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戴丹丹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苏格拉底之死》法国画家 雅克·大卫 17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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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的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逃逸行为针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且明知
只有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才能成立交通事故逃逸。在道路上过错或者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且需要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事故,若因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不应当认定构成逃逸。
(二)逃逸的行为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因此,对于逃逸的主体只能是事故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例如乘客、搭便车的人,当然若乘客或搭乘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另当别论。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后,主观心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的行为,才能认定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规避法律责任,因为其他因素离开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逃逸。如,害怕受害人家属殴打提前离开、抢救伤者或者自己受伤就医而离开。
(四)交通事故逃逸客观表现为离开现场或藏匿
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逃离的行为多种多样。有表现很直接的,行为人发觉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逃离现场的行为;也有发现发生事故后,选择报警,但又怕事态严重,怕承担责任等原因逃离现场;还有发生事故后,把伤者送往医院就医后才逃离等等。
逃逸的认定常见情形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的行为多种多样,是否明知发生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都应认定逃逸,以下我们就针对实践中常见认定逃逸的行为进行梳理。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直接认定逃逸的行为,没有什么争议。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等待交警事故的处理,而自认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当负责任就自行离开,一般认定属于逃逸。事故的责任应由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自行离开后再辩解不是因为逃避法律责任,也会存在争议。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饮酒、无证驾车、脱保脱审等问题,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事故,而且当事人因饮酒、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逃离现场,应当认定逃逸。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是未报警就自行离开医院也未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行为人报了警在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无故离开医院的行为。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未偷偷离开医院,而是给伤者或家属留下身份信息离开,但提供的属于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
这情况与上述情形类似,行为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很明显,因此追究行为人逃逸的责任没有异议。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亦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因此也可以认定属于逃逸。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逃逸要求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若行为人不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确不应当认定逃逸,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发生事故的,则应当认定逃逸,如行为人停车查看后离开,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发生事故。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就离开现场的
该种情况也应当认定逃逸,未达成协商或协商一致,也为留下真实的身份信息,就可能会导致伤者无法得到有效救治,也会使得交警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应认定逃逸。
不认定交通逃逸的常见情形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尽量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分的处理,避免被认定逃逸,产生不利的后果。但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最终离开了事故现场,但不符合逃逸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责任无争议,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并留下真实有效身份信息后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拍照标明事故位置、状态后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资金等暂时离开医院,与伤者或伤者家属协商同意,留下本人真实有效信息,并能及时报警的或者能够联系的;
(四)因交通事故的发生,本人需要及时就医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虽驶离现场,但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会受到伤者家属一方的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或者医院,但能及时报警的。
(七)因执行公务、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原因离开现场,并能积极报警的。
逃逸的后果
行政责任
认定逃逸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也可以就逃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款就是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构成犯罪又有逃逸行为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中第一款就是关于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根据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可以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行为人因为逃逸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的情形,另外规定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五条和第六条,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后为逃避处罚,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认定。
可见,认定逃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加重处罚的问题,甚至轻罪与重罪的问题。
如何应对逃逸
如何应对事故,确保自身不涉及交通事故逃逸
1.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警,尽量留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处理;
2.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证据;第二,及时报警,向交警报告离开的原因并获得批准;第三,跟对方当事人沟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争取对方的同意离开现场;
3.轻微碰撞,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私了后注意保留私了处理的记录,防止对方反悔报案主张逃逸。
对方逃逸,如何应对减少损失
1.选择性私了。轻微财产案件可以“私了”,若涉及酒驾、无证驾驶以及人员损害等案件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即使私了案件也要保留对方当事人信息,确保可以私了,防止对方以私了的方式偷偷逃脱,最终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2.记录对方车辆信息。行驶在路上一旦发生剐蹭事故,无论对方是否有停车解决的想法,尽可能全面的记录对方的车型、颜色、车牌信息,信息量越全越好,为后期维权提供证据进行积累。
3.不要出现过激行为。发生事故后,尽量做到心平气和处理纠纷,不要以为一时的气愤做出违法的事情,也不要因为对方的行为,做出危险的事情,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4.尽快报警。若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对方离开现场,通过及时报警,也能尽早收集信息,为交警提供更多对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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