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民事案例,发生在重庆市渝北区。
熊某(离异,有孩子)与柏某(单身)于2018年1月相识相恋,过了上同居的生活,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共同生育子女。相当于搭伙过日子。
熊某与柏某在同居期间,谁也不愿吃亏。由于支付生活费和债务问题,两人多次争吵,闹出纠纷,导致情感破裂,“分手”提上了议事日程。
熊某说:“咱俩分手吧,以后不准干扰我的生活!”
柏某当即答应:“分手就分手!咱俩签个协议,白纸黑字,谁先*扰对方,谁就违约,违约是要赔偿对方的!”
2019年10月,熊某与柏某签订了《分手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承诺自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和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自愿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整。
然而,熊某与柏某分手之后,柏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经常恐吓熊某,诬告熊某及其孩子 ,甚至打*扰电话向柏某孩子所在的学校、老师进行投诉,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工作。
熊某认为柏某这样做,不地道。在讨要5万元违约金无果的前提下,熊某一纸诉状把柏某告上法庭,认为柏某同自己分手之后存在主动联系和*扰自己的行为,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
在庭审现场,柏某坚持其并没有打扰熊某,属于守约方。
图文无关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熊某、柏某约定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对方干扰,系人身权利的表现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双方正常的交往也不应禁止,社会交往系双向行为,非自愿一方可以决定予以拒绝,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应属无效。
第二,至于双方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也并非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若以后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据此,熊某和柏某的《分手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熊某主张柏某承担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接触到法考主观题之小案例分析,案情是,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经数次争吵,二人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则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
这里有个问题:吕某与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案有两个,一是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符合法律对于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仅仅是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不存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夫妻间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存在着争议,如向法院起诉,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既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关于“空床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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