。而那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也携带特殊身份证,以确保他们能够无阻碍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战争的漩涡中,个人的财产常常成为敌军掠夺的目标。但在《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下,这些财产得以保全。即使在战争结束之后,敌军也必须归还财产或给予相应的赔偿。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在占领时期,新闻报道相关的财产可能会被没收。但即使如此,占领军也必须在占领结束时归还财产或支付赔偿金。此外,与宗教、慈善、教育、艺术、科学和历史有关的每一个建筑物或物品都受到关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即使是国有财产也不例外。
在《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下,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它像一座坚固的堡垒,为那些在战争中无处安放的生命提供了一片宁静的避风港。在这里,每一个生命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让我们共同祈祷这个世界再也没有战争的硝烟,让和平与安宁永远伴随着人类。
根据海牙法律:当领土实际上被置于敌对军队的管辖之下时,它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延伸到已经建立并可以行使这种权力的领土。
换言之,如果武装部队切实履行其职责,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负责任的。当占领军无法再控制领土时,它们便不再是占领军,而转变为简单的“敌人”。占领军有绝对的责任满足其控制下人民的基本需求,这包括食物、衣物、住所、医疗以及维持法律和秩序。当被占领土遭到抢劫时,占领军不能袖手旁观。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那些在占领前在该领土施行的法律在占领后仍然有效,唯一改变的是执行者。
占领军不能因占领前发生的任何事情而惩罚平民,包括他们可能对现行的国家发表的任何言论。即使在占领的情况下,平民之间的通讯,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讯,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在信函被认为有损于占领军的安全时,通讯才会受到限制,但即便如此,平民仍可使用允许至少25个“自由选择的词语”的特殊形式进行通讯。
平民不应被视为实习生或被转移到另一个国家,除非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安全或国家的安全,而且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如果人员需从被占领土转移,那只能转移到已签署《日内瓦公约》的另一个国家。无论是拘留还是转移,都应是临时的,占领军必须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以追踪人民的下落,使家庭得以团聚,并在敌对行动结束时将他们送回家园。
此外,占领军不得将自己的公民输入被占领土。合法的强迫平民工作——但不是以军事身份反对自己的国家,更不能作为奴隶劳动——他们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应的报酬。如果平民被用于管理劳动营,他们不能被迫对其他工人实施体罚。诸如红十字会这样的国际组织必须能够随时接触到平民,并能够进入所有的工作营、拘留营和“指定住所”。
此外,不允许占领军将平民纹身作为识别其身份的手段。以上所述均体现了国际法的精神,强调了保护被占领土上平民的重要性。
有趣的是,那些为了尽可能地保护人类免受战争摧残而制定的规则,竟然也被视为适用于保护文化的利器。个人与文化之间的联系,就如同独一无二的珍宝,无法被替代。人道主义法对文化财产的特殊保护,恰如其分地展现了文化传统、历史、个人福祉以及整个社会的基础性作用。
对属于任何民族的文化财产的损害意味着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个民族都对世界文化作出贡献。(1954年海牙公约)
在《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中,个人财产受到保障,然而,文化财产却拥有专门保障其安全的法律文件。尽管文化财产的保护问题已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上被提及,但人们仍认为有必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次审视这一问题。在随后的1954年条约中,代表民族文化的实物物品受到了严格的保护,不得被没收或破坏,与先前公约中对医院和宗教建筑的保障无异。文化财产的范畴广泛,涵盖历史古迹、艺术作品、科学著作、考古遗址、书籍手稿,以及任何用于展示文化作品的建筑场所,如博物馆和图书馆。
保护文化财产不仅仅是武装力量的责任,在和平时期,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这些宝贵文物的安全。一旦战争爆发,保护它们的重任将由国家和军队共同承担,若国家被占领,则由占领军承担。无论是国家的武装力量还是占领军,都不应将任何文化遗产用于军事目的或任何可能使其面临危险的活动。
为了标识受保护的文化财产,1954年的《海牙公约》设立了特定的徽章(如图所示)。徽章中的三角形内含三个符号(上两个,下一个),用以标识受保护的文化财产。任何一个这样的符号都能帮助识别那些从事文化财产保护工作的人员。此外,占领军严禁从被占领土输出文化财产,战争结束时,也不允许索取这些物品作为赔偿。
截至2002年4月n,已有103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协定。
在探讨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这些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然而,事实上,界定战争法规的主题并非易事。据我们所知,这些公约主要适用于已签署这些公约的所有国家的武装部队。但这一界定并非绝对。海牙文件指出,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军队,同样也适用于民兵和志愿军。
这最后一个条件让应用这些定律的界定变得有些微妙。在成员国的疆界内,所有官方军队和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非官方军队,都必须遵循《规则》并受到其庇护;然而,上述条件中就有一条是必须遵守《规则》。因此,公约似乎适用于遵循公约的势力。《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都涉及了惩罚,但两者都没有具体说明应如何审判和惩罚违法者。《日内瓦第一公约》呼吁缔约国“颁布任何必要的立法,对犯下或下令犯下任何一种下列违法行为的人实施有效的刑事制裁”。
故意*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实验,蓄意对身体或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以及大规模破坏和侵占财产,不以军事必要为理由,非法和肆意进行。
《海牙公约》着重强调了经济报复的问题,这两个公约均暗示必须实施公正的审判。基本上,由指控国家发起对违反国际法和战争罪行的审判,这一过程通常通过联合国进行。国际法院,又被称为世界法院,是常设机构,负责审理国际争端。1999年5月,南斯拉夫向世界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北约对其进行的轰炸行为“等同于非法侵略和种族灭绝”。法院对南斯拉夫作出了裁决,宣判轰炸行为并不构成种族灭绝。然而,到了2002年2月,法院裁定比利时法院无权审理刚果外交部长耶罗迪亚·恩多巴西的战争罪行,因为他享有外交豁免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军事法庭应运而生,专门用于审判纳粹战犯。美国、法国、俄罗斯和英国成为了起诉国。纽伦堡审判共有22名被告——其中一名失踪并被推定死亡——他们被控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以及危害人类罪。经过审理,3名被告被判无罪,8名被判入狱,另外11名被判死刑。
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于1991年成立的机构,旨在审判那些被控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南斯拉夫*。超过100人因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违反海牙法律等罪名被起诉,其中甚至包括具体的强奸罪。至今仍有25名被告在逃,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到目前为止,法院已经作出了5至50年的徒刑判决,被告将在各国服刑。
此外,还有一个运动正在积极推动建立一个永久的、集中的国际刑事法院,旨在处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个法院不仅将处理目前由国际法院处理的国家间争端,还将处理个人之间的争端。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经由联合国设立,法官也已选出,但至今尚未开始审理案件。
欲了解更多关于国际战争规则、相关专题和具体战争罪审判的信息等,请关注小编。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