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来了
今天上午,快报热线接到读者徐女士的报料称,一条没有牵狗绳的宠物狗朝自己儿子狂吠,为保护孩子,她用脚驱赶狗,结果遭狗主人殴打……
徐女士说,自己是江苏徐州人,今年34岁,2007年西南科技大学毕业后来杭工作,目前住在西溪永乐城,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11月3号,晚上7点多。刚吃完饭没多久,她和3岁的女儿以及6岁的儿子在小区南大门门口散步。
正当她和孩子在小区门口的德祐中介附近散步时,一只没栓狗绳的胖胖的哈巴狗突然冲了过来,开始疯狂地追着她儿子叫。
“妈妈救我,救我!”徐女士本能的来到孩子面前护住他,然后作势用脚驱赶狗。
这时候狗的女主人一直在远处看着,狗依然对着她们狂叫。徐女士朝对方喊,“以后遛狗能不能把狗拴住!”
之后狗的男主人气冲冲过来,指着她骂道:“这狗是我儿子,你踢它干嘛?!”
徐女士说:“狗吓着我家孩子了,你们好歹把狗绳栓上,能不能有点素质?”
他听了这话,马上就掐着她的脖子,把徐女士按在车的前引擎盖上,挥起拳头打她,扇她耳光,用拳头击打她头部,孩子在旁边吓得大哭。
男子在推搡徐女士的过程中,还把两个孩子推倒在边上的汽车上。
据徐女士描述,男子在第一次打完她后,走的时候还骂着:“一看你就是外地人,你们这些外地人都给我滚出杭州,还想惹我本地人,也不看看你们几斤几两...”
徐女士害怕吓着孩子,想着赶紧带他们逃离这里。
但是,等他们刚转过身走的时候,男子又再次冲过来跟她发生争执随即又动手起手来。
徐女士说,男子直接把她按倒在地上打,“我的两个孩子就在旁边看着,当着我3岁女儿的面,他骑在我的身上左右挥拳,边殴打边骂,用力地扇我的耳光,用拳头猛力的捶打我的头部和面部。”
孩子在一旁吓得急跳脚
“当时孩子站在旁边,女儿已经被吓到狂跳脚,儿子被惊吓的束手无策,女儿一直在那里哇哇大哭。当时也有围观人员,我只是心疼我的孩子在那一刻是多么的绝望和害怕啊。”
等男子停手后,徐女士赶紧叫6岁的儿子上楼把家里人叫了下来,然后问邻居借了手机报了警。
几分钟后,徐女士的家人赶到,再一次和对方发生争执,徐女士的老公见女儿在边上一直哭,也气得和对方动起手来。最后周围的邻居们,把双方都拉开了。
当天晚上,徐女士去了医院,拍了片子,她的无名指骨折了,全身多处挫伤。
徐女士说,医生说她的手指即使好了,也可能畸形,丧失部分功能。
徐女士最后和我们说,这两天里,我6岁的儿子闭口不谈那天的事情,情绪非常的不稳定,晚上睡觉做梦还哭出声来,大喊着不要打我妈妈。老师说他这一天上课一直在发呆,精神状态完全跟以往不一样。以往都是活泼好动的样子,这两天连笑都很少见到,吃完饭就坐在那里低头摆弄东西,连喊几声才能回过头来。我女儿一提到那天的事情就说害怕,走过事发路口时就会奶声奶气的说妈妈的手就是在这里被坏人打骨折了。
我自认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也没有伤害到他们一丝一毫,只是想处于一个母亲的本能去保护自己的孩子。现在面对孩子和家人的时候,我还得逼自己打起精神,微笑着说没事,警察会公正处理的。在家人看不到的时候悄悄抹眼泪,我不相信恶人可以永远这样逍遥法外!
快报记者今天上午也来到了事发的小区,门口的房产中介有多名员工证实了当晚的情况。
一名男员工说,事发时他上前把双发拉开了,并朝打人的男子说,“你这样打女人是不对的,要打和我打!”他说,狗的男主人是一名20岁的小伙子,1米75左右,染着黄色的头发。
今天中午12时许,余杭公安发布了警情通报:
2018年11月3日19时24分许,余杭公安仓前派出所接到徐某报警称:当晚其在仓前街道某小区内被人殴打。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报案人徐某(女,34岁)在小区内与金某(男,31岁)及其女友谢某某(女,24岁)因对方遛狗未拴绳吓到徐某小孩一事发生口角,后金某殴打徐某。目前,余杭警方已经依法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相关情况后续会适时公布。
网友热评
尽该结棍先生:手指骨折已是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正常判例是判刑1-2年且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妥妥的!因为态度恶劣,不知悔改,事后还言语威胁……最后2年是跑不掉的!千万不要接受调解、谅解,如果对方和你来谈,不要谅解,记得录音!
请楼主保留证据,并立即报警,马上去鉴定伤势……等这个家伙护着菊花,2年出来,他的一生基本就废掉了!报警一定要报,如果真想谅解,不要主动开口,但是钱不到15万,绝不谅解!
机要小秘书:必须报警!鉴定伤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和解!
文找霍华德:真人真事,必须对恶人严惩不贷!
蚂蚁总动员:千万不要和解,先刑后民,先判刑,再用民事诉讼途径讨要损失。
王磊:这个必须报警!这个男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是什么助长了这个男人的嚣张气焰?!心疼这个妈妈和两个小朋友!
聚焦本案 打人的狗主人
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徐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伍正龙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涉及各类刑事诉讼、刑事非诉法律服务及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专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刑事诉讼等方面的专项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出门遛狗不束狗链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在饲养过程中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另外,杭州市于1996年施行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余杭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最为符合余杭区实际情况的《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款重申,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结合本案情况,案发当天,狗主人出门遛狗时没有给狗束犬链,且任由小狗四处乱窜,完全没有对犬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一旦因此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狗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应的被侵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另外,本案中虽然没有因为小狗咬人等给女网友及其儿女造成实质的人身损害,但从多方观察来看,孩子面对小狗胡乱冲撞吓得四处闪躲,在事发之后多次出现走神、害怕等不良情绪,若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话,女网友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狗主人动手殴打他人的问题
本案中,狗主人将女网友殴打至左手无名指骨折,且可能终身畸形或丧失部分功能,很大程度上已经构成轻伤,具体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若最终女网友能够构成轻伤,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控告狗主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其刑事责任,狗主人将女网友殴打至轻伤且殴打过程激烈、情节性质恶劣,更对女网友儿女的心灵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狗主人的行为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且刑事犯罪的记录将伴其终身,对其将来的就业、子女的培养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不良后果。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若女网友要申请民事赔偿,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若要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则还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在诉讼前进行鉴定,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
若最终女网友未能构成轻伤,则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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