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 ”新经济模式的发展
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
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
大量形式灵活的工作岗位
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
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在埋头工作的同时
却对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
充满困惑与不安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小李等人与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组成了“女团”,开始了自己的网络就业之路。随着直播收益日渐减少,团内成员相继离职,但是离职后公司欠发的“工资”成为了大家的心病。
2023年11月,因被拖欠工资,离职的主播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主播们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委裁决支持了主播们的仲裁请求。绵阳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公司与主播小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应该向主播小李支付所谓的“工资”。
主播与文化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主播称
双方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直播地点在公司,直播设备由公司提供,直播账号由公司管理,直播时间、内容由公司安排,就应该是劳动关系。
文化传播公司称
双方虽签订了合同,但并非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直播收益由主播、公司按比例分配,主播收益的多少并非由公司控制;直播平台也是第三方的平台;虽然合同约定主播每月达到固定时长,就有“保底工资”,但这是公司根据双方合作模式对主播的安排、督促,并非是对主播进行了劳动管理。
法官说法
主播小李是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
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主播小李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法官对此进行了审查。
从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的要素。
从管理方式上看,虽然《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了主播每月直播时长,但这应当理解为主播基于双方合同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从收入分配上来看,主播的直播收入虽然由文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主播们通过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文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直播收入多少,仅是依据其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的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文化公司、主播约定的保底收入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主播基于《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向主播支付的直播收入并非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从工作内容来看,主播从事的网络直播的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通过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主播们从事的网络直播系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涪城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与主播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基于劳动合同向主播们支付工资。
往期回顾
什么情况!被执行人来送锦旗?
3·15特辑丨花钱购买新手机,竟是被“激活”过的“二手货”,怎么赔偿???
原标题:《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
阅读原文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