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搬砖工人,却抓住企业管理漏洞,11年间对21个企业提起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取赔偿。

码砖工人起诉砖厂,要求获得赔偿金26000余元
近日,湖南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一起案例,引发所有打工人的关注。起因是2022年4月,胡某到某小砖厂应聘从事码砖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砖厂也没有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30日开始,胡某未再到砖厂上班,但他随即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砖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六项总额共计2.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宁乡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胡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予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曾对21个企业提起过劳动争议诉讼
胡某起诉砖厂,要求支付高额赔偿,但法院审理后发现,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这么做。胡某自2012年开始先后多次以相同方式对21家企业提起过劳动争议诉讼。他每次都入职工作一到两月后就离职,然后就对企业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多为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并且,胡某在务工期间并未主动要求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支付加班工资等诉求。这一切都只在他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才提出。

胡某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胡某已经掌握了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度的知识,而他入职企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补偿或赔偿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劳动者,胡某享受上述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势必导致胡某与被诉企业间权利义务有悖公平的结果。
所以,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他的所有诉求。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胡某的行为引发了职场伦理和法律边界的探讨。胡某这种明目张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牟利的事情,法律肯定是不会支持的。但同样作为一名打工人,我对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以及拖延工资、违法裁员等行为深恶痛绝,因为这些都触犯了打工人的权益。不管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惧怕诉讼打不赢,又要浪费时间精力,大多数打工人面对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都是无奈吃亏的。特别是现在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可以挑挑拣拣,985硕士的薪资也就值3400。在面对一份按时发工资,但是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的工作面前,你会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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