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对传宗接代极其重视,从皇帝、贵族官吏,到乡绅豪强、普通百姓都对子嗣极为看重。
与此矛盾的是,受经济能力和观念风俗的影响,中国历史上又长期存在着“不举子”现象,如《韩非子·六反》曰:“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之。”
《史记·孟尝君列传》中也记载了,孟尝君因生于五月五日而被田婴告其母“勿举也”
两汉时期“不举子”的概况“举”,《说文解字》释为“从手,与声”,原为托举之意。
《论衡校释·福虚》篇:“齐孟尝君田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婴让其母曰:‘何故举之?’”马融注曰:“‘举犹生也。’谓何故乳育之。”
这里的“举”为哺育、养育之意。“不举子”即父母不养育自己的子女。
两汉时期“不举子”的实施者多为婴幼儿的直系亲属,既有父亲或母亲单方面做出“不举子”的决定,也有父母双方一致决定“不举子”。
两汉时期主要是父母做出不养育子女的决定,其中尤以父亲居多,这可能与两汉时期的父家长制有关。汉代家庭一般由父家长掌握家内大权,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
在此情况下婴幼儿能否被抚养长大不仅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且取决于父亲是否有养育婴儿的意愿。
两汉时期明确记载“不举子”方式的史料一共有八条,其中弃子六条,*子只有两条。这说明两汉时期“不举子”的方式应以弃子居多。
弃子虽未直接伤害婴幼儿的性命,但婴幼儿没有自保和养活自己的能力,生命十分脆弱,如果没有父母的保护和抚育很容易丧命,遗弃便是将婴儿置于家庭保护之外使其自生自灭。
“不举子”的表现形式两汉时期的“不举子”是多种因素影响下的结果,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一胎多子不举,出于性别考虑的女婴不举和无力抚育幼子的贫困不举。
吴树平所辑《风俗通义》佚文言:“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
古代民众对妊娠的认识有限,当产妇一胎生下多个孩子时,因不能解释原因而将其看作是一种不吉现象,故不举一胎多子。
早在先秦时期,不举女婴的现象就已经存在。《韩非子·六反》曰:“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之。”
汉代也有不举女婴的记载,《汉书·外戚孝成赵皇后传》:“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
“不举子”是民众在面对生存困境时的消极反应,不少小农家庭在生存困难时会采取弃子、*子等方式减轻家庭抚育子女的经济压力。
两汉时期因贫困而“不举子”的事例中,还有人选择抛弃自己的亲生子女,保全亲属或是家族的子嗣。
魏谭为了养活兄长的孩子,选择抛弃自己的亲生女儿,“谭时有一女,生裁数月,念无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子”
郭巨因家庭贫困,不能兼顾抚育幼子和侍奉母亲,便想要于野外凿地埋儿,减轻家庭抚育子嗣的压力,使自己有余力赡养母亲。
这显示出,在粮食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生存需要时,有人会通过“不举子”来减轻家庭经济压力,保证家内其他成员的生存。
“不举子”的特殊情况汉代社会中除了有多胎子不举、女婴不举、贫困不举以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不举子”,主要表现为受风俗观念影响的不举生理异常子、不举时日禁忌子和不举首子。
裘锡圭在其《*首子解》中将首子不举解释为一种献新祭和尝新圣餐范畴的现象,1胡新生则认为不举首子是出于人们对长子血统的怀疑。
杨树达在《易牙非齐人考》中也认为“荡胸正世”是*首子的原因,并指出越东、楚南、西羌皆有*首子进君之俗。
两汉时期的首子不举具有地域性特征,多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
《汉书·元后传》记载“且羌胡尚*首子以荡肠正世”,颜师古注曰:“荡,洗涤也。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
羌族尚*首子是因为羌族婚前性关系比较自由,女子贞操意识淡薄,父亲对首子的血缘身份多有怀疑,故不举首子。
新生儿作为家庭血脉的延续,父母总是希望其所生婴儿的身体是正常的。
汉代生理异常的婴儿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肢体畸形,即肢体的数量、形态异常;二是与正常婴儿不同的哭声怪异之子和面目异常子。
两汉史书中多次出现关于“两头儿”的记载,《汉书·五行志》:“六月,长安女子有生儿,两头异颈面相乡,四臂共匈俱前乡,凥上有目长二寸所。”
同书《五行志》中也有关于“两头儿”的记载:“二年,洛阳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两头,异肩共胸,俱前向,以为不祥,堕地弃之。”
时人认为生下身体畸形的婴儿是一种不祥的征兆,因此不抚育这类婴儿。
除了肢体畸形、哭声怪异的婴儿会不被抚育之外,相貌有异之子也会令父母“不举”。
出生时带有鬓须也被看作是婴儿不祥的表现。正常情况下,鬓须是随着男性进入青春期,雄性激素增多而出现的面部特征,一般发生在男子十四五岁时。
现代科学证明婴幼儿出生时带有鬓须其实是一种返祖现象,是不太正常的生物“退化”,即有的生物体偶然出现了祖先的某些性状的遗传现象。汉代认为刚出生的婴儿带有鬓须是怪异的,这种婴儿会对父母不利,故不予抚养。
此外,相貌丑陋的婴儿也会被父母遗弃。东汉时期的周燮便是因为“生而钦颐折頞,丑状骇人”而使其母不欲举。
两汉时期,除了不抚育生理异常的婴幼儿之外,还有一些婴儿虽无生理异常却仍被弃*。
古代医疗水平落后,婴幼儿的存活率低,加上女性分娩十分困难,使人们对于生子一事有着天然的敬畏,希望能在吉日生产,以保佑产妇和婴儿的平安。
早在秦代就有“产子必先占吉凶,后乃有之”的说法,《索隐》曰:“谓若卜之不祥,则式不收也。卜吉而后有之,故云‘有之’。”
产子之前必须要进行占卜,若为吉,则养之;若不吉,其父母为保证自身以及家庭生活的稳定,往往选择不予抚育,以避免触犯生育禁忌。
两汉时期“不举子”现象出现的原因一般来说,人口增殖受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水平、婚育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从文献记载看,导致两汉时期“不举子”的因素是多样的,战乱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社会动荡、苛重的赋役制度、神秘的时日禁忌、传统的不举女婴观念、伦理礼制思想以及两汉时期盛行的奢嫁之风等,都会促使汉代家庭做出“不举子”行为。
汉代的生产活动是以一家一户的小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农业是汉代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生产资料有限的前提下,每家能够养育的人口数量取决于家庭财产所能负担的程度。
在社会稳定、风调雨顺时,农业生产情况较好,粮食收成较多,家庭能够支配的钱财也会随之增多,百姓生活水平相对较高;若是遇到战乱、自然灾害或是政府横征暴敛的特殊情况,百姓生活便会愈发贫苦,迫于经济压力而出现无力养育子女的现象。
于琨奇指出秦汉时期并无避孕措施,小农家庭的子女数只维持在2-3人的主要原因是小农家庭的经济状况窘迫,无力抚养过多的子女,往往在出生时就结束了他们的生命。
小农经济的生产规模较小,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很容易破坏农业生产,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导致家庭的生育意愿降低,不利于人口增长。
因灾害导致的“不举子”现象主要是因为灾害破坏了农业生产,导致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幼子,只能采取“不举子”的行为。
《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亡光,上复以诏条责曰:‘郎有从东方来者,言民父子
汉代的“不举子”现象与人头税的征收有着直接关系。两汉时期以人作为征收依据的税收主要是算赋和口赋,征收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年龄段,是汉代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汉书·昭帝纪》如淳引《汉仪注》曰:“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汉代的口钱是面向七至十四岁儿童征收的人头税,每年二十钱。武帝时期多次军事战争耗费了大量钱财,为弥补国家财政上的紧缺,武帝将口钱的年龄提前到三岁,税额也由二十钱提高到二十三钱。
将口钱的起征时间从七岁提前到三岁,意味着有幼童的家庭需多缴纳四年的口钱,幼童的数量越多,需要缴纳的口钱就越多。
《汉书·贡禹传》言:“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甚可悲痛。”
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来说,婴幼儿在能够进行生产劳动前是不能为家庭创造经济价值的,增加的这部分口钱需要家内的其他成员承担,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养育子女,子嗣便会成为家庭的负担。
在沉重的人头税影响下,小农家庭在特殊时期不但不能进行简单的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现有成员的生存也难以维持,为了逃避人头税,只能选择“不举子”。
战乱是影响两汉时期“不举子”现象频发的又一因素。战争不仅会破坏农业生产,而且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种情况下,许多家庭被迫抛弃子女。
《后汉书·虞延传》记载王莽末年,天下大乱,“延从女弟年在孩乳,其母不能活之,弃于沟中”。
东汉时期也有因战争而“不举子”的记载。《后汉书·寒朗传》言:“生三日,遭天下乱,弃之荆棘;数日兵解,母往视,犹尚气息,遂收养之。”
在这两个材料中,虞延的妹妹和寒朗都是因为战争被遗弃。父母与子女间的血脉亲情是不可割舍的,将幼子抛弃在路上实是战争期间被逼无奈的选择。
结语人口对于古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以人口作为征收依据的算赋、口赋是汉代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人口数量还关系着政府能够征发劳动力的多少。
“不举子”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新生人口数量减少,使得国家控制的人口相对减少,因此会影响国家的徭役征发和赋税征收。此外,人口还是家庭得以繁衍的基础和家庭养老的保障,“不举子”会影响小农家庭的生产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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