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农业农村部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防控新规,用以指导养殖户生产经营。对于整个生猪产业链来讲,生猪产地检疫是预防非洲猪瘟最根本的措施之一,产地检疫是否合格会直接关乎到猪肉产品进入市场的安全性。所以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猪肉产品安全和有序的进入市场,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工作。
2019年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今年修订后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与去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相比,内容上有了哪些更新和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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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猪病会被列入检疫对象中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2
健康猪的检疫六标准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临床检查健康。
(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六项检疫标准中,与2018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的相关内容中相比,第二项标准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变为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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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四程序中三处变化需了解
检疫四程序: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
相对于2018年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关于检疫四程序中有以下三处内容发生了变化。
(1)针对于饲养场(养殖小区),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在原来的一个了解(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和两个确认(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的基础上新增两个了解: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2)针对散养户,官方兽医应查验防疫档案,在原来的一个确认(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的基础上同样新增了两个了解: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3)实验室检测主体具体化、责任化:2018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此项内容在2019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更新为: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相对来看,2019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检疫程序方面的内容变化是较多的,在查验资料方面新增了两个了解内容: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另外,实验室的检测主体更加细化和具体化,使得检疫程序更加完善,检疫主体更加具体,执行力方面也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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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结果处理中新增一方法
2019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原来2018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三条检疫结果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条内容: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自规定不可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后,各方面的规程和制度也在随之更新和跟进,检疫的考核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具体化,在兽用疫苗方面,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强调不可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对于养猪户和养猪企业来说,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对产业的影响是眼下盈利下降,但是收获则是更长远的。通过建立防控体系,整个生猪生产的生产、管理、经营水平将有一次整体的提升。特别是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使生猪产业有了行为准则。产地检疫是第一个关口,养殖户要学习理解掌握新规,用新规倒逼养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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