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莲都发布
近期,市农办按照既保持战略定力,又坚持改革不止步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旨在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
该《方案》紧紧围绕我市农村实际,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实践探索,科学控制宅基地使用,保持宅基地总体稳定,提高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求各县(市、区)每年选择开展2个以上闲置盘活利用试点村,每年谋划利用闲置农房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10个以上,每年促进农民增收5000万元,完成农房抵押融资5500万元。积极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村落利用,打造和培育10条历史文化村落古村复兴示范带,推动“古村复兴”示范工程,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方案》明确:
1. 适用范围
本政策仅适用于列入我市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的行政村,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合法权源的农村住宅。
2. 政策激励
允许申请建房户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对原合法农房(包括城市居民继承取得的合法房产)根据规划进行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允许农房所有者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重建(包括原拆原建、缩建),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改建,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
局部移位: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进行局部移位或拆后建新,且不突破合法用地面积。
跨村配置:对于农村合法继承的农房,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可以在本村安排,也可以在县域的试点村之间统筹安排。
3. 面积限额
根据申请建房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的大小,结合各县(市、区)农民建房审批的相关面积规定,由各(市、区)出台具体面积标准。
《方案》要求:
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利用财政、税收、产权、要素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实施重建、改建、局部位移、跨村配置等审批,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产业、康养服务、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等类型。建立农房流转登记制度。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最长二十年),可申请办理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后的权利人办理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登记手续,切实保障使用权人的权益。
来源: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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