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财富积累,人身保险正在愈发受到重视,但是,不少投保人在遴选人身保险时仍面临诸多疑惑。那么,我们应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
浙江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应谨记两“全面”、两“警惕”、两“依法”,以做到投保无忧。
“所谓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负责人说。
具体来看,两“全面”是指,一要全面核实投保渠道的正规性。消费者要在保险公司公示的官方网站、客服热线、营业网点、合作机构等渠道咨询、购买保险产品。当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出示工作证或者执业证书等证件,消费者应认真查看。如有疑问,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咨询。
二要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由于每位消费者情况各异,因此,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牢记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两“警惕”则是指,一要警惕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如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推荐网络借贷(P2P)、融资租赁(A2P)、股权众筹、股权私募等非保险金融产品时,不要轻信和购买,可致电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查询。
二要警惕陷入人身险销售误导陷阱。消费者如果参加保险产品说明会,保险销售人员提到以下字眼时,可能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况。
例如,在介绍保险产品时,提到了“定期”“活期”“零存整取”“随时可支取”“本金”“保本”“赎回”等词语;对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利益演示时,用“分红率”“今年投保,明年分红”“年年有分红”“投资回报率”“保底收益率”等词语;使用“第一”“最好”“最高”等将公司情况或保险产品与同业进行比较等。
两“依法”则要求,一要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避免发生类似理赔纠纷,消费者应如实告知真实状况。对于销售人员的不合规操作,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服反馈。
二要依法善用犹豫期保障权益。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根据合同约定一般都设有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纳保费。
对特殊人群的犹豫期,浙江保险业还有特别承诺,根据《浙江省(不含宁波)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承诺》(2018版)第四款承诺:对高龄客户(投保时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持残疾人证客户、持低保客户三类特殊人群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后,保单犹豫期撤单权益延长至30天。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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