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发布,对请示与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然而请示与报告行文方面还是有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是两种不同文体,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13个公文种类。第八种为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第九种为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但行文时,很多人甚至*员习惯将请示与汇报混为一谈,某件事需要上级机关明确意见,脱口而出“打个请示报告上去”。
请示与报告行文有很大区别。一是行文目的不同。请示与批复属孪生兄弟,一般有批复,报告则不要求批复。二是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先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可随时行文,事前、事中、事后均可。通常为事前请示,事后汇报,或像过去常讲“早请示、晚报告(汇报)”。三是行文内容不同。请示主要写需要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报告主要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回复询问。
请示与报告行文要求各异。请示方式比较严谨。首先,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一类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这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次,单头请示。一份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第三,不得越级请示。如因情况特殊或事项紧急必须越级请示的,要同时抄送越过的机关。第四,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除非是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第五,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是上行文,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要求并不严格。可以红头文件,也可以普通文档,还可以口头,故有“打小报告”之说。
以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附件关于条文释文中提到,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37mm十25mm=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37mm十25mm十55mm=117mm,凡上报的公文要留出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平行文或下行文、上行文统一为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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