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件是指行为人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该类案件参与人员众多、打斗场面混乱,且往往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情况颇为复杂,定罪量刑的难度较高。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驰誉律师普法: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的方式既包括事先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既包括在斗殴过程中实际使用器械殴打对方,也包括通过展示器械威胁、震慑对方;既包括事先准备并在斗殴中使用的器械,也包括在斗殴过程中就地取材获得的器械。若行为人仅随身携带器械,但既未实际使用也未向对方展示,其行为与一般斗殴并无明显区别,不宜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对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双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规定,对未发生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参与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伤害的后果,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故不予受理;对受重伤或者死亡的聚众斗殴参与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受理,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若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聚众斗殴参与人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相互负连带责任。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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