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春季学期收费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省、市最新收费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中小学(幼儿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学前教育阶段保教费。根据《赣州市发改委、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暂停执行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新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市发改价管字〔2022〕345号)文件精神,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城区普通、乡村普通、农村小学附属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月400元、300元、200元、120元、100元(每学期按5个月收取)。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经区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月保教费标准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上浮不超过50%。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
(三)高中阶段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赣市教规划字〔2023〕1号)文件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要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如下:
服务性收费项目
01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2)课后服务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放学后至18点,为有需求的学生家长提供在校学生托管服务;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学校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体育、艺术、科普等兴趣服务。对自愿参与课后托管服务的学生按3.3元/课时(每课时40分钟)收取。节假日兴趣班收费按照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县区发改物价字[2021]50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之外的兴趣班一律不得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代收费项目
02
(1)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2)教辅材料费。由学生自愿选用《江西省中小学教辅评议推荐目录》中的教辅,并申请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费由学校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4)校服费。校服的采购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3号)执行。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2023 年春季学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各校(园)不得违规增设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03
2023 年春季学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各校(园)不得违规增设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
(一)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要求。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支出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或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2.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收费一并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复印、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午休、商业保险、实验实训、校园卡、军训、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收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和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及“一科一辅”的原则根据目录征订教材、教辅,严禁在教材教辅审定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杂志、报刊等学习资料。
4.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具体要求按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区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2018〕5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1.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教育收费公示实行统一的公示格式(公示格式见附件2相应学段,由各校(园)自行按规格制作,开学前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公示的收费项目须与上级有关政策相符,凡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禁止收取。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与收费公示内容或上级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将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与收费标准一并公示。
4.对未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或超出规定政策收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公办学校收费收缴管理
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收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 36号)要求执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票据使用,规范收费收缴渠道,规范收费收入存放。
(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1.坚持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收费标准不得调高。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教规字[2021]7号)要求执行。
2.坚持民办学校收费调整公开公正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须严格履行调费程序。
3.坚持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告知制度。民办学校按要求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及时按要求告知区教科体局并备案,同时分别呈区发改委、区市监局同意,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
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1.各校(园)要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压实责任、责任到人,并通过网络、公示栏、家长会、新媒体等全面准确、抓细抓实抓好教育收费政策和省教育厅2021年底“两文一信二十问”的宣传,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各校(园)要对照2022年4月区教育收费联合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清单,进一步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代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阳光收费”,严禁损坏群众切身利益,坚决遏制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省、市有关部门已将教育收费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区教育、发改、市监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教育收费监管。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违规乱收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依规扣减其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赣州市赣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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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赣州市赣县区2023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公示牌(样表)
赣县区公办幼儿园2023年春学期收费公示牌(样表)
赣县区公办小学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公示牌(样表)
赣县区公办初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公示牌(样表)
赣县区公办高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公示牌(样表)
赣县区公办职校2023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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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赣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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